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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印顺法师-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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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重於杀具等分类,与说一切有部相同。在一三类中,如毗陀罗凶杀、示道杀等,说一切有部律也是列於後面的。『僧只律』的一再分类,而没有统一组合,可据以推论古代分类的渐次形成。当然,现存『僧只律』的分类,有後起的部分。如「不净行」中,有「入定」而被强迫行淫(45);「不与取」中,有「幡分齐」、「 分齐」,是寺塔的庄严物;「夺人命」中,「僧坊杀」,「大臣杀」等,都是其他律部所没有的。大众部是重法(经)的,与重律、重论的上座部比起来,缺乏严密分析,条理综合的治学方法。以「波罗提木叉分别」来说,承袭简略的,杂出的古风,而杂乱的类集,又附入新的成分。 


  再说「犯相分别」的「就事分别」部分∶说一切有部律,也是有的,但比起『铜 律』来,极为简略,并限於四波罗夷(46)。『十诵律』中,1。「不净行」一事∶难提Nandiya。2。「不与取」三事∶施越尼Si^vali^、东方尼、耕作衣。3。「夺人命」六事∶坐杀小儿、疾走、空地宿、避贼堕杀织师、失墼杀木师、跳堕杀木师。4。「妄说过人法」七事∶定中闻声、温泉、战胜、生男、天雨、娑伽陀Sa^gata、毗输多(47)。『根有律』中,1。「不净行」五事∶弱脊、长根、孙陀罗难陀Sundara^nanda、开户睡、四禅比丘。2。「不与取」八事∶取衣、取钵、取自衣、东方尼、世罗尼S/aila^、目连Maudgalya^yana、毕陵陀婆蹉Pilinda…vatsa取儿、护物。3。「断人命」九事∶浴室、温堂、坐杀小儿、施醋二事、击!5 死、兰若杀贼、老比丘 'P232' 疾走。4。「妄说过人法」五事∶战胜、天雨、生男、温泉、定中闻声(48)。分别说部系的『四分律』、『五分律』,在「波罗提木叉分别」的「犯相分别」中,没有「就事分别」的判决实例。但不是没有,而是在「波罗提木叉分别」以外,成为另一独立的部类。 


  在现存各部广律中,不属於「波罗提木叉分别」,而有「判决实例」意义的,类似内容的,汉译的共有五部。1。『五分律』「调伏法」∶所举的判例,除与四波罗夷相关的而外,属於僧伽婆尸沙的,有「故出精」、「摩触」、「粗恶语」、「媒」──四戒的判例(49)。2。『四分律』「调部」∶内容极广,有关四波罗夷而外,属於僧伽婆尸沙的,有「故出精」、「摩触」、「粗恶语」、「赞淫法」、「媒」、「无根谤」──六戒的判例(50)。3。『十诵律』「毗尼诵」(的一部分)∶除四波罗夷以外,属於僧伽婆尸沙的,仅「故出精」、「摩触」、「媒」──三戒的判例 (51)。此外,於不定法、尼萨耆波逸提、波逸提、波罗提提舍尼,有最简略的几则;这多半是出於「优波离问诵」的。4。『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一部分)∶这是『十诵律』的别译。除四波罗夷以外,属於僧伽婆尸沙的,仅「故出精」、「摩触」、「粗恶语」、「媒」──四戒的判例 (52),与『五分律』相同。这可见现存的『十诵律』本,已有所增补了。5。『僧只律』「杂诵」,有『毗尼断当事』,共三五则。除有关四波罗夷而外,属於僧伽婆尸沙的,仅「故出精」二则,「粗恶语」二则(53)。『四分律』与『五分律』,是分别说部系;『十诵律』与『萨婆多毗尼摩得 'P233' 勒伽』,是说一切有部;『僧只律』是大众部。三大系的律典,都有这一(不属於「波罗提木叉分别」的)部类,名为「毗尼」(调或调伏)的判决事例。虽然内容或多或少,或开或合,人名与地名,也不完全一致;但於「波罗提木叉分别」──「经分别」以外,成为另一部类,却是相同的,这不能看作偶然的相合。从一切律部来观察,「就事分别」判决的部分,都是有的,只是部类的组合不同。『铜 律』全部编入「经分别」中。『四分律』与『五分律』,全部编成另一部类──「毗尼」(调伏)。『十诵律』与『根有律』,少分编入「波罗提木叉分别」,又别编为「毗尼诵」(『根有律』没有译出);与『僧只律』相近,『僧只律』也是编为二部分的。 


