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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股票筹资是为了筹措资本,是公司最基本的融资方式之一,股票发行筹得的资金可供公司长期周转使用,更重要的是它作为公司的资本基础,实际上是公司实力的主要标志,对公司声誉和业务发展有着重大影响。
第五十三条 债券筹资是公司筹措长期资金的方式之一,可以降低资金成本,增加收入,维持对企业的控制权。它的申请发行须具备一定条件。
第五十四条 租赁与承包筹资是公司借助租赁与承包手段来获得经营所需资金和资产。根据形式可分为设备租赁筹资和企业租赁与承包筹资。
设备筹资的特点:筹资便利、可获得所需设备、取得全额资金融通、减少风险等。
企业租赁与承包筹资的特点:
公司可以通过对同行业公司的租赁与承包获得资产扩大本公司的生产能力。
通过租赁与承包同行业公司来扩大再生产与通过基本建设扩大再生产相比,具有投资省、效益快的优点。
降低投资风险。
第五十五条 公司所属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下列筹集资金行为,需由企业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报公司备案:
产权比例超过控制指标时的借款和其他方式的筹资行为;
以基本生产经营设备和不动产用于债务抵押。
第五十六条 向财政贷款需由公司担保的,必须到公司财务部登记,由主管财务的总经理审批;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其担保采取抵押或企业间相互担保。一次贷款1000万元以上的或年利率超过同期银行利率50%的,应报公司审批。
第五十七条 贷款担保是企业的潜在负债,给企业经营带来一定风险。企业不准为外系统单位(含合资、合作企业)或个人担保贷款。子公司之间的贷款担保,各公司应结合实际制定贷款担保的审批、登记、跟踪检查制度。
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贷款担保,累计担保余额在本企业净资产50%以下时,由企业法人代表授权部门批准;累计担保余额在本企业净资产50%至100%以下时,由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企业领导人批准;累计担保余额超过本企业净资产时,由企业领导人集体研究决定。企业对所属企业担保,应结合实际收取一定的担保费,或规定被担保企业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企业对控股、参股企业的贷款担保,以企业在接受投资企业的投资比例为该笔借款承受担保额。如需进行该笔借款的全额担保,必须有接受投资的企业董事会对此作出的决议,并出具委托书,同时还必须有接受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出具的反担保书。企业对控股、参股企业进行贷款担保应按担保额一定比例收取担保费。原则上,前次担保未解除,不提供下次担保。
企业对没有投资关系的企业原则上不提供贷款担保,确有必要担保的,有企业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担保额不能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20%,且必须有接受担保的企业董事会对此作出的决议,并出具委托书,同时还必须有接受担保企业的全部投资者出具的反担保书,此外,应按担保额一定比例收取担保费。
第九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五十八条 对外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其他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有较大的影响,是对外投资管理的重点。
第五十九条 对外投资评价应注意的原则:
投资增值程度:实现最大限度的投资增值是分析投资方案最重要的尺度。
投资保本能力:必须增循投资后原有价值不下跌的原则。
投资风险性:投资有风险,应事先考虑政治风险、利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投资决策风险等。
纳税优惠方针,在投资时应充分考虑到尽量享受纳税的优惠条件。
全面、科学、准确预算投资的预期成本,充分考虑实际资产和经营控制能力。
正确估计公司的筹资能力。
投资是否符合公司的发展方向及经营思想。
管理和控制能力:对投资项目管得住,控制有力。
第六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联营企业,由有关部室提出,但必须事先进行可行性研究,对可行性报告、立项、审批、注资额、注资方式都要慎重研究,并注意上述原则,且得到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可以用专有技术、商誉、实物等对外投资,其计价必须经公司财务部核定。
第六十二条 公司对控股的单位按权益法进行核算,对相对控股单位和不占控股地位的单位按成本法核算。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参与组建的所有联营企业都必须定期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报告,每季度终了20天内,汇缴应缴的税后利润,年终清算。
第六十四条 联营企业汇缴的利润(或亏损)在考核公司有关部室经营业绩时一并考虑。
第六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至少应于每年终了,对联营企业进行财务检查,凡损害公司权益时,要求改正。
第六十六条 联营企业连续三年亏损或亏损严重,没有发展前途的,公司应退出股份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追究提出组建该联营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必须按照规定的立项审批的程序和权限进行。下列股权性投资须经集团公司批准。
投资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
以企业的基本生产设备、不动产、商标权、商誉、土地使用权投资的。
第十章 发票和收据的使用管理
第六十八条 企业必须按发票管理规定,正确使用发票。发票和公司收据不得转借、转让,不得待其他单位开发票。
第六十九条 发票及收据的填写必须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发票及收据,并在误填的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开具的收据必须在备注栏内注明“收到发票后此收据自动失效”。
应对发票实行专人管理,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被盗。如因保管不善,遗失发票及收据,造成后果由发票保管人负责。
第七十条 发票丢失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和集团公司财务部报告,并登报予以公告。
第七十一条 企业不得填开大头小尾的发票,不得代开发票。
第七十二条 企业必须凭合法的发票入帐,凡与企业成本、费用、资产有关的付出,均应索取合法发票。
第七十三条 一般发票及收据由财务部档案保管人员同意负责收发及建档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与保管由办税员负责。
第十一章 税收及利润分配、利润上交
第七十四条 企业依法向国家交纳税金,税前会计利润应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依法交纳所得税,并采取应付税款法,将当期应交所得税计入当期损益的所得税费用。
第七十五条 严格按国家规定,正确核算营业外收支。
第七十六条 交纳所得税后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分配次序是:
被没收的财产损失、支付违反税法的滞纳金和罚款;
弥补超过用所得税前的利润,抵补期限按规定用税后利润弥补的亏损;
按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超过资本总额的50%时;可不再提取。
计提5—10%法定公益金;公益金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根据出资的决定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公司作为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按规定决定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的具体比例。
公司作为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按规定统一征收所属全资子公司的国有资产收益。
第七十七条 企业(部门)应上缴公司的利润,必须在当年12月底上缴70%,余下30%在下年3月底前交清。对不按时全额上缴的单位,集团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率加30%计收利息。
第十二章 会计报表
第七十八条 会计报表分类:对外报表、内部报表。
对外报表包括按财政部和省财政厅要求报送的报表;上级主管下发报表;为金融部门提供对外报表。
内部报表
企业的主要会计报表有如下几种:
资产负债表(年、季、月)
损益表(年、季、月)
现金流量表(年度)
主要销售利润明细表(年度、商流企业填报)
主要业务收支明细表(年度、工业生产企业填报)
企业资金运作月报表(年、季、月,内部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