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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印顺法师-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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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51…013】『十诵律』卷六一(大正二三·四五八上──中)。 
注【51…014】『根本说一切有部目得迦』卷六(大正二四·四三八中)。 
注【51…015】『根本说一切有部目得迦』卷八(大正二四·四四六上)。 
注【51…016】『高僧法显传』(大正五一·八五七中)。 
注【51…017】『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七(大正二三·六0七上──六一0下)。 
注【51…018】『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一(大正二四·五二五上)。 
注【51…019】参考拙作『说一切有部为主的论书与论师之研究』(七三──七八)。 
注【51…020】『十诵律』卷五一(大正二三·三七三上)。 'P451' 
注【51…021】『四分律』卷六0(大正二二·一0一四上)。 
注【51…022】『铜 律』「附随」(南传五·二三八──二三九)。 
注【51…023】『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一──三(大正二三·五六九下──五八二中)。 
注【51…024】『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七(大正二三·六0五上──六0七上)。 
注【51…025】『大智度论』卷二(大正二五·六九下)。 
注【51…026】『十诵律』卷五二(大正二三·三八0上)。 
注【51…027】『十诵律』卷五二(大正二三·三七九上)。 
注【51…028】『十诵律』卷五二(大正二三·三八0中──下)。 
注【51…029】『十诵律』卷五二(大正二三·三八一中)。 
注【51…030】『十诵律』卷五三(大正二三·三八九中)。 
注【51…031】『十诵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三中)。 
注【51…032】本书第四章第三节第一项。 
注【51…033】『摩诃僧只律』卷二九·三0(大正二二·四六四下──四七0下)。 
注【51…034】『十诵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三中)。 
注【51…035】『十诵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四中)。 
注【51…036】『毗尼母经』卷七(大正二四·八三九上──中)。 'P452' 
注【51…037】『毗尼母经』卷八(大正二四·八五0下)。 
注【51…038】『毗尼母经』卷七(大正二四·八三九上──八四二上)。 
注【51…039】『毗尼母经』卷七·八(大正二四·八四三上──八四八上)。 
注【51…040】『毗尼母经』卷七(大正二四·八四二中)。 
注【51…041】『毗尼母经』卷八(大正二四·八四八中──八四九下)。 
注【51…042】『摩诃僧只律』卷二五·二六(大正二二·四二九上──四三八中)。 
注【51…043】『十诵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二中──下)。 
注【51…044】『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六上)。 
注【51…045】『毗尼母经』卷二·三(大正二四·八一一中──八一三下)。 
注【51…046】『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一(大正二三·五六五上)。『十诵律』卷五一(大正二三·三七三下),与之相当,作∶「有所犯事,应言白,应言不白?答言∶犯应言白」。「白」,是「作」字的讹写。 
注【51…047】『十诵律』卷五一(大正二三·三七0中)。又卷四九(大正二三·三五五下)。 
注【51…048】『根本说一切有部百一羯磨」卷一0(大正二四·四九九上)。 
注【51…049】『十诵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一下)。『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五中──下)。 
注【51…050】『毗尼母经』卷二(大正二三·八一0下──八一一上)。 
注【51…051】『摩诃僧只律』卷二四(大正二二·四二二上──中)。 'P453' 
注【51…052】『铜 律』「附随」(南传五·三八0)。 
注【51…053】『铜 律』「附随」(南传五·三八七)。 


   

第三节 结论毗尼藏的组织

  三藏之一的「律藏」Vinaya…pit!aka,从现存各部派所传的来说,组织与内容,都是不一致的。上来已经逐部的加以论究,阐明每一部分的来源、性质,及其形成的过程。现在再从「律藏」的全部组织,论究「律藏」的初期形态,从古形以说明後来的流演与分化。 


