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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不变之体相。
丁 何谓法相唯识
法相谓所知一切法之相貌、义相及体相。一切法无穷无尽,不可胜说,然研
究法相唯识学者,最重要、最基本者在百法,天亲百法明门论及大乘五蕴论等,
可寻究参考之。
百法中,第一种为心法,略有八种:一、眼识,二、耳识,三、鼻识,四、
舌识,五、身识,六、意识,七、末那识,八、阿赖耶识。
第二种心所有法,又有五类。一、遍行,五者:一、作意,二、触,三、受,
四、想,五、思。
二、别境五者:一、欲,二、念,三、胜解,四、三摩地,五、慧。
三、善心所十一者:一、信,二、精进,三、惭,四、愧,五、无贪,六、
无嗔,七、无疑,八、轻安,九、不放逸,十、不害,十一、行舍。
四、不善心所中,初、根本烦恼六者:一、贪,二、嗔,三、疑,四、慢,
五、疑,六、恶见。次随烦恼二十者:一、忿,二、恨,三、覆,四、恼,五、
悭,六、嫉,七、诳,八、谄,九、害,十、憍,十一、无惭,十二、无愧,十
三、昏沈,十四、掉举,十五、不信,十六、懈怠,十七、放逸,十八、失念,
十九、散乱,二十、不正知。
五、不定心所四者:一、悔,二、眠,三、寻,四、伺。
第三种色法略有十一种:一、眼根,二、耳根,三、鼻根,四、舌根,五、
身根,六、色尘,七、声尘,八、香尘,九、味尘,十、触尘,十一、法处所摄
色。
第四种心不相应行法二十四种:一、得,二、命根,三、众同分,四、异生
性,五、无想报,六、无想定,七、灭尽定,八、名身,九、句身,十、文身,
十一、生,十二、老,十三、住,十四、无常,十五、流转,十六、定异,十七、
相应,十八、势速,十九、次第,二十、方,二十一、时,二十二、数,二十三、
和合性,二十四、不和合性。
第五种无为法者:一、虚空无为,二、择灭无为,三、非择灭无为,四、不
动无为,五、想受灭无为,六、真如无为。
眼、耳、鼻、舌、身为五根。色、声、香、味、触为五境。──触通能所,
此指所触。──法处所摄色、为意识所取色,眼等所不能见;如化学上之电子、
元子之类,天文家所推想宇宙之属是也。法处所摄色有五:一、极略色,谓分析
有质之实色至极微处故名。二、极迥色,谓推测虚空明暗等无质之色,至极远处
难为达见者故名。三、定所引色,谓禅定所变现之色、声、香、味等境故名。四、
受所引色,又名无表色,谓受戒时动作上言语上受感动而得成故名。五、遍计所
执色,谓于意识假想上虚妄计度执为实有故名,如有创造世界之上帝,是其例
相应者,谓能与心合作一事。不相应者,即不能与心合作一事也;如康德Kant
之十二范畴Categories及其他范畴皆属之。不相应行法有二十四种,今约说八种
以示概略:一、类与非类之性,每类分辨出其特性,如男性、女性、人性、兽性
等。二、定与不定之命,此命即命根,谓决定或不决定之命运;如天命之命,墨
子非命之命,及佛学之命根法等。三、过现未来之宙,一刹那、一月、一年及将
来之时间,依色心刹那展构而假立。四、四方上下之宇,四方上下空间之差别,
依形质前后、左右而假立。五、一二三多之数,一十百千乃至阿僧祗之数差别。
六、点线面积之量,谓积点成线、积线成面等之量。七、生、异、灭之相,谓诸
位由发生而至变动灭尽之相。八,名、句、文之教等,依名句所成之文字,本依
声之抑扬、长短、曲直而假立;书本之名、句、文,又依点、画、横、竖等色相
而假立。其作用在声色变化上,故属不相应行法。以上皆从略言之耳。
