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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相唯识学概论-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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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何种,并了知何种知识,此自证分之义也。自体分、见分、相分,皆所知境
,称所缘三分;自体分、见分为能知心,称能缘二分;惟所知境非离识而有,与
新实在论认有所知境为客观存在不同也。

7  第八识种与前七识现──因果问题

    前讲第八识变,其实非第八识变,乃指依第八识而存之各别不同的潜势力或
功能之种子而变。盖第八识所含一切种,如地中之种子,有能现起之潜在功能也
。此第八识所含之种子与前七识现起流行,成为因果;第八识种为因,前七识现
──心心所及见相为果,然此果非无因,而因则第八识种也。但前七识现为果,
对第八识种为因──即种生现,然第八识之种,一面亦仍为果,则由前七识现,
又可为第八识种之因也。以一切识种现行之后,同时即息下成为潜势力的种子──
即现生种。可知第八识种与第七识现,在互为因果,形成四类:一、种生种,
二、种生现,三、现生种,四、现生现;前三成因果之关系,后一则成彼此之关
系也。此一刹那之种起为现实上之心心所法,则成种生现,经现行将前所有种子
有所熏变后成现生种,如从种子生枝叶花,复从花生果可为种也。则知宇宙万有
不同之现实,皆由不同之因而生,非从上帝或客观心等一因而生,以上帝或客观
心等之生万物,与因果义相违故!因一果多,不相称故!现行法各各不同,乃由
各各不同之种子而起。然现行又成为种子,可知现在法有引生后用,假立当果,
对说现因;观现在法,有望前相,假立曾因,对说现果;以此说因果义,则甚明
显。各别之因成各别之果,又有从现生现的其他众缘而助成之,故现行后之种已
非前种也。比如后稻之种子,已非前稻之种子,盖由关系众缘熏变之不同矣。

8  第八识现与一切法种──存灭问题

    一切潜能是否继续存在,即为存灭问题之所关。在现行生起连续上,个人几
十年,或人类几万年之历史,形式上虽终消灭,其实非减,以现行熏在赖耶中诸
种子,遇有机缘仍可复现。故个人虽死,世界虽灭,一切法之种子仍保持不失而
继续存在,于是可解决存灭之问题。以曾现行之一切法种子,为现行之第八识所
保持,现行八识相续不断,旋生旋灭,旋灭又旋生,有二种特性:一、曰恒,二
、曰转。转变起灭而不间断,不惟不断,亦不间隔,故曰恒。如各人心识死时似
断,其实仍不断,惟在平常经验未易见到,须经戒定慧破脱了无明,得无分别智
极显明之智慧才能见到耳。惟第八识现行事实上虽恒续而有转变,其余一切法种
子皆依第八识而存,故虽不断灭而亦并非固定存在,乃刹那刹那生灭连续而存在
也。然一切法种与一切法虽可以恒存而不断灭,亦非绝对不能断灭;易词而言,
以有相反之性质,亦可使之消灭也。例如光明永久现行,黑暗种子即不得生是也
。可知一切法种虽依八识恒转,若遇相反之性质,仍可使之消灭。惟其有消灭之
可能,故有创造、改造、自择、自新之路;转烦恼为菩提,转杂染为清净,其斯
之谓欤!

9  一切法种与一切法现──同异问题

    一一法各有别异,而每类又有每类之别异,如眼识所缘之显色,既别青、黄
、赤、白,而青复有一一极微之异。同时、色同是色而外,与声、香、味、触又
成别异;然对感觉等心法,则色、香等又同为色法。如此异而又异、同而又同之
重重同异,以依第八识存在而能生一切现象之功能种子,有无量无数之差别,故
一切法现象亦有无量无数之差别。一切法种、指潜在功能而言,无量别异之相似
相等则成为同,依更大范围则成更大之同,最大同则都无不同。别而又别、别而
又别为异,共而又共、共而又共为同,故现起法有种种差别现象。而其他唯心论
以一心生万有,一多相违,成能生所生因果相违,故难极成。然何以同中有同,
别中有别耶?以一一法能生之功能差别,故成现象差别,而每一现象,又与其他
一切法连带相依不相离,由此可为异中有同、同中有异之说明。但此祗就非生命
之一切法以论其差别,欲究生命之差别,当更进论业报。

