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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古代后期经济史-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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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时的大地产几乎是独立的,它不仅在经济上,而且在政治上也是一个 

独立的单位。它的主人类似一个小国王,高踞在自己的奴隶和隶农之上。它 

们的农庄里有华丽的大厅,镶嵌着精致的楼板,有花园、鱼池、广阔的葡萄 

园和大片田地,并拥有数以千计的固定在土地上的奴隶和隶农。大地产上的 

手工业者给他的主人和他主人领地内的奴隶和隶农制造一切必需品。公元4 

世纪中期罗马作家巴拉底说,在领地内必须有手工业者,以避免农民进城去 

赶集。这样,一切生活必需品都在领地内部进行生产和交换,几乎不需要和 

外界发生关系。这些有权势者在农村建立了壮丽的田庄,环以城堡而居住其 

中。每个田庄主都拥有自己的堡垒、牢狱、由雇佣者和奴隶组织起来的武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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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根本不把皇帝的政权放在眼里,特别是对皇帝的税收政策。公元4—5 

世纪,大地主对帝国的离心力越来越大,为日后的封建割据做好了准备。 

     (2)隶农制的进一步发展 

     公元4至5世纪,罗马奴隶制社会的阶级矛盾激化。君士坦丁统治时期, 

曾经两度重申主人有处死奴隶的权力。指使奴隶逃亡的人,过去是处以罚金, 

现在要受严刑拷打。企图投奔蛮族而被追回的奴隶,也不像以前那样把他们 

交还原主,而是把他们送到矿山去,甚至砍断他们的腿。如果自由妇女和奴 

隶发生性关系,她就被处以火刑。君士坦丁还正式宣布,贫民出卖子女为奴 

隶是合法的。 

     在早期帝国时代,被释奴隶的社会地位比奴隶高得多。他们被认为是自 

由人,并不与奴隶混为一谈。直到公元3世纪,很大一部分被释奴隶都是从 

事工商业。到公元4世纪,被释奴隶主要是在土地所有者、王室领地以及教 

会地产上的土地租佃者。被释奴隶和保护人之间的关系,也由此而发生了变 

化。以前,被释奴隶以一定的义务和自己的主人发生关系,现在奴隶被释放 

时通常取得一块土地来耕种,因而他们在土地关系上依附于自己的保护人, 

实际上是被固定在保护人的土地上的奴隶。到公元4世纪末,立法就像对待 

奴隶和隶农一样,严禁被释奴隶离开自己的保护人投奔到其他私有主那里 

去。这样,和公元3世纪相比,被释奴隶的人身自由就受到限制。君士坦丁 

还颁布一项法律,对“不听命”的被释奴隶连同他们的子女一起重新变为奴 

隶。 

     在公元1世纪和2世纪前期,隶农是人身自由的,他们根据契约承租土 

地。后来,由于剥削定额的不断增加,由于多年欠债无力偿还,隶农越来越 

处于对土地所有者的经济依附地位。这种经济依附,在公元2世纪后期和公 

元3世纪已经发展成为奴役关系。这时,“自由的”隶农和被安置在小块土 

地上的奴隶 (准隶农)之间的区别逐渐消失。二者都被固定在土地上,都要 

交纳“代役租”并履行义务,二者的义务都是世袭的。到后期帝国时代,隶 

农制又有所发展。公元3世纪末,隶农的来源扩大了。帝国当局为了获得兵 

源、税款和减缓边防压力,往往允许异族人成批移入帝国境内,集体成为隶 

农。公元375年,西哥特人渡过多瑙河移入麦西亚省,就是一例。从前战俘 

多沦为奴隶,如今则往往被当作隶农送往边疆行省。皇室田产为弥补由于隶 

农逃亡而造成的损失,往往实行强迫租佃,甚至将强迫租佃的范围扩及到免 

税免役的退伍军人。在行省地区,特别是北非,被征服的土著部落如柏柏尔 

人,逐渐被排挤出肥沃的土地,而成批地沦为皇室地产上的隶农。按公元4 

世纪的法律,一切来历不明的流浪乞丐均被当作逃亡隶农处置。中小地主, 

特别是以城市议员为代表的城市中等阶层,因欠债而破产或为了逃避繁捐重 

税和城市徭役,宁愿出卖或转让土地而投到大地主的门下充当隶农以求得“庇 

护”。有时整个村庄、部落都在“庇护”的名义下沦为大地产主的隶农。在 

奴隶制危机和商业衰落日益严重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析产奴被分予土地进 

行隶农式的经营。 

     这时,罗马帝国存在的依附于大地产的小经济是带有封建因素的萌芽, 

