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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量元素肥。是指含有一种或多种植物生长所必需的,但需要量又极少的营养元素的肥料,如硼肥、锰肥、锌肥、铜肥、钼肥等。6。其他肥。 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其他化学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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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农药农药是指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节植物生长的药剂。农药包括农药原药和农药制剂。 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其他农药原药、制剂等等。十五、农膜农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地膜、大棚膜。十六、农机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械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农机的范围为:1。
拖拉机。是以内燃机为驱动牵引机具从事作业和运载物资的机械。 包括轮拖拉机、履带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机耕船。2。
土壤耕整机械。 是对土壤进行耕翻整理的机械。 包括机引犁、机引耙、旋耕机、镇压器、联合整地器、合壤器、其他土壤耕整机械。3。
农田基本建设机械。是指从事农田基本建设的专用机械。 包括开沟筑埂机、开沟铺管机、铲抛机、平地机、其他农田基本建设机械。4。
种植机械。是指将农作物种子或秧苗移植到适于作物生长的苗床机械。 包括播作机、水稻插秧机、栽植机、地膜覆盖机、复式播种机、秧苗准备机械。5。
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是指农作物在生长过程中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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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施肥、防治病虫害的机械。 包括机动喷粉机、喷雾机(器)
、弥雾喷粉机、修剪机、中耕除草机、播种中耕机、培土机具、施肥机。6。收获机械。 是指收获各种农作物的机械。 包括粮谷、棉花、薯类、甜菜、甘蔗、茶叶、油料等收获机。7。
场上作业机械。 是指对粮食作物进行脱粒、清选、烘干的机械设备。 包括各种脱粒机、清选机、粮谷干燥机、种子精选机。8。
排灌机械。 是指用于农牧业排水、灌溉的各种机械设备。 包括喷灌机、半机械化提水机具、打井机。9。
农副产品加工机械。 是指对农副产品进行初加工,加工后的产品仍属农副产品的机械。包括茶叶机械、剥壳机械、棉花加工机械(包括棉花打包机)
、食用菌机械(培养木耳、蘑菇等)
、小型粮谷机械。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10。农业运输机械。 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种运输机械。 包括人力车(不包括三轮运货车)
、畜力车和拖拉机挂车。农用汽车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1。
畜牧业机械。是指畜牧业生产中所需的各种机械。包括草原建设机械、牧业收获机械、饲料加工机械、畜禽饲养机械、畜产品采集机械。12。渔业机械。 是指捕捞、养殖水产品所用的机械。 包括捕捞机械、增氧机、饵料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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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渔船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13。林业机械。 是指用于林业的种植、育林的机械。 包括清理机械、育林机械、树苗栽植机械。森林砍伐机械、集体机械不属于本货物征收范围。14。
小农具。 包括畜力犁、畜力耙、锄头和镰刀等农具。农机零部件不属于本货物的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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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193年12月28日国税发[193]154号
一、征税范围(一)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
,应当征收增值税。(二)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三)
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不征收增值税。(四)
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在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五)
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六)
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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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
,不征收增值税。(八)
邮政部门销售集邮邮票、首日封,应当征收增值税。(九)缝纫,应当征收增值税。二、计税依据(一)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三)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四)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三、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一)
增值税细则第二十四条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规定中所提到的销售额,是指该细则第二十五条所说的小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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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的销售额。(二)
该细则第二十四条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的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是指该类纳税人的全部年应税销售额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超过50%,批发或零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四、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其机构所在地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税。 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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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1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
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税额)
,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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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