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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时代采用这些酷刑的时候,那时的人们都认为那样的酷刑是合理的。
对“酷刑”的定义,无论是国际特赦组织,还是《大英百科全书》,都认为是为了作出惩罚,获得情报、口供而采用的造成肉体或精神痛苦的行为。酷刑的施行者达到目的的手段,无一不是为了彻底摧毁人的尊严与人格。我们今天对酷刑合法性的追问,便不能不对“摧毁人的尊严与人格有没有可能合理”进行追问。
《人类酷刑史》两次提到要不要执行酷刑的两难困境,都引用1992年的《美国杂志周刊》上麦克尔·莱文的文章《酷刑案例》。麦克尔·莱文说:“假定一个恐怖分子在曼哈顿岛上安放了一枚炸弹,在7月4日中午它将爆炸——让我们进一步假设,这个恐怖分子在那个惊心动魄的一天上午十点钟被逮到,如果不用死来威胁,他将不会说出炸弹放在哪里……如果营救那些无辜的生命的惟一途径是让这个恐怖分子面对极度的可能的痛苦,那么有什么理由不这样做呢?”这是一个伦理的两难困境。如果抛开个体的生命尊严与人格,而单就生命本身进行量化比较,那么为了保障正在受到生命威胁的成千上百人的人身安全,无论使用多么残暴的手段迫使一个恐怖分子说出安放炸弹的地方都是必要而且合理的。这是一种目的至上的逻辑思路,即只要目的“正确”,并且认准在一群人的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一个人的生命无论遭受多么残暴的凌辱都是合理的,酷刑此时被披上“挽救无辜者的生命”的堂皇外衣,无论怎样残忍怎样彻底地摧毁人的尊严,它都会变成合理的了。
然而,国际特赦组织对这一逻辑作出了有力的反驳。按照麦克尔·莱文的逻辑推论下去:
一个人承认他安放了一颗炸弹:酷刑将挽救他人的生命。
一个人被怀疑安放了一颗炸弹:酷刑将揭开这个秘密。
一个人的朋友被怀疑安放了炸弹:酷刑将把我们引导向嫌疑犯。
一个人有危险思想并有可能安放炸弹:酷刑将揭出安放计划。
一个人认识有危险思想并可能会有同样想法的人:酷刑将引导我们去找更多的人。
一个人拒绝说出嫌疑犯在哪儿:酷刑将恐吓那些可能有同样想法的其他人。
酷刑是尊严的大坝拦截着的激流,只要这一大坝有一个哪怕是无关紧要的缺口,这股激流一旦找到缺口便会汹涌而出,直至把整个大坝摧毁。法国哲学家加缪从酷刑的社会后果的角度反对酷刑,他说:“酷刑可能会使我们找到三十枚炸弹并借此以牺牲荣誉为代价挽救一些生命,但同时它也造成了五十个新的恐怖分子,他们会用一些其他方式,在一些其他地方造成甚至更多的无辜者的死亡。”然而,从根本上说,酷刑的非法性缘于以造成恐惧的手段摧毁人的尊严与人格。酷刑的施行者几乎无一例外是合法的政府机构,而施行酷刑,或许是法规律典明文规定的,也就是合法的,至少也是法律所容许的。这样,酷刑的施行,便使政府成为一个可以合法地践踏人的尊严与人格的机构。同时,酷刑的使用,是通过肉体或精神的残害以制造恐惧,一切酷刑的精要都在于制造恐惧,无论是逼供的时候使用酷刑还是对死囚施行酷刑。然而,以制造恐惧的方式进行统治,无一例外都是对人道主义的背叛与对人类文明的践踏。在人类的发展史上,死刑的执行方式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变化,无论是西方中世纪为宗教异端而设的火刑柱还是中国古代的刑场,无论是在广场上将异端活活烧死还是在刑场上将犯人斩首凌迟,其目的都是以犯人最恐怖、最痛苦的死亡对无辜的民众做出惩戒,通过这种死亡展览造成普遍的恐惧。而现代死刑执行则以最大程度减少犯人痛苦,最大程度减少目睹犯人死亡者为原则,由是有了电刑、注射等相对文明的死刑执行方式。任何人的尊严与人格都必须受到尊重,即使他是即将行刑的死囚。文明发展的标尺之一,就在于看人们在多大程度上拥有免于恐惧的自由。
二
酷刑,总是与野蛮、愚昧、疯狂联系在一起,它是人类灵魂中隐匿的罪恶的疯狂宣泄。当我们把目光投向文明与酷刑的关系,我们不可避免地面临这样的问题:文明的发展,到底能不能从根本上阻止这种隐匿的罪恶的宣泄?
