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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心灵直观的产物和演绎的结果,而通过归纳得到一些普遍原则,只具有偶
然性。这就背离了真理的客观性。
亚里士多德在许多领域里的影响都非常大,而影响最大的则在逻辑学方
面。在古代末期,当柏拉图在形而上学方面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时,亚里士
多德已经在逻辑学方面是公认的权威了,并且在整个中世纪都始终保持着这
种地位。
亚里士多德是形式逻辑的奠基人。第一,他研究了存在的最基本的形式
和最普遍的关系,第一个给概念分类,得出十大类范畴:实体 (如“人”或
“马”等)、数量(如“一尺长”或“一尺半长”等)、性质(如“黑”或
“白”等)、关系(如“两倍”、“一半”或“大小”等)、地点(如“市
场上”或“吕克昂”等)、时间(如“昨天”或“去年”等)、姿态(如“躺
着”或“坐着”等)、状态(如“着鞋的”或“武装的”等)、活动(如“施
手术”或“针灸”等)、遭受(如“受手术”或“受针”灸”等)。他认为,
这些范畴不是主观思维的产物,而是客观事物不同方面的反映或规定。“基
本存在的类别正好是那些范畴说明的东西。因为存在的意义和范畴一样多。”
事物的客观状况不断地改变着,所以范畴也是变化的。因此,恩格斯曾经把
亚里士多德同黑格尔并列为“带有流动范畴的辩证法派”。第二,他提出了
归纳法和演绎法这两种逻辑方法,并制定了演绎推理的主要形式。归纳法就
是由许多个别的事物归纳出普通的原理;演绎法则是由普遍的原理推出个别
的东西。最简单的演绎推理就是三段论。例如由“凡人都是要死的”(大前
提);“苏格拉底是人”(小前提);可以推出结论:“苏格拉底是要死的”。
亚里士多德研究了三段论的各种形式。第三,他第一次提出了逻辑思维的三
个基本规律——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确定了判断的定义及分类。现在
形式逻辑的许多重要内容,他都已经规定下来了。他没有把逻辑形式跟现实
的内容割裂,而是力求从现实内容中、从存在中引出逻辑形式来;把思维、
判断的联系,看成物体本身存在的联系的反映。列宁指出:“亚里士多德处
处都把客观逻辑和主观逻辑混合起来,而且混合得处处都显出客观逻辑来。”
但是,唯物主义和辩证法在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中是“偶然的、不彻底
的、尚未发展的、倏忽即逝的”。他坚持的基本上是形而上学的观点,以此
和赫拉克利特的辩证法思想斗争。他说:“传闻赫拉克利特曾说,同样的事
物可以为是,亦可以为非是,这是任何人所不能置信的。”在同一时间,指
同一事物“是人又是非人,不能是真确的”。恩格斯指出:“旧形而上学意
义下的同一律是旧世界观的基本原则:a=a,每个事物和它自身同一”,但是,
辩证法不知道什么“绝对分明的和固定不变的界限,不知道什么无条件的普
遍有效的 ‘非此即彼’,它使固定的形而上学的差异互相过渡,除了‘非此
即彼’,又在适当的地方承认 ‘亦此亦彼’,并且使对立互为中介;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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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唯一的、最高度地适合于自然观的这一发展阶段的思维方法。”亚里士多
德远远没有达到辩证法的思想。
(2)关于推理学说
亚里士多德在《前分析篇》第一卷第一章一开始就循序渐进地阐述了三
段论。他认为它的主题是证明,并把他所阐述的这门科学叫做证明学。他首
先指出三段论是由前提构成的,而前提 (判断)又是由名词构成的。接着他
就对什么是前提下了明确的定义。
他指出,一个前提就是对一事物肯定什么或否定什么的一个句子。这里
指的是有主谓结构的判断,同时也是对前提判断的质的规定。结论也是肯定
什么或否定什么的句子,但结论不是前提,而是由前题产生的结果。其实前
提和结论都是关于某一确定的东西陈述为一确定的东西。前提是根据,结论
是由根据所得的结果。三段论是由两个前提构成的。
如果说前提中肯定什么或否定什么是确定的,那么结论则是关于确定的
东西的肯定或否定。前提所涉及的可以是任何方面的内容,但结论是跟着前
提的。结论不能抛开前提,它必须就前提所涉及的内容来肯定或否定一个确
定的东西。
从量上看,前提分为全称的、特称的和不定的,而无单称的。亚里士多
德三段论关于前提的量的差别不同于今日。
全称的是这样一种陈述:某事物属于另外某事物的全体分子或无一分
子。例如,A属于所有的B,A不属于任何B。特称的陈述是:它属于其中一
些,或不属于其中一些,或不属于全体。
不定的前提是:无论它属于或不属于,都没有任何标志以显示它是全称
的或特称的,即A属于所有的B,还是不属于所有的B,没有量的标志可以判
定。他自己举的例子是:“愉快不是善。”
不定的前提,亚里士多德在谈到命题的关系的大部分场合中把它们等同
于特称命题。而在他的三段论中,无论是单纯的推理形式,或带有内容的具
体三段论的例子,都再没有用过不定前提。所以,后来的逻辑学家只采取了
四种前提:全称肯定、全称否定、特称肯定、特称否定。
在三段论里,必须有两个前提。两个前提共有四个名词,因其中有一个
重复出现,实际共有三个。他说,如果这三个名词彼此间存在着这样的关系,
即最后的名词包含在中间的名词之内,就像在一个整体里一样,而这中间的
名词或是包含在第一个名词之内,就像在一个整体里一样,或是被排斥于其
外就像离开了这个整体一样。在这种情况下,这两个端词就必然凭借一种完
善的三段论而发生了关系。这里起重要媒介作用的是中词,它自身被包含在
另一个名词之内而又包含着另外一个名词自身之内。两个端词是指被包含在
另一个名词之内的那个名词,和那个包含着另一个名词的名词,亦即大词和
小词,他称之为第一个词 (大词)和最后的词(小词)。其中包含中词的那
个名词叫大词,把存在于中间的名词之内的那个名词叫做小词。这就是说,
三段论是由前提和结论构成的,而前提和结论又是由名词即中间词、大词和
小词构成的。
那么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是怎样表达的呢?下面是亚里士多德三段论的
几个真正的最基本的形式。
①如果A被断定为B的全体分子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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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并且B被断定为C的全体分子的属性,
③那么A就必然被断定为C的全体分子的属性。
这就是三段论第一格的AAA式。
①如果A被断定为B的无一分子的属性,
②并且B被断定为C的全体分子的属性,
③那么就必然是没有任何C是A。
这是第一格的EAE式。
在上列的这两个三段论的逻辑形式中,①、②为前提,③为结论。前提
均有所肯定或否定。③是由前提引申出来的结论,是结果。如前提具有上述
那样的关系、联系,则必然得出结论。
A、B、C为三个名词,B为中词,C为小词,A为大词。中词在三段论中
起着重要的媒介作用。
在前面所列举的公式中,“被断定为……全体分子的属性”这类词项是
固定不变的,即所谓逻辑常项。在有关任何对象、任何内容的论断中,凡采
取这种推理形式的时候,它们就可以是不变的。常项所表示的是不同思想对
象及其内容的一种一般的联系。字母A、B、C不具体表示什么。它们是抽象
的符号,可以代进任意的具体内容,因此它们被称之为变项。上面三段论形
式中所包含的前提和结论相联系的一般公式。其中每一个还不是判断,因为
它无真假。它只表达判断的形式,因为不能说“A属于所有的B”是真的或是
假的,正如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