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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贵族政体向民主政体的过渡理当较为顺利,而在外力干涉不到的地方,例如累斯博斯、米提利尼、基俄斯等岛屿,也确实是民主政体发源之地。吕底亚、波斯的进犯打断了正常的历史进程,那里普遍出现了僭主,而且是儿皇帝式的僭主,这是和希腊本土的科林斯、雅典不同的地方。然而这些僭主为了维持自己的统治,所采政治一般不能违背压抑贵族,加惠平民的常例。这样,上面所说僭主政体的历史过渡作用在他们身上也或多或少地体现出来了的。但是“过渡作用”总限于一个短暂的时期,僭主的第二代第三代又无例外地愈来愈陷于贪婪、残暴与无能,这是“城邦的人”——公民所忍受不了的。公元前5世纪初,小亚细亚藩属波斯的城邦反抗波斯统治的起义,事实上同时也是反对僭主统治的起义。希波战争的胜利,也使那些地方的僭主政体一扫而空了。
民选调解官
当城邦的阶级斗争激化,需要一个独裁者来调解敌对阶级的利益的时候,希腊有过民选调解官(缪灵珠所译塞尔格耶夫《古希腊史》中,译“Aesymnites”为“民选官”(第154页)或“民选调停官”(第182页),吴寿彭所译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译此词为“民选总裁”。)或民选独裁者的例子,雅典的梭伦,米提利厄的彼塔卡斯是著名的两个例子。亚里士多德认为民选调解官“约略相当于公举的僭主,……这种统治职位有时及于终身,有时为时若干年,或以完成某些事业为期”。吴寿彭考证:
“‘艾修尼德’(Aesymmites)这名称见于荷马《奥德赛》者为运动会中的裁判员,见于亚里士多德残篇者为库梅(Gyme)执政官的通称。这里所述具有特大权力的“民选总裁”制度,米利都古代……和优卑亚古代……都曾有过,哈里加那苏(Halicarnassus)的狄欧尼修(Dionysuis)《罗马掌故》……说,希腊城邦的民选总裁和罗马的‘狄克推多制’(独裁制)相同,世人往往视为僭主。”(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60页译注)
这里所说的类似僭主是指他们具有独裁权力,而不是指他们是“僭窃政权者”,因为他们既是民选的,就谈不上什么僭窃政权了。而且梭伦和彼塔卡斯两人有一切机会可以建立世袭的僭政,然而任期届满时都自动放下政权,更不类僭主行径。大征服以前,共和罗马时期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时不止一次选出独裁官,当民主政制还富有生命力,兵制还是公民军的时候,这些独裁官也都任满离职,并未企图僭窃最高政权。所以,民选调解官和僭主一样,都是城邦制度的特殊产物,专制主义盛行的“东方”,是不可能产生这类史例的。
僭主和民选调解官何以不见于我国古代
然而,当我们说僭主或民选调解官是凌驾于两个敌对阶级之上的国家权力,它是城邦制度的产物的时候,事实上已经隐默地设定了一个前提,即城邦政治是一种阶级政治。说得具体一点,那就是指在通常的不需要什么僭主或民选调解官的状态下,城邦政权掌握在利益互有冲突的两个或两个以上阶级中的一个阶级手里,而城邦的法律就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显然这就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实质,马克思恩格斯对于法国两个拿破仑专制主义皇朝的分析,事实上也就是我们对于希腊初期僭主的历史作用的分析。这里我们要提出一个问题,既然僭主,民选调解官之类的史例不见于我国古代,也不见于一切专制主义的“东方”,那么,上述国家学说又应该如何具体应用于我国和“东方”?