10  前六识业与八六识报──生死问题

    通常以初受胎为生,至命终为死,在此一期生死间有连续之生命。一一之生
命,又有同异,如言人类为同类,与飞禽走兽则为异类;惟在动物,则又为同。
此各个生命与各类生命异同之所由,依唯识学言:前六识能作种种之业,业,即
是行为,通善、恶、无记三类,依眼、耳、鼻、舌、身、意六根,触受器界六尘
而有种种之动作发生,即为或善、或恶、或中立性之业,伦理学中之所谓行为是
也。此业乃经心理作用上发动审决而起,依行为结果上判断其优强力之性质。由
此优强力用,但个人之关系则成为个性,通团体之关系则成为社会性,有个性、
社会性之分,即成私德、公德也。此业只在前六识者,因须与他心境接触而有,
故业上有创造性,在第六意识尤有强力,能自由发动,转变他识,创造所无,故
依此优胜之业,可以从现在生命失去时,由创造业之成熟力,或更善,或较不善
,或相等,而再得到一期之新生命。所得之新生命,由业一面为引导力,一面又
为范型性,以之规定后来新得之生命为属于何种之生命,以成为生命种种之不同
,皆由业力使然也。由业力形成生命之报体,可知业的引生力、范型力存则生,
此业尽时即死。如炮弹之弹出力,可弹放至何处,及其弹力尽时即低落也。业力
亦如此,故有一定之限度。现在之报体,乃由以前前六识业为引生力及范型力而
成,由此而有各个各类之不同生命,此种引生力、范型力既尽,遂尔散没,他种
之引生力及范型力势增,遂尔现起后期之新生命。所谓生起死灭者无他焉,不过
引生及范型之业用起尽耳。换言之,即诸业之起伏乘除耳。此伏彼显,彼来此去
,知其他种引生及范型之业又可生减,故有生死轮回之事。从过去「世间极成真
实」证之,如一开国君王,决定一朝代之兴亡期限,达至极限,朝代虽亡,非土
地人民并灭,其他强有力者,固将另形新朝代起而代之也。

11  诸法无性与诸法自性──空有问题

    前来已大略讲明唯识之诸法,然此唯识诸法是否有决定性?如不决定,不过
言说思想所建立而已,则如康德所谓宇宙以意识为立法者,则诸法本身无决定自
性,则成为空;或诸法有其自性,则成为有。有自性则法皆有,无自性则法皆空
,乃构成空有问题。此间可用三重观之:一、遍计所执自性,此于一切依他起法
事实不相符,全出意识上之决定。依他起法为意识周遍计度而不能适如其量,或
增益之,或损减之,此所执法之自性,可知其绝无实体。惟此祗指妄执彼依他起
法之所执法为空,非将事实之意识本身亦拨为空;离此妄执,于实体性之法而不
起增损之二执,固无妨遍计焉。二、依他起自性,此虽无有独立存在之法性,然
可依众多之关系而现起相貌功用,此依他起法,非无仗种种不同之因,托各类各
类诸法互相关系之缘,以成种种不同诸法之差别,虽无绝对存在而有相对之事用
。三、圆成实自性,依他众缘而有的一切法,皆唯识所现,因知识有种种不同,
成种种之差别,能除却此重重差别之知识,扫空主观差别之妄执,成为平等普遍
之智慧所了知之境,则不惟意识妄计之遍计所执皆空,而依他起之差别亦空,如
此通达诸法真实性相,是为圆成实性。由此可知依他起、圆成实为有,遍计执为
空。而所要者,在须将意识妄执空去,不然、则所见、所知之依他起、圆成实,
皆成为遍计所执之法。由此显现须有无分别之真实智,才能通达众缘所生之依他
起,达此依他起相,才无妄执。佛法之空宗,皆对遍计所执法而说,遍计所执法
如不澈底空掉,则不能达到诸法实相;如未达到圆成实性,则虽说依他起之因缘
所生,不起遍计执,亦无是处。

12  唯识法相与唯识法性──真幻问题

    唯识法相者,对唯识法性言。唯识法相即依他起法,众多关系所变成之法,
且显然在众缘中,识为最重要之胜缘,因依他起之众缘关系所变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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