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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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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育事业单位上述八项收入中,属于从财政专户领拨的预算外资金以及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作为单位的预算外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同时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表中反映。 
  第十七条  经营收入包括: 
  (一)销售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销售商品所取得的收入。 
  (二)经营服务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对外提供经营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租赁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场地、大型设备等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经营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十八条  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组织收入,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同时注重经济效益。 
  (二)体育事业单位取得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票据,并建立健全各种专用收款收据、销售发票、门票等票据的管理制度。 
  (三)体育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 
  (四)体育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帐户的统一管理,收入要及时入帐,防止流失。 
  (五)体育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支出是体育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条  体育事业单位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 
  (一)事业支出,即体育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其他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二)经营支出,即体育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应先落实资金来源,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事业单位应在保证正常事业支出需要,保持正常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体育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五)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体育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体育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二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各项支出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根据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核定的预算统一掌握使用。单位各业务部门的开支,应当事先提出使用计划交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体育事业单位做出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体育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四条  体育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五条  为了加强支出管理,提高经济核算水平,有条件的体育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其支出可以划分为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期间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体育场、馆经营、竞技体育表演、体育商业比赛、体育技术服务、体育宣传品制作和非独立核算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直接费用计入成本中。 
  (二)间接费用是指体育事业单位内部各业务部门为组织和管理体育场、馆经营、竞技体育表演、体育商业比赛、体育技术培训、体育宣传品制作和非独立核算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间接费用按一定比例计入成本中。 
  (三)期间费用是指体育事业单位内部行政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期间费用计入当期结余。 
  第二十六条  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的范围: 
  (一)非财政补助收入能够基本满足正常支出的体育场、体育馆、体育运动中心,以及其他体育事业单位。 
  (二)体育事业单位附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商品销售中、餐饮部等。 
  第二十七条  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的体育事业单位、单位内部实行成本核算的部门,其成本费用须按支出用途分别归集到单位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相应科目中去。 
  第二十八条  体育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对外投资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不得计入成本费用。
第五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九条  结余是体育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三十条  体育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体育事业单位的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收支发生的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单位的结余中进行分配。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专用基金是指体育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二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各列支50%后,用于体育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购置的资金。体育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有偿调拨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直接转入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医疗基金,即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体育事业单位,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标准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其他有关规定提取和设置的专用基金。 
  第三十三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资产是体育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体育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六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第三十七条  实行独立核算的体育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银行开设存款帐户,严格遵守银行制度,接受银行监督。 
  在银行开户必须报主管部门批准。一般由单位财务部门开设帐户,单位内部其他非独立核算部门不得另设帐户。银行存款帐户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三十八条  体育事业单位对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要按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预付款,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核销;数额较大的,须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 
  第三十九条  存货是指体育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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