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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是指目前尚未出现在以后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发生的需要通过征收所得税进行调节的所得。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税率
修正后的个人所得税,考虑了国际上改革个人所得税制、降低税率的大趋势,也考虑了中国公民与外籍纳税人适用同一税法,执行统一的税率,对不同的纳税项目,确定了不同的税率,归纳起来适用税率有三种: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中间增设10%、15%、20%、25%、30%、35%、40%七档税率,征收级距拉大。 这样规定,主要是使统一后的税法能够适用不同纳税人的实际收入状况,同时又不使一些纳税人的税负提高过多。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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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这样的税率与改革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相接近,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在平等负税的条件下得到适度发展。3。
其余应税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规定为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元至5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对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以鼓励作者、译作者多创作,写好书,出好书。
五、减免规定
修正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这里所说的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所说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这里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这里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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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这里所说的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上述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六、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以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的收入总额扣除各项费用以后的余额。 征收个人所得税,要从纳税人的收入总额中扣除一些必要的费用,这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一般原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至于扣除费用的具体项目和扣除方法,世界各国很不一致。 但一般来说,扣除费用的项目大体包括两部分:一是按赡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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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的情况扣除生计费和赡养费;二是纳税人取得所得应支付的必要费用。 对每个扣除项目,一般都规定具体的扣除条件和标准,以及定额或定率等计算方法。 我国修正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人的各项所得分项扣除。 扣除方法,分别采取定额和定率两种。 具体如下:(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 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增加减除额,目前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月人民币3200元。(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4)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元以上的,减除该次收入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具体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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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所说的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6)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7)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这里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七、税额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是在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进行的。 由于个人所得税采取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两种税率形式,因此,不同税率适用的所得,在计算方法上是不同的。适用比例税率所得的税额计算。 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适用20%的比例税率。 计算所得税税额时,只要将上述各项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20%即可,具体计算公式分别为:(1)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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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1。每次收入在400元以下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元)×20%;2。
每次收入额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