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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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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的当天。四、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第九条 条例第五条所说的“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具体为: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四、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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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3新编纳税指南

    征税数量。第十条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如下:一、啤酒1吨=988升二、黄酒1吨=962升三、汽油1吨=1388升四、柴油1吨=1176升第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

    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所说的“销售额”

    ,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 其换算公式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B税率或征收率)

    第十三条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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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编纳税指南783

    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第十四条 条例第六条所说的“价外费用”

    ,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款项不包括在内:一、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二、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第十五条 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说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是指纳税人或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一、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二、无销售价格的。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第十六条 条例第七条所说的“成本”

    ,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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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新编纳税指南

    第十七条 条例第七条所说的“利润”

    ,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 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第十八条 条例第八条所说的“材料成本”

    ,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 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第十九条 条例第八条所说的“加工费”

    ,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第二十条 条例第九条所说的“关税完税价格”

    ,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第二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规定如下:一、甲类卷烟和粮食白酒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二、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税务分局核定。三、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说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是指国家限制出口的应税消费品。第二十三条 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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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编纳税指南983

    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消费税。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第二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税务分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财政部解释,或者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条例公布施行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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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193年12月27日国税发[193]153号

    一、烟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本税目下设甲类卷烟、乙类卷烟、雪茄烟、烟丝四个子目。卷烟是指将各种烟叶切成烟丝,按照配方要求均匀混合,加入糖、酒、香料等辅料,用白色盘纸、棕色盘纸、涂布纸或烟草薄片经机器或手工卷制的普通卷烟和雪茄型卷烟。1。甲类卷烟甲类卷烟是指每大箱(5万支)

    销售价格在780元(含780元)以上的卷烟。不同包装规格卷烟的销售价格均按每大箱(5万支)折算。2。乙类卷烟乙类卷烟是指每大箱(5万支)

    销售价格在780元以下的卷烟。不同包装规格卷烟的销售价格均按每大箱(5万支)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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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编纳税指南193

    3。雪茄烟雪茄烟是指以晾晒烟为原料或者以晾晒烟和烤烟为原料,用烟叶或卷烟纸、烟草薄片作为烟支内包皮,再用烟叶作为烟支外包皮,经机器或手工卷制而成的烟草制品。 按内包皮所用材料的不同可分为全叶卷雪茄烟和半叶卷雪茄烟。雪茄烟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型号的雪茄烟。4。烟丝烟丝是指将烟叶切成丝状、粒状、片状、末状或其他形状,再加入辅料,经过发酵、储存,不经卷制即可供销售吸用的烟草制品。烟丝的征收范围包括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不经卷制的散装烟,如斗烟、莫合烟、烟末、水烟、黄红烟丝等等。二、酒及酒精本税目下设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酒精六个子目。1。粮食白酒粮食白酒是指以高粱、玉米、大米、糯米、大麦、小麦、小米、青稞等各种粮食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2。薯类白酒薯类白酒是指以白薯(红薯、地瓜)

    、木薯、马铃薯(土豆)

    、竽头、山药等各种干鲜薯类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用甜菜酿制的白酒,比照薯类白酒征税。3。黄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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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3新编纳税指南

    黄酒是指以糯米、粳米、籼米、大米、黄米、玉米、小麦、薯类等为原料,经加温、糖化、发酵、压榨酿制的酒。 由于工艺、配料和含糖量的不同,黄酒分为干黄酒、半干黄酒、半甜黄酒、甜黄酒四类。黄酒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原料酿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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