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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古代后期经济史-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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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上财力雄厚,在政治上通过行会也能左右市政。这些人属于吠舍种姓, 

在宗教信仰上多为佛教徒或耆那教徒。 

     (4)土地制度 

     孔雀王朝时期,由于印度各个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土地制度也不是 

单一的。在比较落后的边远地区,还保存着氏族部落公社,土地属公社。较 

进步的地区,原始公社已开始向农村公社过渡,由定期分配土地到不再分配, 

土地虽属公社所有,但公社成员对分得的份地已在法律上取得了占有权,不 

许别人侵占。不过,水源、牧场、林地等仍属公社共有;公社成员还参加集 

体劳动,如修桥筑路,修理池塘渠道等。在一些经济发达、社会分化比较剧 

烈的地区,则已开始出现私人土地所有制。土地已能买卖,尽管还有些限制。 

如《政事论》第三卷第九章提到购买土地的优先权,首先是亲属,其次是邻 

人,再次是债主;非法占有土地要受到重罚,保障私人土地所有者的权利。 

 《摩奴法典》第九章第四十四颂提到田地属于开垦者;《乔达摩法》则称“人 

通过继承、购买、分配、占领或发现成为所有者”。舍卫城长者须达多从居 

萨罗国太子处买了一座园林,供释加牟尼作为传教活动的场所。所有这些都 

是反映土地私有制存在的资料和例证。随着土地的私有与买卖,私人大农庄 

也出现了,如《佛本生经》中提到一个婆罗门的农庄有田地1000迦利沙。〈1 

迦利沙约相当于1英亩〉,《增一阿含经》提到一个婆罗门有999头耕牛田 

作, 《杂阿含经》提到“有500具犁耕田”。这些数字显然夸大了,但反映 

了大土地私有者的存在。他们直接经营农场,由奴隶和雇工耕种。在大土地 

私有者中,国王当然是最大的土地私有者。《政事论》第二卷第二十四章中 

提到的王室土地就是国王私人所有的土地,它由农业监督人经管,使用奴隶、 

雇工和犯人耕种,收入归王室。同时,国王也可将自己的田产赐与僧俗贵族。 

另外,国王作为国家的首脑,随着王权的增长,又成为全国土地的主人。《摩 

奴法典》第八章第三十九颂中,“国王有权分得古代埋藏物和地下金属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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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分”,即有权享受土地的产物,因为他作为大地的主人保护了它们。但 

这里的“享有”与“所有”,在婆罗门的法律上用词是不同的,前者是bhaga, 

后者是svam。前者只能享有其产物,不是所有者,后者才能够随意处理。也 

就是说国王只是全国土地的享有者,不是所有者。因此,国王毗首羯磨·保 

瓦纳曾因把土地看成是他的私产而备受指责。但在当时条件下,“所有”与 

 “享有”也很难区分。麦加昔尼就认为“全国土地皆属王有”。不过,国王 

以国有土地赐予臣民,只是指得到所赐土地的赋税,而不是所有权,因此就 

不得转让,出卖或抵押。移民开垦的国有荒地,耕者只要能纳税就可以终生 

使用土地,但也不是所有权的取得。 

     (5)奴隶制度 

     孔雀帝国时期是否有奴隶制度,学者们争议较多。麦加昔尼认为;“所 

有印度人都是自由的,没有一个人是奴隶。”斯特拉波根据他的说法,也称 

印度没有使用奴隶。然而,印度法律和政治文献中都承认有奴隶制的存在。 

阿育王铭文中也明确区分奴隶与雇工。就是希腊人的资料也记载说,频头娑 

罗曾托塞琉古王国国王代购美酒,干无花果和一个诡辩家。显然,这个诡辩 

家是被当作奴隶来买卖的。因此,麦加昔尼可能是用希腊人对奴隶的看法来 

看印度,不知道印度的达萨能有自己的财产,又能为自己赚钱,虽然不自由, 

却不像希腊奴隶那样毫无社会地位,印度社会地位最低下的是贱民而不是奴 

隶。麦加昔尼的错误可能就在这里。 

     阿育王的诏令、《政事论》和《佛本生经》都提到要善待奴隶和仆人, 

允许奴隶有自己挣来的钱,能继承父产,也能遗留给自己的亲人。女奴与奴 

隶主结合生子,则母子立即得到自由。尽管如此,奴隶的生活仍是很痛苦的, 

既要忍受打骂、监禁,挨烙印的虐待,而且被奴隶主当作私有财产买卖、抵 

押、赠送和出租,甚至被奴隶主随意杀死。在这些方面,印度的情况与其他 

地区基本上是相同的。印度奴隶受残酷虐待的事例在《佛本生经》中是有反 

映的。奴隶不堪奴役,往往逃亡或叛乱,进行反抗。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奴隶劳动的使用增多了,特别是在生产方面。如 