有为法有造作、有变化、有功用,无为法则无造作、无变化、无功用。何谓
虚空无为?非眼所见之虚空,亦非人物等可通过之空。以眼所见之空,属色法中
之显色,是有为色法故;以通过之空,是有为触法故,变动不居故。此间无为法
之虚空,体是常住,无隔别故。何谓真如?真如谓一切法真实如此之体性:普遍
如此,常住如此,一切变化皆依此为体,是谓真如。以上五类一切法,总集为百
法。一切法不出此百法,以百法统括一切法,惟使所知境有观察之范围耳。今将
百法分类列表如下:
┌心王:眼谶、耳谶、鼻识、舌识、身识、意
┌心法┤ 识、末那识、阿赖耶识。
│ └心所:遍行五,别境五,善十一,烦恼六,
│ 随烦恼二十,不定四。
┌实用┤ ┌细色根……脑筋神经系
│ │ ┌五根┤
│ │ ┌有对色┤ └粗色根……眼耳鼻舌身┐
│ │ │ │ ├表色
│ └色法┤ └五尘………………色声香味触┘
┌有为┤ │ ┌极微色
│ │ │ │极迥色
│ │ └无对色┤定所引色
一切法┤ │ (法处│受所引色………………………无表色
│ │ 所摄色└遍计所执色
│ │
│ └假名……不相应行分位假法之命根等二十四
└无为……虚空、择灭、非择灭、不动灭、想受灭、真如。
今以法相唯识连称,则示一切法──五法、三相等──皆唯识所现。唯、不
离义,识、即百法中之八识及五十一心所,其余四十一法亦皆不能离识而存在;
以一切法皆唯识所现故,一切法多分受识之影响而变化故。现有二义:一、变现
义,如色法等。二、显现义,如真如等。法相示唯识之所现,而唯识所现即一切
法相;唯识立法相之所宗,故法相必宗唯识。所现一切法甚广,然所变所现一切
法之所归则在唯识,故示宗旨所在:曰法相唯识。法相唯识学,即说明唯识法相
之学理理论,凡经论有阐明法相及唯识之义者,皆属之。
二 法相唯识学之由起
甲 出发于究真之要求者──万有之本因及体质之推究
凡学说之产生必有其因由,固勿论古今中外也。诸佛说法,原应众生之机感
为其缘起。自佛典言之,佛之智慧与常人不同,盖诸佛经过长久修证之工夫,已
得无上正遍觉知,与世人凭五官感验或意识上所推断之知识,迥异其趣。惟其如
此,诸佛对于万有真理实相,于一切时一切处如如证明也。易词而言,佛非创造
或主宰世界之人,乃彻底觉悟之人也。惟佛之与佛,更无言说之必要,以所证诸
法性相,皆已如如相应故。其所以有种种之言说教化,莫非因众生未得佛智之前,
生出遍计之见,或全不觉悟,或觉悟不澈底,欲令同得正觉而说也。可知诸佛非
应众生心理上之要求,自无佛之所说法也。
对于现前宇宙之现象人类,皆有求知之欲望,谓对万有现象之由何原因而生
,其最后之本质若何?由本质又若何而生出万有?逼吾人以适当之解答,于是宗
教、哲学、科学应运而兴。惟此宗教、哲学、科学虽同出推究宇宙万有之由来及
其本体,然其解答,则有正谬浅深之殊,兹分三段判之。
1 迷信之神话与设想之玄谈
欲究宇宙万有之真相,最早则有多神教或一神教之解释。此种神教之解答,
祗可信仰,不能用思想推论也。神教以万物未有之前,由神自动所创造,宇宙万
有即以神为体质。基督教上帝创造万物,印度婆罗门教以大梵天为宇宙万有之因
体,乃至中国神话中所谓盘古开辟天地之说皆属之。古代人智浅薄,以神为本体
而生万有,自谓满足其宇宙万有说明之要求已。惟自佛法观之,一切法因缘和合
而生,皆无主宰,如以上帝为创造万物,则彼上帝复为谁造?如云有造,造则无
穷,亦即失主宰义。如云上帝无造而自生,则万物又何须待造耶?于事于理,皆
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