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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者,为当
选。 第三十条,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
布法律。 第三十一条,临时大总统,为执行法律,或基于法
律之委任,得发布命令,并得使发布之。 第三十二条,临时
大总统,统率全国陆海军队。
第三十三条,临时大总统,得制定官制官规,但须提交
参议院议决。 第三十四条,临时大总统,任命文武职员,但
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 第三十五
条,临时大总统,经参议院之同意,得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
第三十六条,临时大总统,得依法律宣告戒严。 第三十七条,
临时大总统,代表全国,接受外国之大使公使。 第三十八条,
临时大总统,得提出法律案于参议院。 第三十九条,临时大
总统,得颁给勋章,并其他荣典。 第四十条,临时大总统,
得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但大赦须经参议院之同意。 第
四十一条,临时大总统,受参议院弹劾后,由最高法院全院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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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官互选九人,组织特别法庭审判之。 第四十二条,临时副
总统,于临时大总统因故去职,或不能视事时,得代行其职权。
''第五章 国务员''
第四十三条,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 第
四十四条,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
须副署之。 第四十六条,国务员及其委员,得于参议院出席
及发言。 第四十七条,国务员受参议院弹劾后,临时大总统
应免其职,但得交参议院复议一次。
''第六章 法院''
第四十八条,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
官组织之。法院之编制,及法官之资格,以法律定之。
第四十九条,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但
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别以法律定之。 第五十条,
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但有认为妨害安宁秩序者,得秘密之。
第五十一条,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第五十二
条,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
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惩戒条规,以法律定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约法施行后,限十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
召集国会。其国会之组织及选举法,由参议院定之。 第五十
四条,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
法之效力,与宪法等。 第五十五条,本约法由参议院参议员
三分之二以上,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员五分四以上之
出席,出席员四分之三之可决,得增修之。 第五十六条,本
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约法颁布,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当然废止。袁总统遂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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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四十三条,任命国务总理,组织新内阁。当下留意选择,
拟将国务总理一职,任用唐绍仪,可见唐是老袁心腹。惟临时
约法第三十四条,总统任命国务员,须得参议院同意,袁总统
不便违法,遂电致参议院议决。参议员闻任唐绍仪,多半赞成,
当即通过,电复袁总统。袁即任唐为国务总理。唐亦直任不辞,
当奉袁总统命令,由北京至南京,组织国务院。唐忽提出修改
官制,拟易九部为十二部,除外交、内务、财政、陆军、海军、
司法、教育七部,仍然照旧外,独分实业为三部,一是工业,
一是商业,一是农林,交通却分作两部,一是交通,一是邮电。
邮电即交通之二大部分,如何分析。两部分做五部,本来是没
甚理由,不过南北统一,两方统有要人,各思垄断部职,仍然
不脱升官发财的思想,如何改良政体?唐绍仪身为总理,不能
单顾一方,反弄得左右为难。他于没法中想了一法,便拟添置
几个部缺,位置南北人员。况提出官制,必须经过参议院议决,
倘或议员反对,当然不能成立,自己亦可援为口实,免多怨望,
这也是唐总理取巧的方法。开手便想取巧,如何办得美善。果
然参议院不能通过,只准分实业为两部,一部是工商,一部是
农林,邮电仍并入交通部,不必分离。自是九部改作十部,三
月二十九日,唐绍仪莅参议院,宣布政见,并提出各部总长名
单,请求同意。各议员取单公阅,但见上面开着:
外交总长陆征祥
内务总长赵秉钧
财政总长熊希龄
陆军总长段祺瑞
海军总长刘冠雄
司法总长王宠惠
教育总长蔡元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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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总长宋教仁
工商总长陈其美
交通总长梁如浩
这十部总长名单内,只有蔡长教育与前相同,王宠惠尚是
旧阁人物,惟改外交为司法,其余一律易人。段祺瑞、刘冠雄、
赵秉钧,纯是袁系人物,当然是老袁授意。陆征祥素无党派,
熊希龄属新组的统一党,详见下文。宋教仁、陈其美两人与蔡、
王向系同志,均入同盟会。唐绍仪本属旧官僚派,因思想颇趋
文明,前次南下讲和,与同盟会中人,颇相融洽,至组织内阁
时期,又新加入同盟会,时人遂称他为同盟会内阁。重要位置,
俱属袁系,称为同盟会内阁,实不副名。嗣经参议院投票表决,
只有梁如浩未得同意,余均多数赞同。
唐遂退出参议院,即日驰电北达。次日,即由袁总统正式
任命。各部俱已得人,交通总长一缺,尚属虚位,暂命唐总理
兼署。唐内阁算完全成立了。那时第一次临时总统孙文,应该
践约辞职,便于四月初一日,亲至参议院,行解职礼,自然又
有一番宣言。小子有诗赞孙中山云:
功成身退不贪荣,让位非徒践夙盟。
细数年来诸巨子,如公才算是真诚。
欲知孙中山如何宣言,容俟下回续录。
《临时约法》,为中华民国宪法之嚆矢,其间虽经袁氏废
弃,然帝制隳,袁氏毙,而约法复活。是民国之尚得保存,全
赖约法之力,故本书不能不备录全文,所以存国典也。唐绍仪
奉袁氏命,组织新内阁,观其提出阁员名单,如内务,如陆海
军,实握全国枢纽,而皆为袁氏心腹,教育司法农林工商四部,
为袁氏所轻视,则属诸同盟会中。是唐氏固受袁指使,明明一
袁系人物,谓为袁系内阁也可,谓为同盟会内阁,固不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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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袁一登台,便已隐植势力,唐氏反为其鹰犬,我为唐氏计,
殊不值得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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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回
践夙约一方解职
借外债四国违言
却说孙中山在南京,闻袁氏受职,唐阁组成,遂莅参议院
辞职;又把生平积悃,及所有政见,宣布出来,作为临别赠言
的表意。各议员分列座席,屏息敛容,各聆绪论,并令书记员
出席登录,随听随抄,将白话译作文言道:
本大总统于中华民国正月一日,来南京受职,今日为四月
一日,至贵院宣布解职,为期适三个月。此三月中,均为中华
民国草创之时代。当中华民国成立以前,纯然为革命时代,中
国何为发起革命?实以联合四万万人,推倒恶劣政府为宗旨。
自革命初起,南北界限,尚未化除,不得已而有用兵之事。三
月以来,南北统一,战事告终,造成完全无缺之中华民国,此
皆全国国民,及全国军人之力所致。在本总统受职之初,不料
有如此之好结果,亦不料以极短之时期,能建立如此之大业。
本总统于一个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