在人类历史中,基督教的兴起、传播与发展无疑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从《圣经》到历代基督教哲学家的诠释,形成了一套宏伟的基督教哲学体系。直到今天,这一体系仍然焕发出无穷的活力。而这一体系落实于世俗世界时,在国家建制与教会中衍出了一条文明的脉络。
然而,在人类酷刑史上,基督的至善却一度不仅没有守住人类文明最基本的道德底线,反而放任人间教会,以最野蛮、最下流的手段,在上帝的名义下施行最残暴的酷刑。欧洲中世纪的酷刑史就是基督教会的酷刑史。宗教裁判所的设立,使酷刑的施行有了完全合法的执行机构,以上帝的名义,更使酷刑成了绝对正义的行为。
在《思想自由史》中,伯里把中古时代视为“理性被禁锢的时代”。他说:“基督教被禁止的二百年中,基督教徒都主张宽容,他们的理由是,宗教信仰应该是自愿的,而非可以强制的事。及至他们的信仰成了有势力的教条,又有国家势力作其后盾,他们就舍弃这种见解了。他们极力企图将人们对于宇宙神秘的意见造成完全的一致,并采取一种切实的压迫思想的政策。”在中外历史上这样的现象屡见不鲜:一种新生的思想势力,在旧的政治专制环境中受到压制,于是不得不奋力争取思想自由与言论自由,然而一旦它在国家制度的庇护下取得合法地位,甚至渗入新的政治制度之中,它便抛弃了思想自由言论自由的原则,转而企图运用一切方式推广自己,并且压制其他思想,甚至制造各种恐怖,造成新的思想一统的局面。从主张宗教宽容到设立宗教裁判所、残杀异教徒,基督教会的逻辑是,它自己对《圣经》的解释是惟一正确的解释,它是惟一的绝对真理。上帝以他全知全能的至善守卫着世俗人间的精神与灵魂,而教会则以上帝的名义消灭异教徒的肉体以消灭异教思想——有的异教思想是基督教以外的宗教,有的甚至仅仅是对圣书的不同解释。及至新教改革之后,宗教改革家依然只不过是以他们的权威代替旧教会的权威。他们拥立圣书的权威代替教会的权威,只不过圣书必须以路德或加尔文的解释为准而已。只要存在宗教不宽容,只要存在政教合一或准政教合一的思想专制,对思想自由与言论自由的扼杀就难以避免,以真理、上帝的名义通过消灭肉体来消灭精神的反人类、反文明罪行就难以避免。
宗教裁判所对人类文明、对人道主义的罪行罄竹难书!在“斗牛士民族的迷失——西班牙的宗教裁判所”一节中,布瑞安·伊恩斯写道:“曾作过多年的宗教裁判所书记的罗伦特估计,在1481年到1517年间,至少有一万三千人被活活烧死,八千七百人的塑像被烧掉(这说明他们在这之前已经在监狱中被勒死了),一万七千人被宣布有罪而遭受各种刑罚。他还推算,“从1481年到1508年,仅在西班牙就有总数三十四万一千零二十一人被宣布为有罪而处死”。被处死的人,往往只是因为一些小小的冒犯,比如以便宜价卖出贞女玛丽的塑像,用十条戒律装饰自己房间里的墙壁。在宗教宽容与信仰自由已经成为普适价值的今天,我们重温这段因为一点“罪行”便被推上火刑柱的历史,实在令人不寒而栗。而宗教裁判所对以烈火消灭异教徒的肉体的合理性有一种顺乎逻辑的解释。《人类酷刑史》中说:“这些火刑的处死方法是有逻辑依据的,异教徒在他们的头脑中装着不可接受的思想,并且通过身体的行为宣传这种思想,但是他的永恒的心灵却未被腐化。这同样也适合那些认为被魔鬼或他的宠臣所掌握的人。因此,可以说,惟一解救异教徒使其在另一个世界中不会遭到上帝的惩罚的方法,就是毁掉他被腐化的身体和头脑,这样就能把他的心灵放出来,使心灵自由,净化一切罪孽。”这样,无论再惨烈的酷刑,再惨无人道泯灭人性的罪行,都被披上了一层光辉的神性外衣。烧死一个人,竟是为了“帮助”他净化罪孽,获得最终的救赎!这样,酷刑不但获得了世俗的合法性,而且获得了神性的合法性。在陀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