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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如果长期附息负债符合下列条件,则企业应持续地将其划归为非流动负债,即使其在资产负债表日起十二个月内到期也是如此:
(1)原定期限是一个超过十二个月的期间;
(2)企业打算长期为该负债进行再融资;
(3)该打算通过再融资协议或在新安排支付协议明确,而这都在财务报表被批准之前完成。
根据本段的规定被排除在流动负债之外的任何负债金额,连同排除的理由,应在资产负债表来附注中披露。
64.有些在下一个经营周期内到期的负债可能预期随企业的意愿再融资(译者注:借新债还旧债)或“滚动”,因而预期不动用企业现有的营运资本。这些负债形成企业长期融资的一部分,因而应划归为非流动类。但是,再融资不能随企业的意愿进行时(例如,没有再融资协议时就是这种情况),再融资不能认为是自动的,该负债也应划分为流动负债,除非在财务报表被批准之前再融资协议的完成能够提供证据表明在资产负债表日,该负债本质上是长期的。
65.有些借款协议包括了借款人的保证(还款契约),该保证达到这样效果,即如果违反与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有关的特定条款,则该负债随时可以被要求偿还。在这些情况下,只有当该负债符合以下条件时,才能被划归为非流动负债:
(1)贷款人同意在财务报表被批准之前,不因条款被违反而提出还款要求;
(2)资产负债表日后十二个月内不可能再发生违反事项。
结构和内容…资产负债表…财务报表内应列报的信息
66.作为最低要求,财务报表内应包括反映下列金额的项目:
(1)固定资产;
(2)无形资产;
(3)金融资产(不包括在(4)、(6)和(7)项下的金额);
(4)用权益法核算的投资;
(5)存货;
(6)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
(7)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8)应付帐款和其他应付款;
(9)《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一所得税》要求的所得税负债和所得税资产;
(10)准备;
(1l)非流动附息负债;
(12)少数股东权益;
(13)发行的资本和公积。
67.当国际会计准则有要求,或对于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显得必要时,附加的项目、标题和小计金额应在财务报表内列报。
68.本准则不规定项目的列报顺序或格式。第66段只是提供了在性质或功能方面不同而理应在财务报表内列报的一串项目。本准则附录中设计了示范格式。对以上项目的调整包括如下方面:
(1)当另一项国际会计准则要求在财务报表内单独列报,或当一个项目的规模、性质或功能特别,因而单独列报有助于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时,应增加项目;
(2)为提供对全面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所必需的信息,可以按企业及其交易的性质对所用的描述和项目顺序进行修改。例如,为运用《国际会计准则第30号 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财务报表中应提供的信息》更具体的规定,银行应对以上描述进行修改。
69.第66段所列的项目具有概括性质,因而无须对其他准则范围内的项目施以限制。例如,无形资产项目包括商誉和开发支出形成的资产。
70.判断是否应单独列报附加项目应依据对以下方面的评估:
(1)资产的性质和流动性及其重要性(在大多数情况下,它们决定是否单独列报商誉和开发支出形成的资产、货币和非货币资产以及流动和非流动资产);
(2)在企业范围内(该项目)的功能是否导致单独列报经营和金融资产、存货、应收款、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必要性;
(3)负债的金额、性质和时间(例如,它们决定是否单独列报附息和非附息负债以及准备;在恰当情况下,还要进一步划分为流动或非流动类。)。
71.对性质或功能相异的资产和负债有时要采用不同的计量基础。例如,按《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 固定资产》的规定,某些类型的固定资产可以成本记录,也可以重估金额记录。对不同类型的资产采用不同的计量基础暗示其性质和功能不同,因而应将其作为单独项目列报。
结构和内容…资产负债表…在资产负债表内或附注中列报的信息
72.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资产负债表附注中,对根据企业的经营方式进行了恰当分类的报表项目的进一步二级分类进行披露。如果合适的话,每个项目应按其性质进行二级分类;应付或应收母公司、集团内的其他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其他关联方的款项应单独披露。
73.在资产负债表内或附注中提供二级分类的详细程度依赖于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涉及金额的规模、性质和功能。在第70段中提到的各项因素也应用于决定二级分类的基础。披露依各项目而变化,例如:
(1)有形资产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 固定资产》所描述的类别进行分类;
(2)应收款应在交易客户、集团内其他成员的应收款金额、关联方应收款金额、预付款和其他金额之间进行分解;
(3)存货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一一存货》的规定进一步分为商品、生产物资、原材料、在产品和产成品等类别;
(4)按与企业经营相适应的方式分类的准备项目,应予分析,分别单独反映为雇员福利费提取的准备和其他项目准备;
(5)权益资本和公积应予分析,分别单独反映缴入资本、股票溢价和各种公积的不同类别。
74.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内或附注中披露下列内容:
(1)对每类股本:
①授权的股数;
②已发行且已收到全额股放的股数、已发行但尚未收到全额股款的股数;
③每股面值.或无面值股数;
④年初和年末发行在外股数的调整;
⑤各种权利,附于其上的各种优惠和限制,包括分派股利和偿还资本的限制;
⑥企业自身持有、或企业的子公司或联营企业持有的企业股份;
⑦为以期权和销售合约(包括期限和金额)方式发售而储备的股份;
(2)股东权益中每项公积的性质和用途的说明;
(3)对已建议但尚未正式批准交付的股利,包括(或未包括)在负债中的金额;
(4)未确认的累积优先股股利额。
没有股本的企业(如合伙企业),应被白与以上要求的伯息对等的伯恩,以反映当期每一类别中的权益和权利,以及附于每一类别权益上的优惠与限制条件的变化情况。
结构和内容…收益表…在收益表内列报的信息
75.收益表内至少应包括反映下列金额的项目:
(1)收入;
(2)经营活动的成果;
(3)融资成本;
(4)用权益法核算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投资的利润和亏损份额;
(5)所得税费用;
(6)正常活动损益;
(7)非常项目;
(8)少数股东权益;
(9)当期净损益。
如果国际会计准则要求列报附加项目、标题和小计金额,或作这种列报对于公允地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是必要的,则应在收益表内作这种列报。
76.企业的各种活动、交易和事项的影响在稳定性、风险和可预测性方面是不同的。经营业绩组成要素的披露有助于理解所取得的业绩并评估将来的成果。附加的项目应包括在收益表中;且当修改所用的描述和项目顺序对于说明经营业绩的组成要素显得必要时,则应予修改。所考虑的因素应包括收益和费用项目不同组成部分的重要性、性质和功能。例如,银行应补充一些描述以便于适用《国际会计准则第30号一一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报表中应披露的信息》第9段至第17段的规定。收益和费用项目只有在符合第34段的标准时,才能抵销。
结构和内容…收益表…在收益表内或附注中列报的信息
77.企业应在收益来内或收益来附注中用一种分类对苦用进行分析,该分类以企业范围内收益和自用的性质或其功能为基础。
78.鼓励企业在收益表内列示第77段要求的分析。
79.费用项目应进一步细分以突出经营业绩中在稳定性、形成利润或亏损的潜在性和可预测性方面可能不同的一系列组成部分。这些信息应按二种方法中的一种来提供。
80.第一种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