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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说:「我要与你并你世世代代的后裔坚立我的约,作永远的约,是要作你和你后裔的神。」使徒行传二章三十九节说:「因为这应许是给你们,和你们的儿女……。」哥林多前书七章十四节说:「因为不信的丈夫就因着妻子成了圣洁;并且不信的妻子就因着丈夫成了圣洁;不然,你们的儿女就不洁净,但如今他们是圣洁的了。」这种根据圣约关系而施浸的宣称,乃是与神学家加尔文的立场相一致。「浸礼既已取代割礼,所有的儿女都应受浸,成为神国和他圣约的后裔。」所有关于圣约儿女受割礼的宣称既都根据上帝的诫命,则婴孩施浸的论据,乃亦为上帝的诫命。在这信仰的基础上,我们可以说,信主的父母之婴孩受浸,乃是因为他们乃是圣约的儿女,乃是上帝一切圣约应许的后裔,其中又包括罪蒙赦免,圣灵恩赐,以至重生,与成圣。到了时候,他们凭着信心所接受的应许,藉着圣灵的运行,要在他们的生活上,成为一个有生命的真实。教会对这些人应认为他们行事为人,理当遵照圣约;倘使他们不合圣约的条件,就要认为他们乃是破坏圣约。唯独谨守圣约以及圣约的应许,才能成为婴孩施浸客观的与立法的根据。
2.改正宗神学家的意见——改正宗神学家对于婴孩浸礼的论据,乃有不同的意见,直到现在,仍是不能一致。十六世纪和十七世纪的改正宗神学家所采取的立场,乃和上文所说的一样,就是认为信婴孩的施浸,乃是因为他们乃在圣约里面,乃为上帝丰富应许的后裔,不但得到重生,并且要得一切因为称义和圣灵更新与成圣大能的祝福。可是有些神学家虽然承认这些意见,却不完全满意。他们认为浸礼并非仅为一种应许以及一切圣约的应许的印记;并非仅为将来福乐的印记,而乃为现在即有之属灵的祝福。为婴孩施浸,乃是根据假定的重生。但是甚至接受这种见解的,也无完全一致的意见;因为有些人乃把这种意见和其他说法联在一起讲,有些人又假定那些参加浸礼的婴孩乃已重生,还有些人则又以为那些乃是被拣选的。他们各种不同的意见,或从信徒儿女受浸乃是根据约的关系和约的应许,有的则根据假定的重生。这些意见在十九世纪末叶与二十世纪初期在荷兰有多人坚持。凯伯尔氏(Dr。A。Kuyper)初乃讲假定重生说,许多人且乐从其说,但凯氏以后又放弃此说。有些信从他的人认为婴孩施浸问题须从两方面讲,圣约关系,乃是从律法方面说;假定重生,乃是从属灵方面说。克兰默氏(G。Kramer)则为凯伯尔的见解争辩。另一位崇奉凯氏的立场的则说,「我们为信徒儿女施浸,并非根据假设,而乃根据上帝的诫命与作为,信徒儿女必须施浸,乃是因为上帝的圣约。」假定重生,不能认为婴孩施浸律法的根据;这仅能从上帝圣约的应许始能找到。尤有进者,婴孩施浸的根据,必须是客观的。假使问他们为什么假定那些参加受浸的儿女重生,他们只能说,因为他们乃是生在信主的父母家里,易言之,他们乃是生在圣约里面。教会认为圣约的后裔已经重生,并非说每一个儿女已真正重生,因为上帝的话说,「从以色列生的,不都是以色列人;也不因为是亚伯拉罕的后裔,就都作他的儿女。唯独『从以撒生的,才要称为你的后裔。』」(罗九6-7)3。反对根据圣约关系为婴孩施浸的意见——倘使为婴孩施浸乃是因为他们生在圣约里面,因此乃为应许的承受者,则他们受浸的根据,乃和成人不同,因为成人受浸乃是以他们的信心以及信心的表白为根据。但是加尔文曾加指出,认为这种见解,并非确当。关于这点,克兰默氏说:「成人受浸与婴孩受浸似乎有不同的根据,成人乃以他们的信仰为根据,婴孩乃以上帝的圣约为根据。但加尔文认为这种分辨,乃似是而非。教会施行浸礼律法的根据乃为圣约。无论是为成年人施浸,或是为婴孩施浸,乃都是以圣约为根据,并无二致。成年人所以在受浸之时,先作信仰的表白,乃是因为他们乃在圣约之外,这才可以进入圣约之内。他们先应知道圣约之条件,然后藉着信心的表白,打开圣约之门,进入里面。」荷兰神学家巴文克(Bavinck)也有完全相同的意见。这就是说,成人因着信心与悔改进入圣约之后,就根据圣约的关系,接受浸水的圣礼。4.婴孩浸礼乃为一种恩媒——浸礼乃为恩约的记号与印记,上帝对浸礼所表征的,盖上印记。改正宗神学家在他们的著作里说,浸礼乃为对上帝的应许,盖上印记;这不但保证应许的真理,而且还确保受侵者乃是上帝应许的福乐之承受人。但倘自暴自弃,自必失去这种大恩。所以神学家达勃耐氏(Dabney)说,这种福乐的应许乃是有条件的。
