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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古代后期经济史-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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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期罗马帝国时期,皇帝是帝国中最大的地主,他手中的土地有很大一 

  部分是通过抄没或通过继承而得来的。在帝国各地还有大片国有土地。但就 

  全帝国而言,1世纪还是以中小农庄为主。这主要是因为大批退伍军人分领 

  了没收的田地,造成了中等规模和小规模的田庄增加,在埃及就有大量的属 

  于罗马退役军人的田庄。早期帝国时期土地关系中一个重要的现象就是大地 

  产的出现和发展。从公元1世纪起,“整个帝国有一个土地集中于少数业主 

                   ① 

  手中的总趋势” 。地产逐渐集中于少数富豪手中,无论在意大利或在外省, 

  土地都在集中,尤以阿非利加为甚。奥古斯都时期,特别是在克劳狄和尼禄 

  时期,埃及出现了许多大地产,其中大多数是皇帝的赠礼。不论在意大利还 

  是在外省,大地产都在以很快的速度发展,数量越来越多,地产越来越大, 

  而且逐步兼并了中等规模的农庄和自耕的小块田地。在高卢,地产为少数所 

  有主集中占有。在尼禄时代的非洲,大地产遍布全境,据老普林尼估计,有 

  6个人占有非洲省全部可耕地的半数,到了公元2世纪,大地产进一步发展, 

  甚至比以前的规模更大,其所侵害的对象不仅是农民,也包括城市工商业者。 

  他们的土地被官僚和富豪们的大地产所吞并。同时,公地也开始成为大地产 

  掠夺的对象。早期帝国的皇帝们看到大地产的发展对其统治不利,也想阻止 

  大地产的发展,如克劳狄、尼禄、弗拉维极力把私有者非法占有的公地收归 

  国家,并分成小块卖给无土地的农民,有时是直接纳入皇帝手中。但所有这 

  些措施均无成效,经济的力量超过政府的努力。因此,从公元2世纪起,大 

  地产制成为地中海地区重要的土地所有制形式。这些大地产的经营管理可以 

  从贺拉斯的一处田庄中得到证明。贺拉斯在萨宾有一处田庄,这个田庄的一 



①  '美'M·罗斯托夫采夫:《罗马帝国社会经济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85 年版,第48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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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是一个标准的农庄。由业主使用8个奴隶来经营,另一部分是5段地, 

分佃给5家佃户。这些佃户原来可能是业主,并可能就是这段地的业主。 

     (2)奴隶制的变化及隶农制的产生 

     奴隶是帝国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劳动者。但是,随着大规模对外扩张的停 

止,补充奴隶困难,造成奴隶劳动力越来越昂贵。因此,在意大利农业中, 

特别是在大地产中,奴隶生产开始变得无利可图。在中等奴隶主的田庄里, 

则从多方面寻求剥削奴隶的有效办法。奴隶主开始把土地分成小块,交给奴 

隶耕作,然后收取地租,用这种给奴隶一定自由的办法,来刺激奴隶劳动的 

积极性,增加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公元2世纪,被释奴隶日益增多。奴隶 

主们认为被释奴隶不仅能够节省奴隶生活费的开支,而且被释奴隶还有义务 

奉养主人,死后还要把财产的一半献给主人或主人的子孙后代。罗马皇帝还 

颁布许多法令,把奴隶主及其子女享有被释奴隶的劳动和财产的权利用法律 

固定下来。与此同时,共和国末期产生的“特许析产”制度也开始流行起来。 

奴隶主试图用这种办法来保证自己得到一定的收入。在手工业中,授与奴隶 

以特有产的现象日益增多。特有产可以是工具、作坊或金钱等,名义上仍属 

主人,但奴隶可以保有并使用。奴隶主把特有产交给奴隶经营,只定期收取 

定额利润。奴隶的经营具有很大的独立性,并且可以积累金钱为己有,和主 

人订立契约等,俨然取得了财产权。 

     在大地产中除奴隶劳动之外,隶农制发展起来。隶农制产生于罗马共和 

国末期,正式形成于早期帝国时期。隶农,拉丁文称科洛尼,在共和国时期 

它最初是指以自由劳动耕种自己土地的农民或移民,即小土地所有者或自耕 

农,并不带有隶属性。此时隶农有两层含义:一是指罗马公民殖民地的成员; 

