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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原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属于两种法律行为,但也有其共同之处,即都是经合同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改变原合同法律关系。所不同的是,前者产生新的法律关
系,后者是消灭原合同关系,并不再建立新的法律关系。
(3 )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有关的合同法规以及从经济生活与司法实践来看,凡发
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和解除项目合同:
①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项目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③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且在被允许推迟履行的合
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由于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项目合同时所期望实现的目的或致
使项目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
⑤项目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出现。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解除项目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项
目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之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当
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者分别承担项目合同的义
务和享受相应的权利。
4。项目合同的终止
(1 )合同终止的理由。
当事人双方依照项目合同的规定,履行其全部义务后,合同即行终止。合同
签订以后,因一方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止合同关系,为合同的终止。合同签订
以后,是不允许随意终止的。根据我国的现行法律和有关司法实践,合同的法律
关系可由下列原因而终止:
①合同因履行而终止。合同的履行,就意味着合同规定的义务已经完成,权
利已经实现,因而合同的法律关系自行消灭。所以,履行是实现合同、终止合同
法律关系的最基本的方法,也是合同终止的最通常原因。
②当事人双方混同为一人而终止。法律上对权利人和义务人合为一人的现象,
称为混同。既然发生合同当事人合并为一人的情况,那么原有的合同已无履行的
必要,因而自行终止。
③合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终止。不是由于当事人的过错而是由于不可抗力
的原因,致使合同义务不能履行的,应当终止合同。
④合同因当事人协商同意而终止。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而解除或者免除义务
人的义务,也是合同终止的方法之一。
⑤仲裁机构裁决或者法院判决终止合同。
(2 )终止合同时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①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a。承包方停止施工和撤离现场,业主接收工程;
b。转让同分包商和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以及业主支付所欠分包商和供应商的款
项;
c。向业主移交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②终止合同后的支付:
a。由于承包方违约而引起的合同终止,承包方无权取得尚未完成的工程项目
的付款,但合同规定承包商在合同终止前,圆满完成的工程部分的价款,承包方
有权索取,另外承包方需赔偿业主由于终止合同而引起工程竣工延迟和因终止合
同遭受的损失;
b。因业主责任引起的合同终止,承包商有权获得属于已完工程的价款和因终
止合同遭受的损失;
c。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的合同终止,承包方有权获得属于其已完工程的价款,
对于终止合同对双方造成的损失,按公平合理的办法处理。
(三)项目合同管理中常见的问题
1。合同纠纷
(1 )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投资项目本身的特点是投资大、工期长、现场复杂多变,尽管投资项目合同
十分细致,但仍难免有缺陷。而且因为合同的所有条款都与成本、价格、责任、
权利、付款等相联系,直接关系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和可能的收
益状况,这也可能造成签约双方对合同理解不一致而发生各执己见、争执不下的
局面。由此可见,合同的争端和纠纷是不可避免的。诱发合同纠纷的因素很多,
但是归结起来有以下三个方面:
①不可预见的原因。这主要是因为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不可抗力和不可
预见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政治变动等情况给工程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②合同自身的原因。这是由于虽然合同都尽可能订得具体详尽,但绝不可能
没有任何缺陷,这就成为日后争端的“伏笔”。签约各方必须在签订合同前认真
逐条审查合同条款,以便剔除合同中有明显偏向的条款,以免发生争端时被动。
③由于人为的原因。主要是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错误或组织管理不力产生
的争议,这种因素常见的有:设计变更、增减项目、工程师指示不明确等。
具体来说,争议的主要内容有:关于工程进度和工期延误;关于材料、设备
等物资供应;关于施工质量和标准;关于工程款项的支付与扣罚款及其依据;关
于合同条款的解释;关于索赔与反索赔等。
(2 )处理合同纠纷的主要方式
基于项目合同的特有属性,发生合同纠纷是比较正常和常见的。如何处置合
同纠纷对双方当事人都极为重要,处置合同纠纷的主要方式有:协商解决、调解
解决、仲裁解决和诉讼解决。
①协商解决。是指双方当事人进行磋商,为了促进双方的关系与相互谅解,
为了今后双方经济往来的继续与发展,相互都怀有诚意地作出一些有利于纠纷实
际解决的让步,并在彼此都认为可以接受、继续合作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
目前,许多合同中有关纠纷解决条款都写明“凡由于在执行本合同所引起的
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通常情况下,
双方当事人遇有纠纷,一般都愿意先进行协商,宁愿作出一些让步,以换取合同
的正常履行。
②调解解决。调解是由第三者从中调停,促使双方当事人和解。调解可以在
交付仲裁和诉讼前进行,也可以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进行。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后,
即可不再求助于仲裁或诉讼。
③仲裁解决,指双方当事人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协议,自愿把争议提交双方
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由其依照一定的程序作出裁决。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仲裁分为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④诉讼解决。指司法机关和案件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下,为解决
案件依法定诉讼程序所进行的全部活动。基于所要解决的案件的不同性质,可以
分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而在项目合同中一般只包括广义上的民事
诉讼(即民事诉讼和经济诉讼)。
项目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一般由各级法院的经济审判庭受
理并判决。根据某些合同的特殊情况,还必须由专业法院进行审理,如铁路运输
法院、水上运输法院、森林法院以及海事法院等。
当事人在提起诉讼以前应该充分做好准备,收集有关对方违约的各类证据,
进行必要的取证工作,整理双方往来的所有财务凭证、信函、电报等等;同时,
向律师咨询或聘请律师处理案件。
当事人在采取诉讼前,应注意诉讼管辖地和诉讼时效问题。
2。索赔
(1 )索赔类型
索赔是国际工程建设中经常发生的现象,其含义非常广泛。广义而言,索赔
是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的一方,由于不应归其负责的原因而造成合
同义务外的额外费用支出,进而通过一定的合法途径和程序,向合同当事人另一
方要求予以某种形式的补偿的活动。
索赔在执行合同的任何一个阶段都可能发生,而且由于各工程项目的复杂性
和特殊性,索赔的内容和形式也不尽相同。由于索赔可能发生的范围比较广泛,
其分类方法视其涉及的各当事方和索赔依据而有所不同。
①按索赔的依据分,可分为合约索赔、合约外索赔和优惠补偿。合约索赔,
指索赔内容可以在合同中找到依据的索赔;合约外索赔,指索赔内容和权利虽然
难以在合同条款中找到依据,但权利可以来自普通法律;优惠补偿,这类索赔既
不能在合同中找到依据,业主也没有违约或触犯事件,是承包商对其损失寻求某
些优惠性付款。
②按索赔的对象,可分为施工索赔和商务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