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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可能在经济上蒙受更大的损失或无法计算的间接损失。此外,即使当事人
一方在经济上的损失得到一部分补偿,但是对于预定的项目目标或任务,不能得
到实现,实际上会有更大的损失。所以,实际履行的正确含义只能是按照项目合
同规定的标的履行。
当然,在贯彻以上原则时,还应从实际出发。在某些情况下,过于强调实际
履行,不仅在客观上不可能,而且还会给对方和社会利益造成更大的损失。这样,
应当允许用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办法来代替合同的履行。
(2 )项目合同的适当履行。即当事人按照法律和项目合同规定的标的按质、
按量地履行。义务人不得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否则,权利人有权拒绝接受。所
以,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对标的物的规格、数量、质量作具体规定,以便义务人按
规定履行,权利人按规定验收,这对于提高产品质量、促进社会生产是十分重要
的。
合同履行的期限,是指义务人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时间。双方当事人应当在
合同中明确规定年月日,不能明确规定的,也必须注明某年某季或某年上半年、
下半年。
明确规定合同履行地点,也是十分重要的。合同履行的方法,应当符合权利
人的利益,同时也应当有利于义务人的履行。
2。项目合同的违约责任
违反合同必须负赔偿责任,这是合同法规中规定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合同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合同依法成立之时,即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
当一方不履行项目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或
者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是对不履行合同一方的一种法律制裁。
对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当事人的另一方可向仲裁机关和法院提出申请和起
诉,要求在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其履行合同和赔偿损失。
追究不履行合同的行为,须具备以下条件:
(1 )要有不履行合同的过错。过错是指不履行合同一方的主观心理状态,
包括故意和过失,这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必要条件。法律只对故意和过失给予
制裁,因此,故意和过失是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条件。根据过错原则,违
反合同的不论是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也好,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好,或者合同以
外的第三方都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2 )要有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都是一种不
履行合同的行为。
(3 )要有不履行合同造成损失的事实。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必然会给
对方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一般来说,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部分。
通常情况下,是通过支付违约金赔偿直接损失,而间接损失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很
难计算,多不采用。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前所述,法律只要求行为人对其故意和过失行为造成不履行都是一种不履
行合同的行为。
(4 )要有不履行合同造成损失的事实。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必然会给
对方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一般来说,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部分。
通常情况下,是通过支付违约金赔偿直接损失,而间接损失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很
难计算,多不采用。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前所述,法律只要求行为人对其故意和过失行为造成不履行合同负赔偿责
任,而对于无法预知防止的事故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则不能要求合同当事人承
担责任。所以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免除不履行合同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1 )合同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是由于当事人无法预知或防止的事故所
造成时,可免除赔偿责任。这种事由在法律上称为不可抗力,即个人(或法人)
无法抗拒的力量。
(2 )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有负责条件,当发生这些条件时,可不承担责任。
(3 )由于一方的故意和过失造成不能履行合同,另一方不仅可以免除责任,
而且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对违约惩罚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 )违约金。违约金是由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当签约中的一方
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当一方违约时,应无条件地向对方支付违
约金,并且不因此而免除违约者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这是对双方都有约束
力的一项规定。
(2 )罚款。包括误期罚款和损害赔偿。误期罚款是对在没有可被业主接受
的理由情况下延误工期的一种惩罚措施,一般不超过合同价的10%。损害赔偿是对
签约双方都有效的措施,主要是当签约任何一方由于自身的错误而给对方造成损
害时,应向对方赔偿损失,通常采取支付赔偿金和恢复原状两种办法。
(3 )业主接管工程。当业主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现承包商有不良意图,比
如不支付职工的工资、拒绝改进低劣的工程质量、在约定的期限内不是因不可抗
力作用或甲方原因而履约不力乃至不执行合同等严重不履行合约义务的情况,导
致施工进度迟缓或给业主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时,业主可发出警告书,令其限期改
正或弥补。在规定期限后,承包商若未进行改进,那么业主就可以宣布接管工程。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断合同的执行,只是由业主代替承包商实施工程的领导权,
直接付给工人工资和付给供应商货款,而所有费用均由承包商负担。这种接管可
以一直持续到业主认可承包商解除合同的要求为止。接管的决定可以不经过法庭
而由业主直接作出。
(4 )终止合同。终止合同与业主接管工程不同,这是一种双向的惩罚措施。
合同在执行中,由于一方不能履行合约义务,另一方依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可以要
求解除已生效的合同,并可要求赔偿损失。同时,合同也就失去其法律效力。若
是承包商违约,可由业主通过协商形式或先行发出警告书等形式终止合同。若是
承包商要求解除合同,在业主明确答复之前还必须继续施工,直至业主宣布终止
合同为止;若业主不同意,承包商也须继续施工至法庭裁决宣布终止合同时。
(5 )重新招标。这是业主针对承包商的严重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一种比以上
四种措施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这种招标的标的一般是除去承包商已完工部分的
全部剩余工程,而费用和风险则由违约承包商承担。
(6 )取消承包资格。这是在投资项目合同中最严厉的一种惩罚措施,一般
并不轻易采用,而且在作出这项决定前,必须事先通知承包商,并要求其在规定
期限内做好辩护准备。这种惩罚只在承包商有诈骗行为、严重违约或严重违反有
关劳动法规的情况下才会实施。
3。项目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1 )合同变更的特征
合同的变更通常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改变合同的内容和标的的法律行
为。主要特征是:一是合同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二是改变合同的内容和标的,
一般是修改合同的条款;三是其法律后果应是产生新的债权和债务关系。
从合同变更的内容和范围上看,主要包括增减工作项目、材料的变化、施工
方案的变化、施工条件的变更、国家立法的变化等。从管理上看,主要有正常和
必要的合同变更与失控的合同变更两大类。正常和必要的合同变更是为了保证项
目的正常实施,甲乙双方根据项目目标的需要,进行必要的设计变更或项目工作
范围调整等所引起的变化,经过充分协商,对原定合同条款作适当修正,或补充
新的条款。这种项目变化引起的原合同条款的变更,是有利于实现项目目标的积
极变更。失控的合同变更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未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作
出的变更,往往会导致项目受损或使合同执行产生困难。
(2 )合同解除的特征
合同的解除是指消灭既存的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主要特征是:一是合同当
事人必须协商一致;二是合同当事人应负恢复原状之义务;三是其法律后果是消
除原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属于两种法律行为,但也有其共同之处,即都是经合同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改变原合同法律关系。所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