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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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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计税依据、计税标准和计税价格

    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是征税对象的量的表现。 计税依据与征税对象虽然同样是反映征税的客体,但两者要解决的问题不相同。征税对象是解决对什么征税的问题。计税依据则是在确定了征税对象之后,解决如何计量的问题。如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是列举的产品,而计税依据则是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作为所得税征税对象的所得只是说明对纳税人的所得需要征税,而作为计税依据的所得额,则是从纳税人全部所得额中依法扣除有关项目后的余额,即应税所得额。 计税依据分为从价计征与从量计征两种类型。 从价计征的税收,以征税对象的自然数量与单位价格的乘积作为计税依据,如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产品销售收入,即产品销售数量与单位销售价格的乘积。 从量计征的税收,以征税对象的自然实物量作为计税依据,该项实物量以税法规定的计量标准(重量、体积、面积等)计算,适应各种征税对象的特点。 计税依据分为这两种类型,可以简化税收计算程序并有利于税收的征收管理。计税标准,征税对象数额的计量标准,分为以货币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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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的计税标准和以实物为单位的计税标准。 前者一般指各国(地区)的货币基本单位(镑、法郎、元等)

    ,后者指各国(地区)税法规定的计量标准(吨、桶、平方米、立方米等)。

    如资源税的计税标准是“吨”和“千立方米”

    、“立方米”

    ,农业税的计税标准是单位面积农作物的常年应产量。 在税收实际工作中,有时将划分适用税率(税额)等级的标准称为计税标准。 如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将卷烟税目按卷烟每大箱出厂价格的高低划分为甲、乙两个等级,分别确定税率。 这种以价格高低划分的税率等级也称为计税标准。计税价格,从价计征的税种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所使用的价格,包括含税价格和不含税价格两类。 含税价格,是包括应纳税金在内的价格,由成本、利润和应纳税金三部分组成。在现行税制中,计税价格大多采用含税价格。 不含税价格是不含应纳税金的价格,由成本和利润两部分构成。 现行增值税就是按不含税价的销售额计征的。 采取含税价格还是不含税价格计算税额同价格管理体制有密切关系。 在计划价格的条件下,一般按含税价格计征,实行这种制度,税收可直接影响企业利润,调节生产的方向。 在自由价格条件下,一般按不含税价格计征,实行这种制度,税收对消费的调节比较直接,同时使价、税、利三者界限分明,有利于发挥价、税各自的作用。 含税价和不含税价可以互相换算。 在按含税价格计税的制度下,对只有不含税价格的产品,如委托加工产品、工业企业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自制应税产品以及进口商品等,可以比照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含税)

    计算税额。如果没有同类产品的含税价格可比照,则要按含税价格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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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素换算出含税价格。 换算公式为: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1+税率)

    反之,在按不含税价格计税的制度下,如果只有含税价格,也要将其换算为不含税价格。 换算公式为: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税率)

    B七、起征点和免征额

    起征点,征税对象数额所达到的应当征税的界限。 征税对象数额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并超过起征点的,按全部数额征税。 国家对某些税种规定起征点,是为了照顾应税收入额较少的纳税人,以贯彻合理负担的原则。免征额,准予从征税对象数额中扣除的免予征税的数额。征税对象数额小于免征额时,不征税;超过免征额时,只就超过部分征税。 实行免征额的规定,使每个纳税人都能享受一定的免税待遇,在免征额以下的收入完全留归自己支配,所以不会影响纳税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活动。

    八、税收加征和减征

    税收加征,在应纳税额的基础上加征一定比例税额的措施。 包括加成和加倍两种形式。 加成是在应纳税额基础上加征一定成数的税额,每成为应纳税额的十分之一。 加成的幅度一般规定在一成至十成之间。 加倍是在应纳税额的基础上加征一定倍数的税额,一倍为原应纳税额的百分之百。 加成或加倍如果随征税对象数额的增大而提高,则是累进加成或累进加倍。 税收加征实际上是税率的延伸,所以只对超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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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数额的收入按超过部分的应纳税额加成或加倍征收。 收入达不到规定数额的则不加征。 在实际征收时,可以将加征的成数或倍数与正税税率合并,组成延伸税率。其计算公式为:延伸税率=适用税率×(1+加征率)

    税收加征是加重纳税人负担的一种税收调节手段,主要应用于收益类税种,它的调节范围较窄,但针对性强,作用力大。 在现行税制中运用加征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对不利于社会主义的某些经济活动所采取的加重征税的措施,如过去的工商税法就规定:“为了同城乡资本主义倾向作斗争,对不利于社会主义的经济活动,可以酌情加成或加倍征税。”另一种是为了贯彻合理负担政策,对个别收入特别大的纳税人所采取的调节措施。税收减征,对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给予减征一部分的措施。 国家规定减征,是为了给予某些纳税人以鼓励和支持。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为了体现产业政策。 如新中国成立初期颁布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有利于国计民生的行业,分别减征10~40%的所得税。(2)为了体现吸引外资政策。 如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新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在第1~2年免征所得税后,第3~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3)为了引导企业多生产出口产品。如规定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全部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不低于10%)。

    (4)为了照顾纳税人由于外部条件变化等客观原因造成的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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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减征,分统一规定减征和临时申请批准减征两种。统一规定减征,有的在税收基本法规中列举。 如上述《工商业税暂行条例》中,分别行业规定减征10~40%所得税。 有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作出统一规定。 临时申请批准减征,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然后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经有权批准减免的部门批准后执行。税收减征的具体方法有:(1)比例减征法,按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减征一定比例。如上述工商业税的所得税部分,按应纳税额减征10~4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所得税,第3~5年减征一半。减征税额的计算公式:减征税额=应纳税额×减征比例。(2)减率减征法,用减低税率的方法来体现减征税额。 这在原来的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减征中使用得较多。 减征税额的计算公式:减征税额=计税依据×(税法规定税率-减低后税率)。

    (3)税额减征法,核准减征一定数额的税额。 这种方法在实际工作中常有应用。

    九、退税类型和程序

    退税,是指税务机关按规定将不该征收但已经征收的税款退还给纳税人。 包括三种类型:(1)误征退税。 指在征税过程中,因错用高税率而误征纳税人税款所引起的退税。(2)政策性退税。 指按照政策规定向纳税人办理的退税,如在对外贸易中为奖励出口而退还已征的国内流转税。(3)其它退税。 指在税收征收过程中所需办理的一般性退税,如因汇算清缴、提取代征手续费等而发生的退税。办理退税需要遵守一定的审批程序:(1)通过金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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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税。 对于税法规定范围内允许办理的退税,应由纳税人向原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征收机关审核并报请上级(县、市)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由纳税人持“收入退还书”

    向代理金库的银行办理退税手续。(2)由基层税务所办理的退税。 对于税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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