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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相唯识学概论-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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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识所变与他识共变,为自共问题。前段所讲本质乃第八识变之一部,即器
世界及根依处。由第八识变为前六所缘境之本质,各个有情各有第八阿赖耶识,
唯此本质为各赖耶各变耶?仰各赖耶共变耶?若谓各个各变,则各有情一时期生
命终了之期,不惟身体坏灭,即宇宙亦应坏灭!设云:宇宙器界乃各有情共变,
则除各人等八识外,仍有共同所变之器界者在,于是乃有自共问题。解决此问题
,须知根身器界有共变不共变之义,绝对不共变,即净色诸根是也。净色诸根非
有情形体,略似生活的神经系,此种五根乃各个有情第八识所各变,生时有神经
作用,死时即无神经作用。各人真正依之发生五识之五根功能,与他人无关也。
除此之外,根依处之形体乃至脑髓等,已有一部份为共变共用之关系也。至器世
界山河大地,除各人各动物之身外,则纯粹为共变,惟此共依之宇宙,仍有一部
份为共中不共之性质,此种不共性质,乃就一类一类而言。如言汪洋之水,从水
族之动物鱼类等,则觉为其空穴房宅,与人类对水之为感不同,鱼之于水,犹人
之于空气,不可须臾离也。所受之身体不同,即所受之器亦异,故虽共变之器界
,仍是一类一类共中有不共变之性质者在。严格言之,每一人或每一动物,对于
器界皆有不共变之性质存也;譬如有植物于此,若有某人或某缘具足则繁荣,反
是则枯衰矣。乃土地江湖亦或因某人或某缘之关系,乃可使之改变兴废者,植物
、矿物虽由同类第八识共变而资为物用,但共变中仍有不共之少部份也。可知共
依之器界,有共中之共及共中不共也。各变之人生,各根为不共,而根依处之外
形仍有共变之意义,如身体有父母亲属之关系,虽死犹存有共见共变之尸骨是也
。如单独之第八识变,则应无共见之功用也。简言之,世界虽为共变,而仍有一
类一类之不共变也。

    兹分四类言之:一、不共变之人生有二:一、不共不共,神经系之五根是也。
二、不共中共,外形之身是也。二、共变之宇宙亦有二:一、共中不共,田宅等
有特殊之关系,变生特殊之资用是也。二、共中之共,地、水、火、风、山、河、
大地是也。自变共变大抵可分四类,细详则仍可分析也。是知宇宙有一切有情心
识共变之意义,但各个有情仍有各个所变之根身器界,因同为一类,相似相类和
合成为一体,不易觉察,其实在能变之关系上,仍各是各变也。不过性质相似,
可同在一处,成为共依共用耳。譬如室内有千盏、万盏之灯光,各个灯光皆普遍
室内,相似似一,然仍有各灯光之系统;犹之除五根外共变之器界,仍各人各有
能变所变之系统也。依唯识言:各有情生命之将得或初得时,其所变之器界根身
随之而现,死时亦随之而灭也;犹之一灯熄灭,其所有之光亦随之而熄灭也。然
一人死时,器界等何以不觉坏灭?乃微细难知之故,亦犹无数灯中之一灯熄灭,
并不觉光力有所退减也;是知共变之宇宙,乃异常复杂。大抵言之,同类中关系
愈密则觉愈切,愈疏则觉愈远耳。共变之大宇宙生起,固由无数有情众生之业力。
而共同变起之中,依佛典言:每一宇宙如太阳系之小世界由共变而成外,亦仍许
有伟大之业力作全宇宙变起之总枢。其他宗教不明斯理,即谬托为上帝或神所创
造,似印度所言之大梵天等,佛说其先此一小世界之有而有,后此一小世界之灭
而灭,亦仍有生有灭,惟业果较寻常悠远耳,并非唯为此天神所主宰也。譬如建
立国家之要素,固由人民、土地、生产种种关系而成,然仍有最根本之要素,如
现代中国以三民主义建设之国家,即三民主义之首创者为最根本之要素也。建国
如是,器界之变现亦然。对于宇宙根身器界之自共问题,大抵如此!

