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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1-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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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说,一个违反人类理性和全部人类本性的事件发生了。数百万人互相对立,犯下了难以计数的罪恶:欺骗、背叛、盗窃、作伪、生产伪钞、抢劫、纵火、杀人。世界的法庭编年史用几个世纪也搜集不完这些罪行。而对此,当时那些干这些事的人却并未把它作为罪行来看待。”
  于是,这里奇怪的现象出现了:放纵战争的行为,恰恰是为了遏制开战的权利。如果全然没有战争,自然也就不会有战争中的罪恶。那么,就不妨让战争来得更残酷些吧,以便人们不再敢进行战争。这后面的思想不再是残酷无情的和不道德的了,而简直是一种极高的道德理想主义。但这可不可能呢?
  对待战争的确可以有两种道德态度:极高的理想主义者更看重战争权利的伦理,或者说,认为战争权利的伦理更具有优先性;而现实主义者更看重战争行为的伦理,或者说,认为战争行为的伦理更具有优先性。因此,极高的理想主义者更看重战争的原因、看重开战的理由——而实际上他倾向于否定有任何真正能成立的“理由”;而现实主义者更看重战争的手段、战争进行的方式。极高的理想主义者更乐观,心底相信人类能达到永无战争的一天;而现实主义者则比较悲观,隐隐地觉得人类其实不可能完全避免战争,既然如此,就不如先来驯化战争,使它至少不太残酷,至少不造成太大的损失。
  我们还需要注意有意的行为残酷对人性的影响,对和平时期的影响。生命是连续的,生活在和平时期的人很多曾是生活在战争时期的人,如果战争中可以随意使用任何残酷的手段,可以任意地虐待、侮辱、折磨、处死人的生命,他们不是容易把这种习性也带到和平时期中来吗?对敌人采用的手段变成了习惯,不是也可能对自己的同胞采用吗?
  不过,极具讽刺性的是,一个活到了二十世纪下半叶的人,将看到战争的残酷倒的确在某种意义上阻止了新的世界战争。由于核武器的出现,美苏放弃了直接对抗。使用这样的大规模杀人武器虽然可能还不同于有意的行为残酷,但后果将是一样的,它将不仅杀死有可能投降的人们、不愿战斗的人们,而且还将杀死大量的平民,乃至毁灭整个世界。在这样的一幅图景面前,人们终于却步了。但这也许只是暂时的却步,而在过去的半个多世纪中,也不是没有可能爆发热核战争的危险时刻。
  我们也许还可以在书中发现轻视战争行为规则的第三个理由:即所有相关各方对战争的爆发都是有责任的。这一理由隐藏在托尔斯泰对战争原因的理解中。他认为,导致战争的原因多不胜数。在探索战争原因时我们愈是深入,发现也愈多。每一个孤立原因或是一系列原因就其本身来说都是正确的,但就其与事件的重大比较所显出的微不足道而言,这些原因又同样都是错误的,亦即就这些原因如果没有其他各种原因巧合,不足以引起事件的发生来说,它们作为原因又是不真实的。如同拿破仑拒绝将自己的军队撤回到维斯拉和归还奥尔登堡公国一样,我们同样可认为一个法国军士愿不愿服第二次兵役是这类原因:因为,如果他不愿服役,第二个,第三个,第一千个军士和士兵都不愿服役,拿破仑的军队就少了一千个人,那么战争也就不可能发生了。如果拿破仑不因人们要求他撤回到维斯拉而感到受侮辱,不命令军队进攻,就不会有战争;但是,如果所有军士不愿服第二次兵役,战争也不能发生。如果英国不玩弄阴谋,如果没有奥尔登堡公爵,如果没有亚历山大受辱的感觉,如果在俄罗斯没有专制政权,如果没有法国革命和随之而来的个人独裁和帝制以及引起法国革命的所有因素等等,也同样不会爆发战争,这些原因中只要缺少任何一个,就什么也不会发生。由此可见,所有这些原因——数十亿个原因——巧合在一起,导致了已发生的事。
