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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尔兰圣徒的《传记》,生动地记载了三个皈依基督教的日耳曼人的故事:
为了找寻离世绝俗的生活,深入森林,开垦荒地,播种土地,当移民流入后,
他们又去寻找新的修行之所,进行新的垦殖。
在无政府的年代,基督教教会承担起了政府的政治责任。早在罗马帝国
时期,教会就已建立起庞大的社会组织。在帝国崩溃后混乱的无政府的年代,
教会是文明社会遗留下来的唯一完整的组织。庞大的教皇世袭领所赋予教皇
的世俗权力,以及基督教的宗旨使教会很自然的承担起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
责任。教会的宗教权力同时也具有了政府的政治责任。例如在意大利,维修
罗马的公共建筑,移民到荒地,给穷人发放粮食救济,以及给军队发饷这类
事务,都由教皇的官吏安排;甚至抵御蛮族的入侵,与侵略者谈判等,也都
由教皇负责。
毫无疑问,寺院不是社会之外的世外桃园,教会本身也并不是一个人道
主义组织,它也有着世俗、贪婪、丑恶的一面。早在罗马帝国时期,教会就
通过接受赠款与接受遗产制度等方式积聚了大量的财产和土地,并且获得了
免除赋税和劳役的特权。正是这大量的土地和金钱赋予了主教、教会、罗马
教廷以世俗的权力。在教会所属的农场里,常常有几百甚至几千的农奴或奴
隶在一个管事的指挥下劳作。他们之中除了种田人和牧人之外,还有铁匠、
石匠等手艺人。农场的收益用于教会的慈善事业,农场的产品也在市场上出
售,参与经济竞争。当小农的经营破了产,被迫向教会典出他的土地的时候,
主教也会和贵族一样取消他的赎回权。罗马教皇格列高里一世完全按照罗马
皇帝管庄园的办法管理教皇世袭领。他提倡的作为一种剥削制度的农奴制,
对于奴隶制来说,也没有做出有益的改善。教会的严厉的土地管理政策甚至
使不少教会农奴逃亡到世俗土地上去以求保护。而且,教会组织本身就是封
① [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 年9 月第1 版第15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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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化的,森严的教阶毫无平等精神,教士、主教的贪婪和教会在精神上的专
制更是中世纪历史中最黑暗的一页。
(2)日耳曼人的社会组织与法律传统
日耳曼人的社会组织和法律传统中的某些因素,为中世纪的政治文明提
供了重要的基础。
像任何古代的社会组织一样,日耳曼人的社会组织也是以血缘亲族关系
为纽带的。他们聚族而居,组成邻里公社(马尔克)。土地由公社成员共有,
并按照各个家庭的人口和土质经常重新分配耕地。未分配的牧场、森林、荒
地、水流等仍为公社成员共有。这种古代的社会组织,随着私有财产的产生
就逐渐被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组织所取代了。
为了适应经常性的战争,日耳曼各部族还有一种“亲兵队”的组织。它
由许多忠于部族首领的武士组成,是以荣誉、信诚、勇敢以及互相尊重为基
础的军事兄弟会。这些武士勇武好战,不事生产,以战争为终身职业。塔西
佗的 《日耳曼尼亚志》中有这样的记载:在“亲兵队”中,作为一个酋长的
战友并不是一件耻辱的事情。战友们都争取酋长的最大的赏识,酋长也争取
最大数目的、最勇敢的追随者。被一大群出类拔萃的青年卫护着不但是一种
光荣,也是一种力量。在战争中,首领如果让任何战友在勇敢方面超过自己,
或战友如在战绩方面落后于首领,都是可耻的。如首领战死于疆场之上,而
战友们活着回来,这是一个莫大的耻辱,将受诟终身。卫护首领,用勇猛的
战斗来增加首领的名誉是忠诚的最高表现。同时,只有在战争中,他们才能
①
得到荣誉。这种由亲兵对首领的忠诚,首领给予亲兵以荣誉的关系所维系的
人身关系,构成了未来欧洲中世纪封建制度的重要因素之一。
日耳曼人的法律是习惯法,源于日耳曼各部族人民在长期生活中形成的
习俗和惯例。它与罗马法律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在法律与国王的关系方面。
罗马法学家认为,法律体现了统治者的意志。也就是说,虽然皇帝的合法权
②
力来自人民,但在皇帝被授予权力之后,“他所喜爱的都具有法律效力”。
日耳曼人的法律传统则包含着这样一种新的法律思想,即法律是属于民众或
人民的,是整个社会共同体的一种属性或者一种共同的财富。成文的法律并
不是某个人或某些人的主观意志,而是被发现,被找到,以人民的名义制订,
由首领或国王宣布的。法律无所不在,控制了人与人之间的所有关系,具有
约束包括臣民和领袖之间关系的力量。法律高于任何人的权力。没有任何人
可以绝对专制。
(3)罗马法律传统
一位学者认为:由权利和义务构成的契约关系,“综合了所有的封建关
①
系”。而这种权利与义务构成的契约关系,就是罗马法律传统对于欧洲中世
纪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贡献。
普遍的契约关系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经济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独
立的利益,都有保护自己利益的平等权利,以及尊重别人同样权利的义务。
契约就是两个人各自进行利益比较,在一系列的讨价还价后而达成的,双方
都有所得也有所失的自愿协议。因此,在市场经济中形成的人们独立的利益,
① 塔西佗: 《日耳曼尼亚志》,商务印书馆译本第13—14 节。
② [美]乔治·霍兰·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86 年4 月第1 版,第253 页。
① [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63 年1 月第1 版,第346/32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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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己利益的明确意识和保护自己利益的明确权利,是形成普遍契约关系的
社会条件。罗马社会已有相当发达的私有制经济和商品交换关系,罗马法律
对简单商品生产的所有重要方面均给予了详尽而明确的规定。正是在这意义
②
上,萨拜因认为,对于欧洲的封建制度,“罗马贡献了财产关系”。
日耳曼人的社会组织中并不存在契约关系。在那里,个人是集体的一部
分,人们将集体的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人与人之间相互信任,每个人都
十分自信地预料自己会受到其他人同样的对待。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并不关
心别人“欠”自己什么,相互之间不会形成基于利益比较而订立的契约关系。
而这也是一切古代社会组织所共有的特点。
② [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63 年1 月第1 版,第346/32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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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西欧封建制度的形成
(1)法兰克王国和采邑制
日耳曼人的一支,法兰克人,在其首领克洛维的率领下,于486年进入
苏松瓦。接着,又战胜了其他的日耳曼人——西哥特人、勃艮第人等,完全
①
占领了高卢,成立了“法兰克人的王国”,开始了墨洛温王朝的统治。克洛
维于493年与勃艮第笃信罗马派基督教的公主结婚,于496年圣诞节率3000
亲兵皈依了罗马派基督教,从而取得了高卢——罗马主教团的支持。而其他
一些日耳曼国王接受的则是教会已宣布为异端的阿里乌斯式的基督教。
法兰克人入主高卢以后,国王占有了庞大的帝国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