4  第八识见与第七识见──自他问题

    此段乃研究区别自他之核心何在也。自变共变乃从自他区别,然如何而有此
区别?须知八识各有相分见分之分,根身器界乃第八识相分,依此相分同时即有
了知相分之见分,此见分即此间第八识见也,亦即第八识能了知之功用也。惟此
第八识为第七识见分取为自我,则第七识见为能取,第八识见为所取;简言之,
即第七识见取第八识见,执为自我也。第七识从向内取第八识见执为自我,无时
或息,童稚之时,第六识之自我观念,虽无甚显著,然根本之自我执,仍无间断
,至成人则到处时时保存自己,发扬自己,提高自己,自我之观念,极为显著;
凡一切有生命之动物,皆有此相续不断之自我见,即第七识见专取第八识见分为
自我也。通常之自我精神,皆依托此根本第八识见而有所发表于外,因有我则有
非我,因有我所有,则有非我所有,区别彼此,乃有自他之见。然溯其源,皆因
第七末那识──梵言末那,此翻名意,是恒审思量义,恒不断义,审不疑义,即
恒审思量赖耶度为我故。──取第八识见分为我体之为用使然也。

5  八心王法与诸心所法──总别问题

    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意识、末那识、阿赖耶识,谓之八心王法
。所以称为心王,喻其每一各有统率许多心理作用之能力也。如眼识能将受、想
等许多心理作用为彼所统率,故谓为心王法,其他各识亦尔。依此八心王法所有
的许多心理作用,为诸心所法,心王所属,名曰心所法,助伴之义也。心所统计
有五十一,总有六位:一、遍行位有五种,二、别境位亦有五种,三、善心位有
十一,四、烦恼位有六,五、随烦恼有二十,六、不定位有四:如是六位,共有
五十一心所。六位心所之名,差别繁多,广如前表。此五十一心所,非每识皆有
也,即第六意识上诸心所法较最完备,然亦非在每一刹那同时有此诸心所,乃谓
第六意识于此诸心所法皆可相应耳。至前五识则或有无有也;依成唯识论考订,
前五识祗有三十四,不定位无,随烦恼位或有或无也。第七识有十八种,第八识
祗有五种。今之心理学祗讲到潜意识或隐意识,稍涉及第七识及第八识,此微细
之七八二识,不惟物观的行为派之心理学全未见到,即内省心理学仍未见到,盖
七八二识须依修证定慧才能明了到、观察到故。第八识有遍行五种心所:一、作
意,能警动其余心心所现起之主动力。二、触,根、境、识三接触,能触境之心
理作用。三、受,顺触之领受。四、想,于领受境取分齐限量,由此有彼此是非
之判断,而立种种名,故想为名字言说所依。五、思,依受、想境而动作,能领
余心心所起造作。至于第七识,则除以上遍行位外,复有贪、疑、慢、恶见及随
烦恼等,皆从我见所生也。八心王法取总相,诸心所法取各别之相。故有总别之
分。如见一种颜色或形相,眼识取一总相,伴眼识所起之心理作用,如触、作意
、受、想、思,则生善不善、爱非爱、取各别之相,由此可知有总别之分也。由
心识取总相,由诸心所法取别相;又由意识取综合之总相,故有重重层级之总别
也。种种法则,皆从八识心王及诸心所法区分而然也,有自共之区别,有总别之
条理,对于识所变现之一切法相,皆有其法则,井然不乱也。

6  能缘二分与所缘三分──心境问题

    识有三分:一、自体分,二、见分,三、相分。见分为能知,相分为所知。
识即知识,显得知识即是能知,有能知则有所知,要说明能知如何,即须说明所
知如何也。浑然不分的觉心为自体分,自体分分能所知则有见相二分;见分为识
体一种觉知之用,相分为见分所知之相,体、见、相、合称三分也。八识各有各
之相分、见分、自体分,其各心所亦然也。复次、唯二分能知为心,三分皆所知
为境;自体分为浑无不分之心觉,亦可成所知境。能缘即能知,所缘即所知,能
知二分,指自体分及见分而言。浑然不分之自体分,略同罗素非心非物之中立一
元,然一分别则成见分相分,见分即能了知相分,而见相分皆依浑然一体之自体
分,此自体分一名自证分,以有同时又了知于了知之见分故。换言之,不惟了知
知识何种,并了知何种知识,此自证分之义也。自体分、见分、相分,皆所知境
,称所缘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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