  现存的六部律──『僧只律』、『五分律』、『铜 律』、『四分律』、『十诵律』、『根有律』。这六部中,『根有律』的传译不完全,所以『根有律」的组织全貌,没有其他五律那样的,能给予明确的决定。除『僧只律』以外,都是属於上座部Sthavira系统。以『铜 律』所分的三大类∶「经分别」(或称「波罗提木叉分别」,或称「毗奈耶」);「犍度」(或称「法」,或称「事」);「附随」来分别,五律的内容与次第的同异,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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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分别]    │ [犍度]             │ [附随]
    ────┼───┬────┼───────────┼─────
  [五分律]│l比丘 │2比丘尼 │3二十一法             │
  [铜 律]│l比丘 │2比丘尼 │3二十二犍度           │4十九章
'P454'
  [四分律]│l比丘 │2比丘尼 │3二十犍度·4二结集    │5增一·6调部
  [十诵律]│l比丘 │5比丘尼 │2七法·3八法·4杂诵   │6增一等多种
  [根有律]│l比丘 │2比丘尼 │3律事(一七)·4律杂事│5增一等多种

   


  「经分别」分比丘与比丘尼二部,各律完全一致。 


  「犍度」部分∶说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系中,初分「七法」、「八法」,而其馀的总名为「杂诵」的,是『十诵律』。将「杂诵」的「破僧事」独立,与「七法」、「八法」,合为十(起初是十六)七「律事」;称「杂诵」为「律杂事」的,是『根有律』。在组织上,这二系虽小小不同,而「杂诵」或「杂事」,含有「比丘尼法」、「威仪法」(或附入二结集)在内,是说一切有部律所一致的。分别说部Vibhajyava^din系中,『五分律』为二十一法;『四分律』为二十犍度,及二次结集;『铜 律』为二十二犍度。这是进一步的,将「杂事」或「杂诵」中的「比丘尼法」、「威仪法」,都独立而自成犍度。分别说与说一切有的一致部分,是上座律的原有形态;此後再分化的部派,都在这共同的基础上,而各为不同的安立。 


  「附随」部分∶『铜 律』的「附随」,是自成一系的。『四分律』属於分别说系,在「经分别」与「犍度」部分,与『铜 律』相近;而在「附随」部分,却与『十诵律』相近。『四分律』有「毗尼增一」与「调(毗尼)部」。『十诵律』的後三诵,虽附有其他的部类,而主要的 'P455' 部类,是「增一法」、「优波离问」、「毗尼」。与『四分律』相比,只多一「优波离问」而已。在分别说部的传承上,『四分律』与『铜 律』(还有『五分律』),本来相近。但在铜 部 Ta^mras/a^t!i^ya与法藏部Dharmaguptaka成为独立的宗派,确立一宗的「律藏」时,一在锡兰,一在印度本土,已有地理上的距离,形成各自的发展。印度本土佛教的开展中,「增一法」与「调部」的形成,分别说与说一切有,并没有太大的不同。说一切有系向北方发展,「优波离问」又逐渐的成立。分别说部系中,化地部Mahi^s/a^saka的『五分律』,称「调部」为「调伏法」,加入二十一法中,因而没有「附随」部分。在「律藏」的组织上,代表了分别说部的早期形态。 


  说一切有部的「附随」部分,『十诵律』与『根有律』,大致相同。『十诵律』後三诵的主体──「增一法」、「优波离问」、「毗尼」,与『根有律』的∶「增一乃至十六文,邬波离尊之所问┅┅毗尼得迦(并本母)」(1),次第相同。这是「附随」的三大部,其他的部类,也就附在里面。『十诵律』末後的「杂品」与「因缘品」,上一节已论证为文段错乱。所以说一切有部的「附随」,应次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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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诵律]            [根有律]
                 ┌一、因缘            一、尼陀那
                 ├二、杂              二、目得迦
'P456'
 八诵「增一法」─┼──三、增一法          三、增一法
                 └┐
                 ┌四、众事分
 九诵「优波离问」┴──五、优波离问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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