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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变更与更正讲解-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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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为了定期、及时地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将延续不断的经营活动人为划分为一定的期间,并在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上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定期确认和计量。例如,在会计分期的情况下,许多企业的交易跨越若干会计年度,以至于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作出决定:某一年度发生的开支,哪些可以合理地预期能够产生其他年度以收益形式表示的利益,从而全部或部分和后递延,哪些可以合理地预期在当期能够得到补偿,从而确认为费用。也就是说,需要决定在结算日,哪些开支可以资产负债表中处理,哪些开支可以在利润表中作为当年费用处理。因此,由于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的前提,在确认和计量过程中,不得不对许多尚在延续中、其结果尚未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予以估计入账。
  本准则将会计估计定义为:企业对其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需要进行会计估计的项目通常有:坏账;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固定资产的耐用年限与净残值;无形资产的受益期限;递延资产的分摊期限;或有损失和或有收益;收入确认。等等。
三、会计政策变更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条件
  对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条件,国际会计准则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都分别作了明确规定。
  《国际会计准则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差错和会计政策变更》指出:只有法规或会计准则要求改变会计政策时,才能改变会计政策;当改变会计政策能更恰当地反映交易或事项时,才能改变会计政策。
  同时指出,以下情形不必于会计政策变更:(1)对与以前发生的、具体本质区别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某项会计政策;(2)对以前没有发生过或不重要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书第20号会计变更》指出:会计政策变更源自于采用不同于以前的公认会计原则。如果采用新的会计政策更为可行,可以变更会计政策。会计政策变更的形式有许多种,例如:存货的计价方法从后进先出法改为先进先出法;资产的折旧方法从加速折旧法改为直线法;长期建造合同的核算方法从完成合同法改为完工百分比法,等等。
  同时指出,以下情形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1)对初次发生的或以前发生过但其影响不大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某项会计政策;(2)当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中国香港《会计实务准则第2号非经常性项目及前期调整》指出:除非法规或某项会计实务准则规定要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或认为变更会计政策可更恰当地呈报该企业的交易或事项,否则不应变更会计政策。
  同时指出,以下情形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1)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去处理一些在实质上与以前所发生的不相同的交易或事项;(2)采用一种新会计政策去处理以往未发生的或在以往并无重大影响的若干交易或事项。
  《加拿大特许会计师手册第1506章会计变更》指出:会计政策变更或者是根据加拿大特许会计师手册新的推荐意见、会计准则指导委员会的会计指南而作出的;或者是根据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紧急问题委员会讨论的议题概要而作出的;或者是根据法律规定而作出的;或者这种变更更能使公司更恰当地反映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会计政策变更的例子有:确定存货成本的方法发生变更、资产折旧方法的变更,等等。
  同时指出,以下情形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1)当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采用新的会计政策;(2)对初次发生的或影响不大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第1001号会计政策的披露》指出:在编制和呈报会计和集团会计的过程中,企业可能由于以下原因而变更会计政策:(1)包括会计准则在内的法律规范的引进或变更;(2)会计职业界发布的会计准则的引进或变更;(3)为了改善财务报表而变更会计政策。
  新西兰《标准会计惯例公告第1号会计政策的确认和披露》指出,在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以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可能由于以下原因而变更:(1)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相关性、一致性和谨慎原则,以前采用的会计政策不再恰当;(2)为了改善财务报表而变更会计政策;(3)法律或其他规章制度的引进或变更;(4)新西兰会计师协会发布的标准会计惯例公告的引进或变更。
  综合以上有关会计政策变更的条件,可以看出,国际会计准则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规定基本相同。企业只有在下列情形下,才允许变更会计政策。
  (1)法律要求的引进或变更,如国际会计准则、中国香港、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
  (2)会计职业界或准则制定机构发布的会计准则的引进或变更,如国际会计准则、美国、中国香港、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
  (3)为了改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如国际会计准则、中国香港、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在企业基于某一可选会计政策可以更为公允地反映其财务状况时,才允许其变更会计政策。
  下列情形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1)当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区别,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2)初次发生的、或以前影响不大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则和方法进行核算,各期采用的会计原则和方法应当保持一致,不得任意变更。或确实需要变更会计政策,则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报表中说明。《企业会计准则》作为基本准则,没有进一步交代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会计政策,以及在确有必要变更的情况下如何加以披露。《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作为具体准则,则具体规定了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会计政策、以及如何对会计政策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本准则指出:会计政策变更,是指企业相同的交易或事项由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改有另一会计政策的行为,也就是说,在不同的会计期间或同一会计期间的不同时点执行不同的会计政策。会计政策变更,并不意味着以前期间的会计政策是错误的,只是由于情况发生了变化,或者掌握了新的信息、积累了更多的经验,使得变更会计政策能够更好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如果以前期间会计政策的运用是错误的,则属于会计差错,应按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办法进行会计处理。
  本准则规定了可以变更会计政策的两种情形:
  (1)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要求变更。制定了新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或修订了原有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比如发布了新的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短期投资计价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又如,修订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改变了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的使用标准,等等,就属于这种情况。
  (2)变更会计政策以后,能够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为可靠、更为相关的会计信息。企业选择会计政策,总是根据当时企业所处的特定经济环境以及某为业务的实际情况作出选择,但是随着经济环境和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继续采用原来的会计政策不能公允地反映该类业务实际情况时,就需要改变会计政策。例如,企业原来采用先进先出法进行存货周转成本的计价方法,由于发生了通货膨胀,从规定的方法中选择后进先出法进行计价;再如,企业原来对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随着技术进步,采用加速折旧法更能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上例子表明,只有改变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才能提供更为可靠、更为相关的信息。
  由于本准则对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所以,需要严格分清哪些情形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哪些情形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为此,本准则列举了以下两种情形,这些情形看似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但并不属于本准则所定义的会计政策变更:
  (1)当期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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