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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印顺法师-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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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波逸提pa^tayantika^,译义为堕。五部中的波逸提,应包括「戒经」八篇中的尼萨耆波逸提(nih!sargika^…pa^tayantikanissaggiya…pa^tanyantika译为「舍堕」),与单波逸提。所犯的罪,都是波逸提。译义为「堕」,而形容为「烧」、「煮」等。这是陷於罪恶,身心焦灼、烦热,不得安宁的意思。犯了这类罪,应於僧伽中「作白」(报告),得僧伽同意,然後到离僧伽不远,「眼见耳不闻处」,向一位清净比丘发露出罪。 


  4。波罗提提舍尼pratides/ani^ya^,译义为对说。犯这类罪的,不必在僧中,只要对一比丘,承认自己的过失就可以,这是较轻的罪了。 


  5。众学法sam%bahula^h!…s/aiks!a…dharma(14)∶众学法的「法」,与波罗夷法,波逸提法的「法」一样,是部类(五部、八篇)的通称。众学法的众,与四波罗夷法的「四」一样,是条文的数目。所以这一部的专名,只是「学」s/aiks!a;『铜 戒经』,正是这样的。「学」是应当学的事,结句为「应当学」,与前四部的结句,「是波罗夷」、「是波逸提」的结罪不同。依五部而成立五罪聚,与这第五部相当的,『僧只律』作「越毗尼」Vinaya^tikrama (15);『十诵律』名为「突吉罗」dus!kr!ta(16)。在罪聚中,越毗尼与突吉罗,後来都被解说为 ∶通摄前四部以外的,一切轻罪与重罪。然在五部经的原始组织中,「学」本不是制罪的;即使 'P138' 是非法非毗尼的,约由重而轻的次第说,也应该是极轻的;与越毗尼中的「越毗尼心悔」 sam!vara…ga^mivinaya^tikrama,突吉罗中的「责心恶作」相当。不要在僧中,也不要对人说,只要自己「心悔念学」(17),就可以清净了。 


  「学」与前四部「学处」不同,这里应略为论列∶「学」,是於佛法中的学习。在佛的教导开示中,学是应当学的事。内容不外乎三学∶增上戒学adhis/i^lam! s/iks!a、增上心学adhicitta…s/aiks!a 、增上慧学abhiprajn~a^…s/aiks!a。如於应学的事而有所得的,名为有学s/aiks!a 。如学而圆满成就,名为无学as/aiks!a。佛的开示,充满劝发策励的意味。如说四谛,就是「应知」、「应断」、「应证」、「应修」。「学」的一部分,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特别被称为式叉 赖尼s/iks!a^…karan!i^ya^──「应当学」。 


  上面曾说到,释迦佛起初以「法」dharma为教,重於真理与道德的实践。只是教人学,应这样,不应那样。广律中说∶拘那含牟尼Kanakamuni等佛,正法不能久住,就是这样教导的。如『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六九中)说∶ 


   「彼世尊知弟子疲厌心故,但作如是教∶是事应念,是事不应念!是应思惟,是不应思惟 !是应断,是应具足住」。 


  『铜 律』与『五分律』(18),都有类似的说明。这正是释迦佛没有制立学处,没有制说波罗 'P139' 提木叉以前,略说教诫时代的教化肖影。等到出家众多了,问题也多了,不得不在德化(以法教化)的基础上,融入律vinaya治的精神,这就是随犯而制立「学处」s/iks!a^pada。「学」,是应该这样,不应该那样的开导。如违反了,虽受到呵责、训勉,但没有强制纠正的力量。如古代的礼治,与礼制不合,虽为社会所呵责与不齿,但没有强制力。「学处」,是於学有特定轨范,而非依著这样学不可。「学处」如法律,不只是应该不应该,而是容许不容许。「学处」是以僧伽的和合清净为理想而制立的;运用僧伽的集体力量,执行僧伽的意志,违犯者非接受处分不可。所以在佛法的开展中,先有学而後有学处。学的意义广,学处的内容有限。学处也还是应学的,所以可摄在学的当中。如跋耆子Vr!jiputra比丘,以学处的制立过於众多,而感觉到不能继续修学。佛问他∶能学三学吗?他说∶能!其实三学中的戒增上学,能摄一切学处(19) 。学与学处,不同而又可通,所以汉译每笼统地译为「戒」。如三增上学,『鼻奈耶』译为无上戒戒、无上意戒、无上智戒(20)。「不应式叉 赖尼」,意思为「不合应当学」,却又译为「不应戒行」(21)。『佛说 刍五法经』,译学法为「戒法」(22)。如不净行学处,有「戒羸不舍」句。「不舍戒」,实为「不舍学」的异译。学与学处,汉译每泛译为戒,所以意义的区别不明。而实学为应学的一切;学处为属於尸罗s/i^la学的一分戒条。 