  现在以「不净行」──第一波罗夷为例,来究明各部成立的先後,从古形而分化为不同类型的过程。『僧只律』近於古形,分为二部分。一、「制戒因缘」中,列叙一九事缘。二、「杂诵」「毗尼断当事」中,与「不净行」有关的,共八缘。「制戒因缘」叙列的一九缘,是∶l迦兰陀子,2离车子,3戒羸,4禅难提,5猿猴,6非道,7男子,8黄门,9男裹女露,10女裹男露,11长根,12柔支,13内行外出,14外行内出,15坏形,16口中,17兀女,18狂眠,19死尸。这些事缘,前五缘与一般传说的制戒因缘相合。如3戒羸,『五分律』也是有的(54)。4禅难提,见於『五分律』「调伏法」,『四分律』「调部」,『十诵律』「毗尼诵」等(55)。一九事缘,是从制戒到依戒实施,从不同的分类,「约义分别」而叙述有关的事缘。如约人、非人、畜生; 'P234' 道、非道;女、男、黄门;裹与露(或译为有隔无隔);口、小便道、大便道;内行外出、外行内出;觉、眠、死。其中15坏形,16口中,是假设问答,而不是当时的事实。这些事缘,编集在文句分别以前,而实为从制戒到实施,「约义分别」而组合的,属於「犯相分别」(不只是制戒的因缘)。「毗尼断当事」的八缘,是∶l孙陀罗难陀(罗汉昼眠,蹴打女人),4 (依毗尼断当事次第)开眼林,5外道出家,6共期,7淫女(与制戒因缘的9 10相同),25蹴女人,28舍妇,29隔壁。前五则是佛世的事;後三则是佛後「长老比丘」判决的事。「毗尼断当事」,都是特出的,不容易判决的;集为一类,是不属於「波罗提木叉分别」的判决实例。 


  分别说部是重律的部派,对於「戒经」的次第,「波罗提木叉分别」,以及僧伽轨则,都曾整理过,而作成新的完善的组织。所有犯与不犯的判决,古形是分为二类的。但到分别说部,或全部编入「波罗提木叉分别」的「犯相分别」,是『铜 律』;或全部编为「波罗提木叉分别」以外的「毗尼」,是『五分律』与『四分律』。无论是『铜 律』、『五分律』、『四分律』,都是将古形的二部分,综合为一,从制戒到实施,与「约义分别」有关的。古代律师,坚持「随犯随制」的原则,所以对「约义分别犯相」,也就认为应有违犯的事缘。传说久了,假设问答的,约义分别的,都被看作是「随犯而制」的,而违犯的事缘,就渐渐多起来了(『僧只律』已有这种倾向)。以「不净行」为例∶『僧只律』二部分,除假设的与重出的,实为二三事。而『五 'P235' 分律』就有二七事;『铜 律』五四事;『四分律』更多到七二事(56)。从逐渐增多中,可以了解先後成立的意义。 


  『五分律』「调伏法」,共二七事∶1迦兰陀子,2 阿练若比丘,3狂病(散乱心,病坏心,例),4孙陀罗难陀跋耆子,5二根,6二道合,7 黄门,8小儿,9小女,10木女,11泥画女,12象,13立行,14坐行,15股脐等,16露地熟眠,17开户睡,18露地熟眠,19罗汉,20男根刺口,21共浴,22梦与本二,23狗衔,24根长,25 弱体,26禅比丘,27共天龙等。这些事缘,部分是从「约义分别」来的。如l迦兰陀子(『僧只律』同),2阿练若比丘(与『僧只律』的猿猴同),4孙陀罗难陀(与『僧只律』的离车子同),这三事,是各律相同的「制戒因缘」。3狂病,与「不犯者,狂心、散乱心、病坏心、初作」有关(约「不净行」说,就是迦兰陀子)。这是一切戒的「不犯」总相(57),而『五分律』却作为事缘了。二根、二道合、黄门、小儿、从女、男、黄门、二根、无根──五类的分别而来。10木女,11泥画女,12象,『五分律』的「约义分别」中,是没有的,却见於『僧只律』∶「畜生者,从象马乃至鸡」(58)。「石木女人、画女人、越毗尼罪」(59)。『僧只律』是「约义分别」,而『五分律』却作为实事而叙有事缘了。13立行, 14坐行,『五分律』与『铜 律』相合,而『四分律』与『僧只律』,是内行外出与外行内出。 19罗汉(与『僧只律』的孙陀罗难陀相同),24长根,25弱体(上二都与『僧只律』相同),26 'P236' 禅比丘,与『僧只律』的禅难提相合。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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