当然,我国古代和任何东方国家,阶级和阶级斗争是存在着的,而且是十分深刻的。然而专制主义政治有一点显然完全不同于城邦政治:那里不许可社会的各个阶层组成为政治上的各个阶级,那里没有以其政纲体现与代表不同阶级的利益的政党或政派。专制主义政体自以为“抚民如抚赤子”,亦即一切阶级无论其利害如何不同,均被视为皇帝的子民,皇帝自命为一视同仁地照顾他们的利益,不许结党,不许发表不同于皇帝的政见,不许干预皇帝的施政。事实上,一方面皇朝残酷地剥削人民,成为人民利益的最大的敌对者,一方面,皇帝的庞大的官僚机构又每日每时在产生出来新的贵族阶级,帮助皇帝剥削与统治。这样,皇朝政权及其官僚机构自己处于敌对阶级中的一方,而又讳言阶级,严禁结党,阶级斗争就只好采取骚乱、暴动、农民战争和皇朝更迭的形态。在这种状况下,阶级政治的城邦制度的一切现象当然不会出现,皇朝政权也就决不是什么凌驾于敌对诸阶级之上,不使各阶级之间胜负不决的斗争弄到两败俱伤,使社会得以持续下去的一切暂时现象了。
立法者
立法者(Lawgiver)在希腊史上有两种意义:一是编纂法典,使之成文化,并予以公布的政治家兼法学家,旧邦如雅典的德拉孔,新邦如建城不久的西西里的卡塔拉(Catana)请卡伦达斯(Charondas)为之立法。第二种是梭伦、来库古等实现了社会和政治制度上的重大改革的立法者兼最高政权的执掌者。例如梭伦就在他“民选调解官”的任期内立了新法,改革了旧制,它们的历史意义,以前屡次说到,这里不再重复。
立法者这个名词,是文艺复兴以后的西方人常常使用的名词,如孟德斯鸠、卢梭,这个名词在我国和僭主、民选调解官一样是陌生的。近人麦孟华(康有为的门生,见所著《商君评传》)说:“中国……数千年来未闻有立法之事,惟求之于二千年上,其有足与来库古、梭伦相仿佛者,于齐则得一管子,于秦则得一商君。”在某种意义上说,这种比拟也是可以的,但是管仲、商鞅是君主的顾问和大臣,而不是民选的调解官;他们的立法活动,是为君主谋富国强兵,而不是为了调整阶级关系;他们立法取消了世卿政治,但是所确立的政治制度是专制政体。希腊的立法者,则把贵族政体基本上改变成了民主政体,甚至斯巴达的来库古也不算例外。何以两者间有此差别,看起来,上面的解释也是适用的。春秋战国时代,正当我国历史转变的关头,但是从殷商到西周、东周长期“神授王权”的传统,已经决定了唯有绝对专制主义才能完成中国的统一,才能继承发扬并传布中国文明,虽然这种专制主义使中国长期处于停滞不前,进展有限的状态之中,但这是历史,历史是没有什么可以后悔的。
第六章 城邦希腊从极盛到衰亡
——公元前5—4世纪的希腊
第一节 概况
城邦希腊的发展和希腊城邦制度的最后形成,都以希腊人得以比较自由地殖民于东西南北为其先决条件。大体说来,时期愈早,这个条件愈充分,时期愈晚,困难愈大。由上章,我们已经知道,公元前7世纪起,希腊人在东方首先是面临强大的吕底亚王国,以后又面临更强大的波斯帝国,以至小亚细亚的希腊人不得不作避难移民,或则屈服于吕底亚、波斯的统治。在西方,从公元前8世纪起,希腊人和伊达拉里亚及迦太基之间移民竞争十分激烈。总的说来,公元前6纪世纪末,地中海和黑海周边可以殖民的地方或者已经分割完毕,或者因为内陆强国的阻力,新殖民城市已经没有建立的余地了。以本土为中心的希腊世界到公元前6世纪末已经定型,从此再也没有扩展,希腊城邦制度,经过长期演变,到此时也已最后形成,灿烂的希腊文明就是在这个根基上成长起来的。
公元前6世纪以前,希腊世界的扩张,决不是和平的扩张,进入公元前5世纪以后,希腊人更面临着对外战争的考验。其实,从公元前6世纪中期波斯崛起于东方以来,战争愈来愈不可避免。只是因为希腊的小亚细亚诸城迷恋于长期来经济发展和“分裂繁殖”的传统,又因为他们本来就和当地人民混合,个人主义和世界主义的意识比较浓厚,民族感情不甚强烈,一时竟然安于藩属波斯的处境。公元前5世纪后期,波斯在征服小亚细亚后继续南进,公元前540年征服巴比伦,当时屈服于巴比伦的腓尼基诸邦(推罗,西顿等)随而成为波斯的藩属。公元前525年前后,波斯又征服埃及。自此以后,小亚细亚希腊诸邦处境愈来愈恶化。公元前5世纪初发生了伊奥利亚希腊诸邦反波斯起义,成为希波战争开始的信号。从此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