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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使却也称赏,袁总统格外嘉慰,越觉得笑容可掬,满面春风。
骄态已露。至阅兵礼毕,座客尽散,袁总统即由天安门外,乘
着礼车,返总统府去了。
到了下午,由总统府颁发命令,世续、徐世昌、赵秉钧,
俱特授勋一位。世续系清室代表,如何也授勋一位。朱瑞、蔡
锷、胡景伊、唐继尧、阎锡山、张凤翽,张锡鸾、倪嗣冲、张
镇芳、周自齐、陈宦、汤芗铭,均授勋二位。蒋尊簋、孙毓筠、
庄蕴宽,均授勋三位。张绍曾、陆建章,均授勋四位。屈映光
授勋五位。王家襄、章宗祥,均给予一等嘉禾章。王家襄身为
议员,得给嘉禾章,可见前回拟举袁氏,寓有隐衷。林长民、
张国淦、施愚、王治馨、治格,均给予二等嘉禾章。顾鳌给予
三等嘉禾章。廕昌给予一等文虎章。赵惟熙、陈昭常、宋小濂、
张广建、唐在礼、张士钰、袁乃宽、李进才、江朝宗,均给予
二等文虎章。总算赏赉优渥,内外蒙恩。还有一种可喜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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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演义 ·272·
自美洲各国,承认中华民国后,欧洲诸国,尚是彷徨却顾,不
肯遽认,至此闻正式总统,已经就任,于是俄、法、英、德、
奥、意、日本,及比、丹、葡、荷、瑞、挪等国,各于袁总统
莅位这一日,赍致外交部照会,承认中华民国,愿敦睦谊;且
由内务部农林部工商部交通部,特颁通告,凡公共游玩等所,
一律开放三日,任人游览,免收券费,大约是与民同乐的意思。
应加断语,均为后文改图帝制伏笔。嗣是黎副总统及各省都督、
民政长、将军、都统、副都统、办事长官、经略使、镇边使、
宣抚使、镇守使、宣慰使等,无不上书肃贺,各表欢忱。又由
国务院电达武昌,道贺黎副总统正式就职。各省官吏,亦通电
致贺。是时黎元洪已辞去江西兼督,保荐李纯署任,惟督鄂如
故。他本是随遇而安,无心营兢,正式副总统一职,得不足喜,
失不足忧,所以人家贺他,他只淡淡的答谢数语,也并没有甚
么隆礼举行,只是吾行吾素罢了!黎之卒得保身,全亏是著。
且说大总统选举法,自宪法会议议决,即直接宣布,并未
经过袁政府手中。当时袁总统未免懊恼,以为国会专制,连自
己的公布权,都被夺去,将来制定宪法,均须由国会取决,事
事不能自主,反做一个傀儡,如何了得。但因正式就职的期间,
已预定在国庆日,倘或为此争议,势必选举延迟,辜负此良辰
佳节,岂不可惜?自己尚未当选,已预定就职期间,真可谓满
志踌躇。所以暂时容忍,就援照国会咨文,将总统选举法全案,
刊登政府公报,即日宣布。至就任以后,遂咨照宪法会议,争
回公布权,统共不下二千言,由小子节录如下:
为咨行事,查临时约法第十九条,内载参议院之职权,一,
议决一切法律案;又第五十四条,内载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
会制定;又第二十二条,内载参议院议决事件,咨由临时大总
统公布施行,又第三十条,内载临时大总统公布法律各等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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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演义 ·273·
凡此规定,均属前参议院在约法上议决法律,及制定宪法之职
权范围。民国议会成立以来,依国会组织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民国宪法未定以前,临时约法所定参议院之职权,为民国议会
之职权,则民国议会,无论系议决法律事件,抑系制定宪法事
件,皆应以临时约法暨国会组织法所定程序为准,实无丝毫疑
义。乃本年十月五日,准宪法会议咨开:大总统选举法案,业
于十月四日,经本会议议决宣布,并公决送登政府公报,为此
钞录全案,咨达大总统,即希查照饬登等因前来。本大总统当
以民国议会,前经议决,先举总统,后定宪法,系为奠定民国
国基起见。本月四日,宪法会议议决大总统选举法案,来咨虽
仅止声明议决宣布,并公决送登政府公报等语,显与临时约法
