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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执行之责,在大总统,宪法未制定以前,约法效力,原与
宪法相等,其所以予大总统此项特权者,盖非是则国权运用,
易涉偏倚。且国家之治乱兴亡,每与根本大法为消息,大总统
既为代表政府总揽政务之国家元
首,于关系治乱兴亡之大法,若不能有一定之意思表示,
使议法者得所折衷,则由国家根本大法所发生之危险,势必酝
酿于无形,甚或补救之无术,是岂国家制定根本大法之本意哉?
本大总统前膺临时大总统之任,一年有余 ,行政甘苦,知之
较悉,国民疾苦,察之较真。现在既居大总统之职,将来即负
执行民国议会所拟宪法之责,苟见有执行困难,及影响于国家
治乱兴亡之处,势未敢自己于言。况共和成立,本大总统幸得
周旋其间,今既承国民推举,负此重任,而对于民国根本组织
之宪法大典,设有所知而不言,或言之而不尽,殊非忠于民国
之素志。兹本大总统谨以至诚对于民国宪法,有所陈述,特饬
国务院派遣委员施愚、顾鳌、饶孟任、黎渊、方枢、程树德、
孔昭焱、余棨昌前往,代达本大总统之意见:嗣后贵会开议时,
或开宪法起草委员会,或开宪法审议会,均希先期知照国务院,
以便该委员等随时出席陈述。相应咨明贵会,请烦查照可也。
此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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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中人员阅毕,便语八委员道 :“民国立法,权在国会,
不受行政部干涉。诸公来此,未免违法,还请转达总统,收回
成命 。”八委员齐声道:“大总统尚有咨文在此,请诸君再阅,
便可分晓 。”言毕,又递交咨文一纸,由众议员续览一周,都
不觉摇起头来。小子有诗咏袁总统道:
到底雄心未肯降,议围先遣五丁撞。
乃翁自命非凡品,国会从今莫语哤。
欲知咨文中如何说法,容待下回再详。
前半回叙袁氏正式就职,尽举当时礼节,揭出纸上,见得
袁总统威仪烜赫,比前临时总统,已觉不同,即隐为后文帝制
伏笔。后半回迭录两咨文,无非为推倒共和,改图专制张本。
袁氏以国家宪法,定诸国会,一切不能自主,所以力争公布权,
并遣八委员干涉立法,曾亦思今日之中华,固已为民主国体乎?
既曰民主,则主权应操之于民 ,总统不过一公仆耳,乌得妄
争主权耶?总之袁氏为帝之心,憧扰于中而不能自已,一经诸
事顺手,便逐渐发现出来,作者不肯轻轻放过,故有闻必录,
无隐不扬,若徒以抄胥目之,盖亦误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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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回
拒委员触怒政府 借武力追索证书
却说众议员阅读袁总统咨文,又是长篇大论,洋洋洒洒的
数千言,大致以《临时约法 》,有好几条不便照行,须亟加修
正。小子录不胜录,但记得当时有一清单,提出增修约法草案,
就中有应修正者三条,应追加者二条,特照录如下:
应修正者三条。
(一)《临时约法》第三十三条 临时大总统得制定官制
官规,但须提交参议院议决。
(修正)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
(二)《临时约法》第三十四条 临时大总统得任免文武
职员,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须得参议院
议员同意。
(修正)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员。
(三)《临时约法》第三十五条 临时大总统经参议院之
同意,得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
(修正)大总统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
应追加者二条。
(一)大总统为保持公安防御灾患,于国会闭会时,得制
定与法律同效力之教令。
前项教令,至次期国会开会十日内,须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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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院,求其承认。
(二)大总统为保持公安防御灾患,有紧急之需用,而不
及召集国会时,得以教令为临时财政处分。
前项处分,至次期国会开会十日内,须提出众议院,求其
承诺。
是时宪法草案,已拟定十一章一百十三条,大旨已定,不
便变更。况且袁总统提出各条件,全然是君主立宪国的法例,
与民主立宪,毫不相容。看官!你想这宪法起草委员,及宪法
会议中人,肯一一听命老袁,委曲迁就么?当下即向施愚、顾
鳌等八人道 :“本会章程,宪法读草,只许国会议员列席旁听,
此外无论何人,不得入席。今诸君来此,欲代大总统陈述意见,
更与会章不符,本会但知遵章而行,请诸君自重 。”施愚等再
欲有言,那会员等已不去理睬,只管自己读法去了。施愚等奉
命而来,趾高气扬,偏遭了这场白眼,扫尽面上光采,叫他如
何不气?如何不恼?
原是禁受不起。随即退出院中,回报袁总统,除陈述情形
外,免不得添入数语,作为浸润。袁总统半晌道 :“我自有法,
你等且退 。”施愚等唯唯趋出,隔了一天,即由国务院发出袁
总统电文,通告各省都督民政长,反对宪法草案,略云:
制定宪法,关系民国存亡,应如何审议精详,力求完善。
乃国民党人,破坏者多,始则托名政党,为虎作伥,危害国家,
颠覆政府,事实具在,无可讳言。
此次宪法起草委员会,该党议员居其多数,阅其所拟宪法
草案,妨害国家者甚多。特举其最要者,先约略言之:立宪精
神,以分权为原则,临时政府,一年以内,内阁三易,屡陷于
无政府地位,皆误于议会之有国务员同意权,此必须废除者;
今草案第十一条,国务总理之任命,须经众议院同意,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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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众议院对于国务院,为不信任之决议时,须免其职,比
较临时约法,弊害尤甚。各部总长,虽准自由任命,然弹劾之
外,又有不信任投票一条,必使各部行政,事事仰承意旨。否
则国务员即不违法,议员喜怒任意,可投不信任之票,众议员
数五百九十六人,以过半数列席计之,但有二百九十九人表决,
即应免职,是国务员随时可以推翻,行政权全在众议员少数人
之手,直成为国会专制矣。自爱有为之士,其孰肯投身政界乎?
各部各省,行政事务,范围甚广,行政实依其施行之法,
均得有相当之处分,今草案第八十七条,法院依法律,受理民
事刑事行政及其他一切诉讼云云,是不遵约法,另设平政院,
乃使行政诉讼,亦隶法院,行政官无行政处分之权,法院得掣
行政官之肘,立宪政体,固如是乎?国会闭会期间,设国会委
员会,美国两院规则内有之,而宪法上并无明文;今草案第五
条,规定国会委员会,由参众两院选出四十人,共同组织之,
会议以委员三分二以上列席,三分二以上同意决之,而其规定
之职权,一咨请开国会委员会,一闭会期内,国务总理出缺时,
任命署理,须得委员会同意,一发布紧急命令,及财政紧急处
分,均须经委员会议决。此不特侵夺政府应有之特权,而仅四
十委员,但得二十余人之列席,与十八人之同意,便可操纵一
切,试问能否代表两院意见,以少数人专制多数人,此尤侮蔑
立法之甚者也。文武官吏,大总统有任命之权,今草案第一百
八、九两条,审计员由参议院选举之,审计院长,因审计员互
选之云云。审计员专以议员组织,则政府编制预算之权,亦同
虚设,而审计又用事前监督,政府直无运用之余地。国家岁入
岁出,对于国会,有预算之提交,决算之报告,既予以监督之
权,岂宜干预用人,层层束缚,以掣政府之肘?综其流弊,将
使行政一部,仅为国会附属品,直是消灭行政独立之权。近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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