一是指佃农。后一种意义上的隶农大约出现于公元前2世纪。他们是些自由 

佃农,其中又有大、小佃农之分。小佃农大多是失地或土地不足的小农。大 

佃农则拥有相当数量的资金和奴隶,有能力耕种更多的土地。不论哪一种, 

隶农起初都是拥有公民权和法律权利的自由公民。他们通过契约从土地所有 

者手中租得土地,向后者缴纳地租,一般支付货币地租,租期约为5年,他 

们对地主没有人身隶属关系,对土地也没有固定的依附关系。如果土地出租 

者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隶农,破坏契约,隶农可以起诉。隶农身份不是终身 

的,也不是世代相传的。隶农的这种关系,既可由耕种者本人提出断绝,也 

可由土地所有者提出继续,如果到期经双方同意,可以延期。公元前2世纪 

末1世纪初,奴隶制经济受到大规模奴隶起义的冲击,一些大地主鉴于集中 

使用奴隶劳动的危险,转而出租一部分土地给隶农,或者把一部分土地作为 

 “特许析产”交由奴隶经营。隶农日渐增多。文献中开始出现关于隶农的直 

接记载。 

     帝国初年隶农制正式形成。小普林尼和科鲁麦拉都认为剥削隶农比较有 

利,因而主张把不适于应用奴隶劳动的土地交给隶农耕种,即以隶农制部分 

地取代奴隶制。隶农制和隶农阶层就是在这种经济条件和阶级矛盾的形势下 

形成和发展起来。 

     隶农制包括土地租佃关系和一系列有关隶农的身份、地位、权利、义务 

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从这一时期意大利和各行省的铭文和埃及纸草文书中可 

见,土地租佃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出租的土地中有国有地、皇室土地、城 

市公地、私人大地产、城市议员和老兵的中小地产等。土地种类有谷田、葡 

萄园、橄榄园、牧场、荒地等。承租人有大租户、小佃农、析产奴等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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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租户又叫承租户,他们依靠手中的资金、生产资料、奴隶,承租大片土地, 

往往把其中一部分土地划为自营地交管庄管理并利用奴隶劳动,而把其余部 

分转租给佃农分散经营。地租由大租户统一收缴并上交地主。小佃农以自力 

耕种土地,也有兼具自耕农和佃农二重身份者。析产奴租种地主土地者在经 

营方式上虽与隶农相似,但不具备完全的人身自由而仍属奴隶范畴。隶农主 

要是以佃农为主体形成的。隶农的身份,在帝国初期仍然是自由民。他们拥 

有公民权、财产权 (继承、转让、出售等),有法律上的诉讼权,可以拥有 

自己的生产资料,可以从军。 

     租佃关系以及隶农与地主、承租户、管庄之间的相互关系,原则上是由 

契约而非由强制确定的。后来颁布的曼切乌斯法,则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 

隶农的义务:隶农必须如实向承租户和管庄报告每种作物产量,得到认可后, 

将应得之份留给自己,其余以库存粮和成品粮的形式交给承租户和管庄。按 

惯例,小麦上交入库粮之1/3,大麦1/3,豌豆1/4,桶装酒1/3,采集的橄 

榄 1/3,蜂蜜每房一塞克斯塔里。哈德良法规定,地产内的隶农每年要向地 

主或承租户、管庄提供6天的劳役,从事耕地、收割、除草等劳作。地租在 

共和国末年和帝国初期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后来由于隶农负担日重,债务 

增加,经常欠缴租税,劳动兴趣与生产率随之降低,地主便逐步以实物租取 

代货币租。 

     公元1—2世纪是隶农和隶农制的形成和发展时期。隶农与隶农制在意大 

利、高卢的南部和东部、阿非利加的南部、特别是努米底亚、毛里塔尼亚、 

埃及、多瑙河诸行省 (麦西亚、潘诺尼亚)、色雷斯、小亚细亚诸行省城市 

郊区,以及希腊各地逐步流行。在这一时期,隶农仍保持着自由佃农的身份, 

隶农制也保持着自由租佃关系的性质。但是,隶农人身依附的增强和世袭化 

的倾向,在此时期已见端倪。隶农因贫穷而不得不由地主提供生产资料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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