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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印顺法师-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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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戒经」的「总结劝学」。总结「波罗提木叉」的八部後,ⅠⅡⅢ本又举「馀佛法」或「馀学」;ⅣⅤ本举「馀随道戒法」;Ⅵ本举「馀法之随法」来劝学。也许解说不完全相同,但在「波罗提木叉」八部外,别有应当修学的法,这是各部「戒经」一致的意见。「随道戒法」,「法之随法」,与『僧只律』的(法)「随顺法」,显然是原文相近而传译不同。道宣解「馀佛法」为∶「此谓略教之别序也」(13),意指七佛的略教。所以定宾解说为∶「若更有馀佛法者,示馀佛略也」(14)。以下是七佛略教诫,所以『四分律』是可以这样解说的。然『解脱戒经』,也说「馀佛法」,而七佛略教,却在「序说」中。这可见「总结劝学」中的「馀佛法」,并不合於道宣的解说。『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一四(大正二四·六一五上)说∶ 


   「若更有馀者,谓是十七事等所说学法,咸应修习。言法及随法者,法谓涅盘清净无累;正行之法八圣道等,能随顺彼圆寂之处,故名随法」。 


  「馀」与「法之随法」,『律摄』作分别的解说。「十七事」是属於毗尼的,「八圣道等」是属於法的。依『僧只律』的解说,这是属於毗尼的,指「杂跋渠法」、「威仪法」──摩得勒伽。如说∶「法随顺法者,如二部毗尼随顺者,顺行此法也」(15)。二部毗尼,是二部波罗提木叉 'P291' 与分别vibhan%ga。与波罗提木叉相随顺的,应随顺而行。这是波罗夷┅┅灭诤法(八部)以外的,与结集的波罗提木叉相契合的,随顺戒经的部分。又说∶「威仪者,二部毗尼随顺行,是名威仪」(16)。据此,可见「威仪法」也是属於「法随顺法」的。又如『僧只律』卷四0(大正二二·五四八上)说∶ 


   「世尊分别说戒序,八波罗夷、十九僧伽婆尸沙、三十尼萨耆波夜提、百四十一波夜提、八波罗提舍尼、六十四众学、七止诤法,法随顺法偈在後。比丘尼毗尼竟」。 


  「法随顺法偈」一句,最值得注意!在古代,僧事项目的类集 ── 摩得勒伽,是偈颂,近於『僧只律』中,「杂跋渠法」、「威仪法」的结颂。「法随顺法」,就是这些,是波罗提木叉以外的,却是随顺於二部毗尼的僧伽规制及威仪。所以在说波罗提木叉仪轨中,终了时也举此劝学。『十诵别本』作「馀学法」;『五分戒本』与『十诵戒本』,作「馀随道戒法」,意义明确,与『僧只律』相合。『僧只律』以此为第九部,这是与上座部系不同的地方。 


  『铜 戒经』,没有第九部,也没有「更有馀法」等一句。然在『铜 律』中,是有「随顺法」的,如「附随」(南传五·二六九)说∶ 


  「於经、律、随法、所制、随顺法,勿为无益之诤论」。 


  依注释(17),「经」等五事的内容为∶ 'P292' 经Sutta──────二部波罗提木叉经分别律vinaya──────犍度随法anuloma────附随所制Pan~n~atta───一切律藏随顺法a^nulomika──四大处(四大说) 


  『铜 律』「附随」,别有「经」、「随经」、「律」、「随律」(18);「法」、「随法」、「律」、「随律」(19)。「随法」、「随经」、「随律」,都解说为「四大处」(20)。『善见律毗婆沙』,有「本」、「随本」(21)。随本(Sutta^nuloma,即「随经」)也是解说为「四大处」的。被解说为「四大处」的「随法」与「随顺法」,似乎本为同一名词(所以解说也一样),而语音小有变化。在本书第四章第二节第二项中,说到「四大处」是依据原始结集的法律,对新传的法律,予以审定,否决或采录。这是随顺於先结集的经、法、律,所以称为「随经(随顺修多罗)」、「随律」、「随法」或「随顺法」。「波罗提木叉经」,是原始结集的根本律(也称为经、法)。僧伽规制,僧伽威仪的集成,是以波罗提木叉为审决标准,也就是随顺於法(二部毗尼)的。「摩得勒伽」的(最初)类集,是比原始结集略迟的,所以被称为「随、法」。附於「波罗提木叉」终了,劝学众应该修学,这是各部律(除『铜 律』)所共传的,而唯有『僧只律』 'P293' 的「法随顺法偈」,说得最为明确! 