  我们现在要考虑战争的人为原因,而且是可以在道德上追究的人为原因,也就是作为责任乃至罪责的战争原因。在某种意义上,对方的每一个士兵都不是完全无辜的,都是要对这场侵略战争负责的。但他显然不能像拿破仑那样负责。这种责任的相差不可以道里计。我们在考虑可以追究、尤其是在法律上追究的战争罪责时,就可能只能考虑那些最直接的原因,甚至就只能考虑那些在一定程度上行动者可以自由选择的原因。当然,对何谓“可以自由选择”及其程度会有无穷无尽的不同理解,但缩小到“罪责”这个问题,我们可以说,不管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又被后面的原因所推动乃至“被决定”,第一,我们要看这个人做出如此的行为个人是否要付出很大的代价;第二,我们要看这个人做出如此的行为是否要产生很严重的后果。正是在这两点上将区别开拿破仑和一个普通士兵对战争的责任。
  一个普通士兵拒绝再服兵役将对他产生很严重的后果,他可能被罚款、被监禁甚至受更严厉的惩罚。而一个普通士兵的拒服兵役要产生阻止战争的效果,则有赖于将有千百万的士兵不约而同地都采取同样的行动。在前一点上他将承受的个人后果对他来说是极其巨大的;而在后一点上他将起的个人作用却是微不足道的。看来作者并没有区分统帅和士兵这样两种相差悬殊的作用和责任,而他后来对历史法则论述的失误似乎也可以在这里找到。
  二
  不仅在《战争与和平》一书中散见有对历史的议论,在全书最后还有数十页作者对历史哲学的专门论述。一些评论者认为这是不必要的,读者甚至可以撇开不看。无论如何,这样做对一个文学家来说是很独特的。但我们要考虑十九世纪俄罗斯的思想主要是通过文学发展的,托尔斯泰也越来越有志于做一个“真理的探索者”,按照巴赫金的观点,他还是一个“独白”的文体作家。这倒也好,我们的议论将以他的议论为据。
  托尔斯泰的思路是这样的:历史的主题是各民族和人类的生活。权力是群众意志的总和。群众或以明显的表达、或以默然的许诺把权力移交给他们所选出的统治者。那么,如何移交呢?史学家对此有三种解释,亦即有三种移交方式:第一是群众的意志无条件地移交给统治者;第二是在明确的人所共知的条件下移交给统治者;第三也是有条件的移交,但是这些条件是不为群众所知,不明确的。但我们从这几种解释中都只能得出帝王将相和才子佳人的历史,而不是各民族生活的历史。我们不能光注意头羊,而要注意整个羊群。还有,何谓“群众意志的总和”,有这样一个统一的“总和”吗?又何谓“移交”?有这样一种“移交”吗?所以,托尔斯泰又说,群众意志移交给统治者的理论,不过是一种代用语,不如直接考察命令和事件的关系、考察发令者和受命者的关系。这种关系就是权力的关系。这样我们会看到一个金字塔:越往上,人越少,参加直接行动也越少,但发号施令越多;越往下,人越多,参加直接行动也越多,但发号施令越少。一个群体,就主要让那些不直接参加行动的人为他们的集体行动考虑、策划和进行道德辩解,换言之,让那些不劳力者“劳心”。那些道德辩解都是互相矛盾的,但在当时却有必要的意义。历史无法考察原因,而只有无限循环的相互作用,就像物质世界中原子永远在相吸相斥一样。
  但是,由于历史法则与自然法则不同,它与人有关,就还要考虑自由意志的问题。人在历史中是否有自由意志?人在行动中的确经常感到自己是可以自由选择的,可以做或不做某个行动,可以这样做或那样做。这就是自由吗?但是,我回忆得越远,我其实就越对自己是否自由发生怀疑,我们越是往前追溯一个事件,我们就越觉得那些事件不是任意做出的,必然性的法则也就越明显。我们越是追溯“原因的原因的原因”,自由意志就越是可疑。但由于我们不可能追溯得那么远,不可能知道得那么多,我们就还是在某种程度上是“自由”的。但不论对原因的了解有多么困难,我们永远得不出完全自由(也就是说,完全没有原因)的观念。在理性看来,“自由”不过是刹那间的、无法确定的生命的感觉而已。我们在历史中把已知的东西称作必然性的法则,把未知的东西称作自由意志。而就历史来说,自由意志不过是对我们已知的人类生活法则中未知的剩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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