但是浸礼并非仅仅为恩约的记号与印记,而且乃为神恩的媒介。路德对于这个问题,大感困扰。他认为浸礼乃基于受浸者的信心,但是婴孩既不会运行他的信心,因此他就认为上帝奇妙的大恩,就能藉着浸礼使他生发信心。改正宗神学家提出三点来解决这个难题:(1)他们臆测,预备受浸的婴孩已经重生,因此已经得着道(信心)的种子(Semenfidei);上帝藉着浸礼,用一种我们不可思议的神秘的方法,加强婴孩的信心。(2)在施行浸礼的时候,会由某种神秘的方法,就在那时在心里增加上帝的恩典;并且以后还会藉此有助于清楚明白浸礼的意义,从而加强其信心。这乃在比利时信条(BelgicConfession)和西敏斯德信条(WestminsterConfession)都有明白的指示。(3)复次,有些神学家,如达勃耐(Dabney)和伏斯(Vos)等强调,婴孩浸礼也为呈献他们孩子受浸的父母的恩媒。此可藉以增加他们的信心,加强他们的责任心,以及善尽他们照着圣道教养他们儿女的责任。5.扩大浸礼的范围到非信徒的儿女——上文已经讲到,婴孩受浸的根据,乃是因为他们乃是生在圣约里面,因此乃为上帝应许的承受者;他们受浸的根据乃与成人不同,因为成人乃以他们的信心与信仰的表白为受浸的根据。本来只有信主的父母之儿女乃为婴孩浸礼正当的主体;但是现在施浸的范围,在若干方面,已加扩大。(1)罗马天主教以及圣公会墨守教会仪式的人,倡导一种说法,认为浸礼既为传递神恩独一无二的方法,所以浸礼乃为得救绝对必需的条件。因此他们认为他们的责任,乃要把他们所能接触的孩子,不问他们父母属灵的情况,都要为他们施浸。(2)有些人则重视上帝的应许乃可适用到所有的父母与儿女,以及儿女的儿女,直到千代万代。诗篇一百零五篇七至十节说:「他是耶和华我们的上帝,全地都有他的判断。他记念他的约,直到永远;他所吩咐的话,直到千代,就是与亚伯拉罕所立的约,向以撒所起的誓。他又将这约向雅各定为律例,向以色列定为永远的约。」以赛亚书五十九章二十一节说:「耶和华说:『至于我与他们所立的约,乃是这样:我加给你的灵,传给你的话,必不离你的口,也不离你后裔与你后裔之后裔的口,从今直到永远。这是耶和华说的。』」使徒行传二章三十九节说:「因为这应许是给你们,和你们的儿女……。」从这些应许来说,因此他们坚称,那些离开教会的父母之儿女,并没有丧失他们圣约儿女的权利。(3)倘有儿女没有资格受浸,则可应用过继的原则,收养他们,使他们得以受浸。倘使他们的父母不适当,或是不愿保证使他们的儿女受基督教教育,则他人可以干涉,代为保证,此乃根据创世记十七章十二节的原则,「你们世世代代的男子,无论是家里生的,是在你后裔之外用银子从外人买的,生下来第八日,都要受割礼。但是有些强烈反对婴孩施浸的人,认为此将发生不良的结果。(1)施行浸礼,既未表示服从主命的意向,势将阻其切身顺服主的诫命。(2)此将惹起他迷信外表的仪式,以为乃有重生的果效。如果以为接受浸礼可以使人成为圣徒,那就无啻戴上王冠,就可成为君王,宁有是理。(3)天主教会以为婴孩施浸乃有一种神奇的功效,能够洗净罪恶,此种迷信,势将阻碍布道的事工,真道之弘扬。(4)此将摧毁教会,使其属灵的本体与世界混合,以致教会衰落,趋于世俗化。(5)以人的道理,取代上帝的命令,以致教会分裂,异端邪说,日趋猖獗。从而使基督圣道与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