  现存不同诵本的「摩得勒伽」,上座系是分为三分的。『毗尼摩得勒伽』,称为「受戒聚、相应聚、威仪聚」。『十诵律』注作∶「具足戒」、「法部」、「行法部」。第二分与第三分,「法」与「行法」,都是称为「法」的。第一分「具足戒」,是否也称为法呢?『十诵律』本第一分,一二六项,唯(28)「独住法」,及(115)以下,有关「净法」的──「和合法」、「僧坊净法」、「林净法」、「方净法」、「土净法」、「衣净法」── 称为法,其馀的一一九项,都是不称为法的。第二分九一项目,仅「塔地」、「塔物无尽」,及末後四事──「林」、「事」、「破僧」、「上中下座相看」,不称为法,其他都是称为法的。第三分,一概称为法。『毗尼母经』第一分,有八项称为法。其中(111)「应二指作法」,(112)「共作法」,(119)「浆法」,是「净法」,附於第一分的。(20)「说戒法」,(27)「畜钵法」,(28)「畜衣法」,(38)「入僧法」,『十诵律』是属於第三分的。其馀的不称为法,与『十诵律』相同。『毗尼母经』的第二、第三分,标与结不大合一,或称为法,或不称为法。比对『十诵律』与『毗尼母经』,第一分除末後的「净法」外,是不称为法的。『僧只律』的情形,也是一样。如(1 )「受具足」┅┅(24)「异住」;又(55)「内宿内煮自煮」┅┅(65)「破信施」;又(121)「灭」┅┅(124)「调伏事」,都没有称为法。这些,在『十诵律』是属於第一分的。(95)「 'P294' 破僧」┅┅(99)「略说毗尼」,在『十诵律』中,属第一分及第二分的末後,也是不称为法的。总之,从现存的「摩得勒伽」来研究,第一分(除末後的「净法」)是不称为法的;第二分与第三分,是称为法的。『僧只律』将前二分综合简编,仍旧保持了称法不称法的固有差别。 


  称为「法」dharma的第二分,「布萨」、「安居」等,都是僧伽内部,有关僧伽与个人的规制;「法」只是规章制度的意思。第三分称为「行法」,或译为「威仪法」,主要为每人在行住坐卧中,以行为主的行动轨范。aca^ra,译为(正)行,也可译为轨则,如说∶「安住具戒,善能守护别解脱律仪,轨则圆满,於微小罪见大怖畏」∶这是经中最常见的「戒蕴」的文句。『瑜伽师地论』卷二二(大正三0·四0二中)解释说∶ 


   「云何名为轨则圆满?谓如有一,或於威仪路,或於所作事,或於善品加行处所,成就轨则,随顺世间,不越世间,随顺毗奈耶,不越毗奈耶」。(中略行住坐卧) 「谓如有一,於其所作∶若衣服事,若便利事,若用水事,若杨枝事,若入聚落行乞食事,若受用事,若荡钵事,若安置事,若洗足事,若为敷设卧具等事┅┅名所作事。如其所应,於所应作,於如所作,即於此中如是而作。由是作故,不为世间之所讥毁,不为贤良诸正善士、诸同法者、诸持律者、诸学律者之所呵责,如是名为於所作事成就轨则」。 'P295' 


  轨则,正就是这些「行法」或「威仪」。日译本的『沙门果经』,译「轨则圆满」为「正行精勤」(22)。约法说,是aca^ra──正行,行的轨范。约人说,是a^ca^rya── 阿遮梨耶,人的轨范。「瑜伽行地」与『瑜伽师地」的传译不同,也由此字而来。这一部分,称为「行法」或「威仪法」的,在说一切有部中,决定为aca^ra的义译。『铜 律』的「仪法犍度」,以vatta为「威仪」,那是部派间用语的不同了。僧伽内部的一切规制,个人的日常行动的轨范,是「法」与「行法」的意义。据此来观察不称为法的第一分,意义显然是不同了。如「羯磨」·「羯磨事」 ·「遮羯磨」·「不遮羯磨」·「学」·「还戒」·「不舍戒」·「戒羸」·「诤事」·「灭事」·「不消供养」·「白」·「白羯磨」·「白二羯磨」·「白四羯磨」等,主要为僧伽规制中,所有术语的解说,及内容分别。如法律中,对「人」·「自由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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