但隶农制在奴隶社会还不能发展为封建关系。奴隶社会的上层建筑竭力阻止 

它的经济基础的瓦解和自身的倾覆,而给隶农制带上奴隶制的烙印,使隶农 

同奴隶日益相近。在戴克里先的新税制下,隶农已不再是独立的纳税人,而 

开始被视为土地的附属物。君士坦丁的一系列敕令从法律上确定了隶农被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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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缚于土地上的依附地位。公元332年,君士坦丁发布敕令,隶农不能从甲的 

  农庄移到乙的农庄。农庄主如果发现不是自己的隶农,应当送回原主。农庄 

  里的隶农如果逃亡,农庄主要永远交纳该隶农的赋税。凡是意图逃亡的隶农 

  应该被束缚于不自由的地位。与此相关的“户籍法”、“出生法”,目的都 

  在于剥夺隶农的迁徙自由。敕令还准许像对待奴隶那样,对逃亡的隶农要带 

  上枷锁送回原籍,对窝藏隶农的人要处以罚金。后来,这项法律的应用范围 

  不断扩大。它不但把隶农本人固定在土地上,并涉及到隶农的后代,隶农的 

  子女也不能离开他父亲所耕种的那块土地,隶农的女儿不能和其他主人土地 

  上的隶农结婚。法律还禁止隶农和自由民结婚。公元364年的一项法令规定, 

  隶农及其子孙丢开皇帝地产而服兵役或公役者,应予召回。公元371年的一 

  项法令规定,隶农无自由离开原居地的权利,“让他们成为土地的奴隶,并 

  非受赋税的束缚,而是以隶农的名义”。公元392—395年间的一项法令规定, 

  尽管隶农似乎生来是自由民,但他们被认为是他们所出生的那块土地上的奴 

  隶,无权任意迁徙,变换主人。与此同时,还有一系列法令逐步剥夺了隶农 

  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公元357年的敕令指出,出售土地者要将土地连同 

  隶农一起出卖。公元396年的敕令进一步指出,隶农的全部财产属于主人。 

  公元422年的法令剥夺了隶农签订财产方面的任何契约和合同的权利。这表 

  明,隶农已被剥夺了任何财产权。 

       由此可见,到晚期帝国时代,隶农的社会地位已发生了显著变化。晚期 

  帝国的隶农和隶农制是一种过渡形式,既有奴隶制因素也有封建制因素,既 

  具有奴隶身份的特征,也具有农奴身份的特征,愈到后来愈构成封建生产方 

                                                                                  ① 

  式的因素,所以恩格斯也称晚期罗马帝国的隶农是“中世纪农奴的前辈”。 



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 卷,第14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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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印度孔雀帝国至笈多帝国时期的社会经济 



                          1。孔雀帝国的社会经济 



     孔雀帝国 (约公元前324—前187年),是印度历史上第一个空前庞大 

的统一君主专制帝国,除印度半岛南端之外,北起喜马拉雅山南麓,南达迈 

索尔,东至阿萨姆西界,西至兴都库什山,全被纳入帝国版图。孔雀帝国建 

立了一个由单一权力控制的广大地区,政治的统一与稳定使帝国的社会经济 

得以全面发展。 

     (1)农业 

     农业在印度的社会生产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是帝国税收的主要来源, 

居民中人数最多的也是农民。那时由于可开垦的荒地很多,农业发展的关键 

是耕种土地所需的人口,因此政府发展农业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组织劳动力 

屯田垦荒。孔雀王朝时期的重要资料—《政事论》提到帝国政府曾组织移民 

开荒,建立首陀罗农民村。《政事论》的作者查纳基亚·底里耶相传是孔雀 

王朝开国君主昌德拉笈多的宰相,他认为在农业地区,低级种姓的耕作者越 

多,对政府越有利,因为他们才是财富的创造者。也许由于统治阶级的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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