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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印顺法师-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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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31…018】『摩诃僧只律』卷二(大正二二·二四一下)。『铜 律』「经分别」(南传一·七三)。『弥沙塞部和醯 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六上)。 
注【31…019】『铜 律』「经分别」(南传一·一一八──一一九)。 
注【31…020】『摩诃僧只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三下──二五四中)。 'P241' 
注【31…021】『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七下──八上)。 
注【31…022】『摩诃僧只律』卷一·二(大正二二·二三三下── 二三五下)。 
注【31…023】『摩诃僧只律』卷五(大正二二·二六四上──中)。 
注【31…024】『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六·七(大正二三·六五二下──六五九下)。 
注【31…025】『铜 律』「经分别」(南传一·五二)。 
注【31…026】上列章节,并见『南传大藏经』卷一,其页数为∶1。(五三──六三)。2。(九0──一一一)。3。(一三0 ──一四二)。4。(一六七──一八二)5。(一九五──一九九)。6。(二一一──二一三)。7。(二一八── 二二0)。8。(二二五──二二六)。9。(二四二──二四三)。 
注【31…027】『铜 律』「经分别」(南传一·四四──五二)。『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上)。『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一下──五七二上)。 
注【31…028】『铜 律』「经分别」(南传一·七七──八六)。『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六中──七上)。『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三下──五七五上)。 
注【31…029】『铜 律』「经分别」(南传一·一二三──一三0)。『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八中── 九上)。『四分律』卷二(大正二二·五七六下──五七七上)。 
注【31…030】『十诵律』卷一(大正二三·二下)。 
注【31…031】『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三0下)。 'P242' 
注【31…032】『十诵律』卷二(大正二三·五上──六下)。『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三·四(大正二三·六三八中 ──六四六下)。 
注【31…033】『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七(大正二三·六六一上──六六三上)。 
注【31…034】『十诵律』卷二(大正二三·八中──一0中)。 
注【31…035】『摩诃僧只律』卷二(大正二二·二三八上)。 
注【31…036】『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三0下)。『十诵律』卷一(大正二三·二下)。 
注【31…037】『铜 律』「经分别」(南传一·四四)。 
注【31…038】『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上)。 
注【31…039】『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七一下)。 
注【31…040】『摩诃僧只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四上)。 
注【31…041】『摩诃僧只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五上──中)。 
注【31…042】『摩诃僧只律』卷三(大正二二·二四七下)。 
注【31…043】『摩诃僧只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五中)。 
注【31…044】『摩诃僧只律』卷四(大正二二·二五六上)。 
注【31…045】『摩诃僧只律』卷二(大正二二·二三八上)。 
注【31…046】『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於波逸底迦中,也偶有「就事分别」的事缘,如「恼他」戒,见卷二九 'P243' (大正二三·七八七上──七八八中)。 
注【31…047】『十诵律』∶1。(大正二三·二下──三上)。2。(大正二二·七上──中)。3。(大正二二·一0下──一一上)。4。(大正二二·二一下──一三下)。 
注【31…048】『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1。(大正二三·六三一中──六三五上)。2。(大正二三·六四七上──六五二中)。3。(大正二三·六六三上──六六八下)。4。 (大正二三·六七七下──六八0中)。 
注【31…049】『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八(大正二二·一八二上──一八五上)。 
注【31…050】『四分律』卷五五──五七(大正二二·九七一下──九九0中)。 
注【31…051】『十诵律』卷五七──五九(大正二三·四二四中──四四五下)。 
注【31…052】『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三──五(大正二三·五八二中──五九三中)。 
注【31…053】『摩诃僧只律』卷二九──三0(大正二二·四六四下──四七0下)。 
注【31…054】『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四上)。 
注【31…055】『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八(大正二二·八二下)。『四分律』卷五五(大正二二·九七二中)。『十诵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五上──中)。『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三(大正二三·五八二下)。 
注【31…056】各部事缘的项目,开合不一,计算不易,这只是举大数以表示不断增多而已。 
注【31…057】分别说系的三部律,每戒都以狂、散乱心、病坏心、初作,结说不犯。 
注【31…058】『摩诃僧只律』卷二(大正二二·二三七中)。 'P244' 
注【31…059】『摩诃僧只律』卷二(大正二二·二三七下)。 
注【31…060】『铜 律』「经分别」(南传一·五七──五八)。 
注【31…061】『铜 律』「经分别」(南传一·六二──六三)。 
注【31…062】『四分律』卷五五(大正二二·九七三上──九七四上)。 
注【31…063】『铜 律』「经分别」(南传一·五九──六一)。 
注【31…064】『四分律』卷五五(大正二二·九七四上──下)。 
注【31…065】前後杂出,可检『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三──四。 
注【31…066】『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一(大正二四·五三三下──五三四上)。 
注【31…067】『十诵律』卷五七(大正二三·四二五中──四二七上)。『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四(大正二三·五八四中──五八五中)。


   


 第二项 本生与譬喻(附属部分)

  「本生」ja^taka、「譬喻」apada^na,skt。avada^na,为「十二分教」的二分;存在 於「波罗提木叉分别」,及「律藏」的其他部分,也存在於「经藏」。这二分,在佛法的开展中,因时因地,被称为「本生」与「譬喻」的体裁与意义,都不免有些演变。这一切,留在(本论 'P245' 第八章)「九分教与十二分教」中去研究。 


  「本生」与「譬喻」,在「律藏」中,被称为「眷属」(1),也就是附属部分。佛法不外乎「法」与「律」;法是义理与修证的开示,律是学处与轨则的制立。在法与律的流传(实行)中,次第结集出来,就与人(畜、非人等)事相结合。经律传说的人事,可归纳为三类∶一、佛与弟子的事迹∶在传说集出中,佛与弟子的事迹,片段的,局部的,与某一法义,某一规制相结合。又逐渐的联合起来,成为佛及弟子的传记。二、古人的德行∶古代印度的名王、名臣、婆罗门、出家仙人,所有的良法美德,透过佛教的观念而传述出来。这表示了世间的真正善法,以遮破传统宗教的迷妄;又表示了世间善法的不彻底,而引向出世解脱。三、举世间事为例证∶这有点近於「比况」aupamya,但不是假设的,也不是一般事物的譬喻。在说明某一善行或恶行时,引述世间(民间)共传的故事,以表达所要表达的意义。这种举为例证的故事,含有教训的意味。佛教传说的「因缘」(依制戒因缘而显著起来),「本生」「譬喻」等,都由於这些── 不同的体裁,不同的目的而成立。 


  「本生」可分为二∶经师所传的「本生」,在传述先贤的盛德时,以「即是我也」作结;这就成为释尊的「本生」,也就是菩萨的大行。律师所传的「本生」,是在说明某人某事时,进一步说∶不但现在这样,过去已就是这样了。叙述了过去生中的故事,末了说∶当时的某某,就是 'P246' 现在的某某。这一类型的「本生」,『僧只律』最多,共存五三则。『十诵律』与『根有律』,也有这一类型的「本生」。然『僧只律』的「本生」,都在二部「波罗提木叉分别」中,而『根有律』特重於「破僧事」。传说佛为了提婆达多Devadatta破僧,「广说五百本生」(2),这是说一切有部Sarva^stiva^din律的特色。 


  这一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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