暨国会组织法规定不
符。然以目前大局情形而论,内忧外患,纷至沓来,友邦
承认问题,又率以正式总统之选举,能否举行为断,是以接准
来咨,未便过以临时约法及国会组织法相
绳,因即查照来咨,命令国务院饬局照登。惟此项咨达饬
登之办法,既与约法上之国家立法程序,大相违反。若长此缄
默不言,不惟使民国议会,蒙破坏约法之嫌,抑恐令全国国民,
启弁髦约法之渐。此则本大总统于宪法会议之来咨,认为于现
行法律及立法先
例,俱有未妥,不敢不掬诚以相告者也。查民国立法程序,
约法暨国会组织法,定有明文,一为提案,二为议决,三为公
布,断未有但经提案议决,而不经公布,可以成为法律者,大
总统选举法案,若为法律之一种,则依据临时约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十条之规定,当然应由大总统公布。若为宪法之一部,则
依据临时约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虽应由民国议会制定,然制
定权行使之范围,仍应以国会组织法第二十条之起草权,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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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演义 ·274·
十一条之议定权为标准,断不能侵及于临时约法第二十二及第
三十条之公布权。宪法会议,以此项宣布权,乃竟贸然行使,
其蔑视本大总统之职权,关系犹小,其故违民国根本之约法,
影响实巨。本大总统此次饬局照登,设我国民起而责以放弃职
权之咎,固属百喙莫辞,而我最高立法机关,乃置现行约法及
国会组织法于不顾,竟使本大总统不得不出于放弃职权之一
途,恐亦非代表国民公意者所应出此也。何不早说?岂至此方
才省悟乎?况民国肇造,二年于兹,宪法未施行以前,约法之
效力,与宪法等。民国元年,前参议院议决临时约法时,业于
是年三月十一日,咨送临时大总统公布有案。而临时约法第五
十六条,并定有本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各明文。夫与宪法效力
相等之约法,既经前参议院议决咨送大总统公布于前,则依照
民国立法之先例,无论此次议定之大总统选举法案,或将来议
定之宪法案,注意在此条。断无不经大总统公布,而遽可以施
行之理。总之民国会议,对于民国宪法案,只有起草权及议定
权,实无所谓宣布权,此为国会组织法所规定,铁案如山,万
难任意摇动。究竟本月五日来咨所称饬登之大总统选举法案,
是否即应依照约法公布施行之规定办理 ?将来民国会议制定
宪法案,应否依照国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以
起草议决为限。事关立法权限,亟应谘询国会,从速答复,相
应咨行贵会查照,依法办理可也。此咨。
宪法会议中,接到此咨。统说是直接宣布,系各国通例,
原无庸经过总统手续;且因宪法草案,正在裁定,大家悉心斟
酌,忙碌得很,也无暇特别开议,答复总统。老袁静待两日,
并不见有复文,遂欲越俎代谋,特饬国务院派员干涉。适值宪
法起草委员会,开宪法草案三读会,突有八人陆续趋入,据言
奉大总统令,来会陈述意见,并赍达总统咨文,请宪法会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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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施行。看官你道这八人为谁?就是施愚、顾鳌、饶孟任、黎
渊、方枢、程树德、孔昭焱、余棨昌八人。一面递交咨文,由
会中人员公阅,其文云:
查国会组织法,载民国宪法案,由民国会议起草及议定,
迭经民国议会,组织民国宪法起草委员会,暨特开宪法会议。
本大总统深惟我中华民国开创之苦,建设之难,对于关系国家
根本组织之宪法案,甚望可以早日告成,以期共和政治之发达。
惟查临时约法,载明大总统有提议增修约法之权,诚以宪法成
立,执行之责,在大总统,宪法未制定以前,约法效力,原与
宪法相等,其所以予大总统此项特权者,盖非是则国权运用,
易涉偏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