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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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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编纳税指南721

    得的其他所得。

    四、税率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制定,本着既维护国家权益,又有利于引进外资的原则,采用适中偏低的比例税率。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取得的所得,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对于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的外国企业,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外国企业征收的所得税(一般称为预提所得税)

    ,适用20%的税率。

    五、减免税优惠规定

    (一)享受减低税率优惠的地区和项目为了吸引外商来华投资并体现地区倾斜和产业倾斜政策,国家对于鼓励开发的地区和鼓励投资的产业项目分别给予减低税率的优惠。1。

    减按15%的税率征税,适用于:①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②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③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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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1新编纳税指南

    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3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④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论设在中国哪一地区,都可以享受减低15%税率的优惠;⑤在国务院批准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其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投入营运资金超过1千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⑥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⑦在国务院确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2。

    减按24%的税率征税。适用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对上海来说,外商在各区、县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都可以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行业和项目列入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定期减免税的行业和项目有:1。在中国境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述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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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编纳税指南921

    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3。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和第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4。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和第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

    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设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特区和开发区却税收优惠规定执行。 设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税收优惠规定执行。6。

    在中国境内任何地区设立的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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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1新编纳税指南

    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经营期,是外商投资企业从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时期。已经得到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经营期不满规定年限的,除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企业的开始获利年度,是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 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应当从企业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外商投资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以选择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其当年所获得的利润,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三)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特殊优惠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依照规定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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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编纳税指南131

    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外商用分得的利润再投资可享受的税收优惠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用于中国境内再投资,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用于该企业再投资,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的40%。 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还的税款。 再投资退税额,不包括已纳的地方所得税。 申请退税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B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或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申请由税务机关批准后,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经营期不足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应当缴回已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3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者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缴回已退税款的60%。(五)预提所得税优惠规定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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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1新编纳税指南

    利息、股息等应税所得的外国企业,或者虽然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同其设立的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外国企业,按规定应征20%的预提所得税,对下列项目可免征预提所得税:(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 这里所说的利润,是指按投资比例、股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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