  「学」──应当学的内容极广,一部分出家众的威仪──穿衣、饭食、行来出入、说法、大 'P140' 小便等,在「戒经」的集成时,被组为第五部分。比丘众弃家离欲,过著淡泊的生活,也是谨严的生活。这些威仪礼节,或是传说的清净轨式(23);或是适应社会的宗教要求∶在出家众中,渐形成释沙门S/a^kyas/raman!a的特有威仪,而为出家众所应当学的。说一切有部说∶这是五篇戒中最初制定的(24);正表示比丘们的行仪,与僧伽的成立同时,形成一定的法式。五比丘中的马胜As/vajit早就以威仪庠序著名。沙门应有的威仪,被组为「戒经」的第五部分。学与前四部的学处不同,略示方隅,应当学;原始的条款,应简要而能多含。或者忽视了佛所领导的比丘众,是过著宗教的集体生活,自然要形成一定的威仪。或者不注意先学而後学处的实际意义,以为众学法没有一定条数(其实是逐渐举例加详而已),所以是後起的,附加的。然从「五 经」、「五犯聚」、「五种说波罗提木叉」的古说看来,在「戒经」的类集为五部时,学法是早已成立了。 


  「学」是应当学的;不这麽学,当然是不对的,但起初并无制罪的意义,与前四部不同。在律治精神发达後,渐与学处相近;在依「五修多罗」而立的「五犯聚」中,被判为「越毗尼」或「突吉罗」。起初,佛以「法」为教,善的名为法,不善的名为非法,非法就是恶。如八正是法,八邪是非法(25)。十善道是法,十不善道是非法(26)。法与非法,表示了善与恶的早期意义。在佛法的开展中,法与毗奈耶(律),渐被对称起来。法为真理与道德的实践,毗奈耶为虚妄与不道 'P141' 德(烦恼、恶业)的除灭;原为同一内容,显正与遮邪的两方面。「是法是毗尼」,「非法非毗尼」,这一相对的名词,普遍流行;在现存的经律中,到处可见。但虽有「法毗奈耶」的对称,并无实质的不同意义。大概由於学处的制立,「五犯聚」与「五毗尼」的成立,法与律渐为不同的开展。继承这一倾向,佛灭後的圣典结集,也就为法与律的各别结集。学处制立以後,违犯的特有术语∶波罗夷、僧伽婆尸沙、波逸提、波罗提提舍尼等,也就成立。而「非法非毗尼」等成语,仍流行下来,而被用为第五部,及四部以外的罪名。『根有律』有「越法」罪(27);『僧只律』有「越毗尼」罪(28)。『律二十二明了论』的「过毗尼」(29),就是「越毗尼」的别译。越法、越毗尼,是对法与毗尼有所违犯,不合法与毗尼的规定。这是进入律治时代,从非法非毗尼而演化来的术语。应当学而不这麽学,『僧只律』名为「越学法」(30)。这本都是通泛的名称;在前四部的专门术语成立後,被用为第五部──学法的罪名。突吉罗译义为恶作,也是一样。应该这麽学 ──这样作,这样说,如不合规定,就名为恶作。恶作也被用为第五部,并四部以外的一切罪名,与『僧只律』的「越毗尼」一样。第五部名学法,是各部「戒经」所同的。而违犯的罪名,各派的用语不一。正由於学法是古老传来的,本没有制定罪名;等到判决罪名,部派开始分化,所以也不能统一了。 


   
注【20…001】优波离Upa^li诵毗尼,苦於杂碎难持,见『摩诃僧只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八上)。 'P142' 
注【20…002】『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一二一中)。 
注【20…003】『摩诃僧只律』卷三二(大正二二·四九二中)。 
注【20…004】『摩诃僧只律』卷四0(大正二二·五四四上)。 
注【20…005】『摩诃僧只律』卷二0(大正二二·三八六中)。 
注【20…006】『十诵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二中)。 
注【20…007】『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一(大正二三·五六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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