农业生产中,国王王庄的劳动者主要是奴隶和罪奴,其次是雇工;私人的大 

农庄也由奴仆和雇工耕种。畜牧业也使用奴隶。手工业生产中,国王的手工 

作坊也同样使用奴隶,还有大量的奴隶被用来从事采矿、水利灌溉和建筑工 

程。家庭奴隶的使用也比以前更为广泛,有的直接或间接与生产有关,如酿 

酒、捣米、去谷壳、推磨等是与生产直接有关的;打水、劈柴、做饭、给田 

间耕作的主人送饭等则是为生产服务的。有的属于非生产性,纯系侍候奴隶 

主生活和享乐的,这些大多是女奴,如侍从、宫女、看守、乳娘、按摩者、 

歌伎、舞女等。在军队中也使用奴隶作战。 

     这时期奴隶的人数,来源也增多了。巴利文佛经中提到有万以上以至10 

万的奴隶,有的地区还有奴隶村的设置。佛经、法典、政论文献中都提到奴 

隶,德国历史学家卢本以《佛本生经》的故事作统计,提到奴隶的故事就占 

13%,可见奴隶的数目是相当可观的。奴隶来源据《摩奴法典》提到的有: 

 “旗下俘获的、食奴、家生的、买得的、受赠的、祖传的和服刑奴”。羯陵 

伽战斗中俘获的15万战俘虽未全部作为奴隶,但有相当一部分成了奴隶。食 

奴是指为了衣食而为人服役的家奴。买卖奴隶的价格随其健康状况与技艺水 

平而有不同。 

     在奴隶制影响下,妇女的状况也恶化了,对她们的行动自由有了很多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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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所谓深闺幽居的制度已开始流行。萨蒂的习俗在印度西部的一些地方已 

经实施。妇女的贞节受到很大的重视,寡妇再嫁与离婚开始被禁止。但一些 

高贵阶层的妇女仍享有受教育与参与社会、宗教活动的权利。同时,妓女也 

受到保护,但她们是要纳税的。她们被当做增加国家收入的一种工具。 

     (6)种姓制的变化 

     这时期的种姓制也有进一步的变化和发展。古代印度种姓制有两个基本 

的特征,即种姓职业世袭化和种姓内婚制,其主要目的都在于维护种姓制度, 

特别是保障高级种姓的利益。但是,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各个种姓都有了 

分化,打破了种姓的世袭职业,种姓的职业混杂现象增多了。一些高级种姓 

的人从事低级种姓的职业。这种现象在列国时代已经出现。婆罗僧侣无法改 

变这种状况,只得在编定的法典中严格重申各种姓的职业规定。他们又从有 

利于维护和扩大高级种姓的权利出发,提出了一个新的规定,即高级种姓的 

人为了谋生可以从事低级种姓的职业,承认了现实状况;但严禁低级种姓的 

人从事高级种姓的职业,规定“对于因贪而以贵业为生的贱种,国王应该没 

收其财产并立即把他放逐”。法典还规定了防止高级种姓沦为奴隶的办法, 

如在偿还债务、支付罚款等方面,种姓较高的人可以放宽期限。《政事论》 

还规定出卖或抵押高级种姓的人要受重罚,特别要使雅利安人不致沦为奴 

隶。而对低级种姓法典则规定“首陀罗即使已经被主人解放,也解脱不了奴 

隶的身分;因为,它生来属于他;谁能把它从他身上除掉?”婆罗僧侣立法 

者力图使种姓制永恒不变的用心显然可见。与此同时,由于工商业的发展, 

城市的扩大,人口的流动与杂居,与外国人的交往等,婚姻关系的混杂必然 

产生,因此种姓内婚制也受到冲击。婆罗门僧侣立法者为了巩固种姓内婚制, 

禁止乱婚,费尽了心机。他们声称同种姓的夫妇所生子女是纯血统,正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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