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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
9世纪以后,萨克森人、马扎尔人以及北欧的丹麦人先后入侵欧洲,对
法兰克王国造成巨大压力,查理曼的子孙无力再向外扩张,以往的战利品也
日渐枯竭,王室不能再满足贵族的贪欲。原来向王室承担效忠义务的贵族,
滋长了篡夺王室权利的趋向。他们在采邑上独立执法征税,丝毫不顾及王室
意愿,逐渐从王国官员演变为地方王公,国王难以驾驭。
查理曼的儿子,虔诚者路易 (814—840)执政后期又出现了一个实际问
题。在法兰克王国的诸王中,路易第一个想到通过传位于长子来保持王国的
统一。但他却有三个儿子,他们都想继承王位,得到王室的最大财源——国
库领。为此目的,他们或以武力,或赐予采邑,极力在贵族中拉拢忠臣,扩
大自己的势力;贵族们或想得到更多的土地,或害怕失去已有的采邑,也纷
纷委身于这个或那个兄弟,因为,按照当时的土地保有权制度,国王死后,
所有旧的“效忠”契约都立即失效,要与新王重订。新王则可根据自己的意
见重订或不再订立契约,很多贵族就会因此失去现有的采邑。于是,贵族,
甚至僧侣都划分为不同的派系。这个由采邑和效忠维系的王国实际上已经分
裂。
841年,争夺国库领和王位的内战,在路易的三个儿子:罗退尔、日耳
曼人路易、秃头查理及其所率领的效忠于他们的贵族之间展开了。842年三
方开始谈判。843年8月正式签订凡尔登条约,决定三分其国。莱茵河以东
为东法兰克王国,归日耳曼人路易;些耳德河、缪司河以西为西法兰克王国,
归秃头查理;介于两国之间的地区,北起北海,南至意大利中部的广大地区,
为罗退尔的领地,并由他承袭皇帝称号。对法兰克王国的这一分割奠定了现
代德意志、法兰西、意大利三国的基本格局。
(3)封建制度的确立
中世纪的封建制度是在9世纪的无政府状态中最终形成,到10—11世纪
在西欧普遍确立的。
典型的欧洲封建制度,是“由个别私人在或大或小的领土范围内,在或
①
高或低的程度上,代表或行使公共权力的制度”。即与财产所有权结合在一
起的私人权力,在其所及范围内行使公共权力。这种制度所以具有如此性质,
是因为在一个接近无政府状态的社会里,大的政治、经济单位不可能存在。
封建制度在加洛林王朝的采邑制度中已具雏形,但是查理曼的统治控制了它
的进一步发展。它的最终确立,是在内战和北欧丹麦人的入侵时期。这一时
① [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63 年1 月第1 版,第30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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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社会的基本特点就是无政府状态。而生活在无政府状态中的人们的最迫切
的需要,就是保护与安全。正是这种无政府的状态和社会对秩序的迫切需要,
使社会中已有的各种因素碰撞综合,形成了新的封建秩序。
一位学者描述了这个过程:“在查理曼以后,各种制度都没有了。但是
在这时期,从国家的瓦解里培养了尚武好战的一代作为补偿。每个小首领稳
固地立脚在他所占据的或他所保持的领地上。他保有这领地,不再在受托的
地位或在使用的地位上,而是作为财产和遗产了。那成为他自己的庄园、自
己的村庄、自己的郡邑了。那不复属于国王;他要求它是属于自己权利范围
的。
在这个时期,保护人,即保管人,就是一个能够战斗或能够保卫别人的
人……贵族按当时的语言,就是战士即士兵……是勇猛的人,有权势的人,
善于使用武器的专家;他不逃走,不付赎金,在队伍的前头挺出胸膛稳固站
②
立,以他的宝剑,来捍卫寸土尺地。”由于这些勇士,普通的农民得到了保
护和安全。而他们获得保护和安全的代价,是付出自己的土地和失去自由。
他们献出土地,与保护人订立委身契约,成为依附于保护人的附庸或不自由
的农奴。他们替保护人工作,耕种他的土地,交纳地租,维持他的部队。
由庄园的领主和依附于他的农民——农奴及少数自由人——构成的社会
组织,是建立在以城堡、堡垒或设防的寺院为中心的庄园里面的。庄园本身
是一种组织,一种制度。在这制度中,庄园的领主可以是国王、大贵族,也
可以是一个骑士。庄园主人的领主地位和农奴对人的人身依附,都是不可改
变的身分,就像个人的私有财产一样要世世代代的世袭下去。庄园是一个将
政治、宗教、军事、经济等多种性质综合在一起的社会。每个庄园都有自己
的法庭、军队和行政管理制度,王室也无权过问。庄园的管理中心是庄园法
庭。通常是设在庄园领主的城堡里。庄园的领主对庄园内的农民享有司法权、
征税权和政治统治权。凭借这些权力,庄园主得以向农民征收土地税——实
物或现金、人头税——只有农奴及最低等级的人交纳、专利税——庄园主通
过垄断公共经济事业,如磨房、酿酒作坊、烘面包房甚至村庄水井等,获得
的税款;要求农民承担庄园的各种劳役;解决人们的争端,惩罚罪行。在理
论上,庄园的土地分为两类:领主的保有地和农民的份地。耕种领主土地,
是庄园中最为普遍的农民义务。城堡是庄园政治、军事权力的象征。通常,
建造城堡这样的军事设施,属于国家的主权,也是王室的特权。社会的无政
府状态将这权利赋予了大大小小的封建主。国王对此也无可奈何。皇帝秃头
查理曾颁布诏令,承认自己对保障安全无能为力,并指示地主贵族应以建造
城堡作为社会义务。从而默认了国家主权和自己权利的丧失。
同样是出于保护和安全的需要,大大小小的领主又通过明确各自权利与
义务的契约,结成封君和封臣关系——封建政治体制的重要部分。在这种封
建体制中,封君与封臣相互负责。封臣宣誓效忠封君,并承担封建义务,包
括为封君服军役,提供物资,交纳“协助金”等。封君的义务是保护封臣的
荣誉、生命和财产,维持封臣及其家庭的生活——或直接提供衣食,或授予
封土,10世纪后,封土制十分盛行。封建制度的格言是:“没有无土地的领
主,也没有无领主的土地。”封君封臣关系世袭。封土的领有也是世袭的。
② 坦尼:《旧制度》,引自[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63 年1 月第1 版,
第316—31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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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由封君封臣关系构成的政治体制,使国家成为由契约维系的松懈的
政治共同体。在这里,国王与其所统治的人民,与他的陪臣之间也有明确的
契约关系。国王在加冕时宣誓:国王的责任是执行正义而自己也服从法律。
如果他未能做到,人民就没有义务效忠国王了。当然,国王是否执行正义要
由基督教教皇来判定。这就潜伏下后来教皇与世俗政权的冲突。按照封建法
律,一个附庸有权撤消他的臣服誓约,向他的宗主甚至国王提出挑战,只要
宗主违反了正义。同样的原因,领主也可废止对附庸的保护。
领主与附庸之间产生了争端,一般由封建法庭来解决。法庭由贵族联合
组成,国王只是众多法庭成员中的第一位,即“同等的人们中间的第一人”。
在理论上,法庭保证每一位陪臣由同他身分相同的人们来进行审判。无论领
主还是封臣,如果他们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不公正的侵犯,都可诉诸法庭的
其他成员予以裁决。法庭的裁决必须执行,必要时甚至可以违背国王的意愿。
这一点由法庭成员联合起来的力量所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