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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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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4新编纳税指南

    (五)转让著作权转让著作权,是指转让著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图形著作(如画册、影集)

    、音像著作(如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

    (六)转让商誉转让商誉,是指转让商誉的使用权的行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九、销售不动产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一)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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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编纳税指南734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不动产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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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4新编纳税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1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7号发布)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第二条 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国有企业;(二)集体企业;(三)私营企业;(四)联营企业;(五)股份制企业;(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第三条 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第四条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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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编纳税指南934

    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五条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一)生产、经营收入;(二)财产转让收入;(三)利息收入;(四)租赁收入;(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六)股息收入;(七)其他收入。第六条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的损失。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一)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二)

    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三)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

    5%计算扣除。(四)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其他项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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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4新编纳税指南

    第七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一)资本性支出;(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三)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四)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六)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七)各种赞助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第八条 对下列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一)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二)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第九条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第十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第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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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编纳税指南14

    第十二条 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第十三条 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十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第十五条 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金融、保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19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1984年9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

    》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1985年4月1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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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4新编纳税指南

    1988年6月2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国务院有关国有企业承包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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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编纳税指南3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4年2月4日(94)财法字第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条例第一条所称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一)项至(五)项所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上述各类企业。条例第二条(六)项所称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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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新编纳税指南

    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要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第五条 条例第三条所称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第六条 条例第三条、第四条所称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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