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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词,并非仅指藉着身体所作的外表的行为,而其一切内在的思想和意欲,也都是从原罪发出。原罪好像一棵树,是单一的;本罪好似果子,是众多的。芸芸众生,蚩蚩者氓,都仅以为他所犯罪的,乃仅侵犯他人的权利;而却都昧于罪可憎的严重性,乃是得罪神圣的上帝(诗五一4)。如此严重的事,世人竟习焉不察,不知憬悟,实为大可令人震惊的现象!殊不知罪乃是对人类生死祸福有关的力量,乃时时在激动人类对上帝悖逆的精神,而使人类得罪上帝,而伏在上帝公义的审判之下!
三、本罪的种类要把人类本罪分门别类,实在不易得到一个统一的和概括的意见。罗马天主教,把本罪分作致命的和可原谅的两类。这种分类,乃不合圣经的道理,因为照圣经的教训,每一种罪,都是不义的(anomia),应受永远的刑罚。况且本罪对于实际的人类生活乃是有害的。因为罪可令人发生一种不安之惑,一方面使人有一种不健全的恐惧,和忧虑烦恼;一方面又使人过分乐天,放浪形骸,不知人生神圣的使命,应负的责任。圣经对于本罪,尤其罪的程度,分成两类,一种是故意犯的,一种是由无知、软弱和错误无心而犯的罪。例如民数记十五章二十九至三十一节说:「以色列中的本地人,和寄居在他们中间的外人,若误行了什么事,必归一样的条例。但那擅敢行事的,无论是本地人,是寄居的,他亵渎了耶和华,必从民中剪除。因他藐视耶和华的言语,违背耶和华的命令,那人总要剪除;他的罪孽要归到他身上。」故意犯的罪,不能藉献祭赎罪,要受严重的处罚;无心而犯的罪,则从宽处理。但新约圣经教训我们,罪的轻重,要照人所得福音的亮光而定,凡是得到上帝的启示,得蒙光照的人,他的罪,乃较外邦人更为严重。例如:马太福音十章十五节,主耶稣说:「我实在告诉你们,当审判的日子,所多玛和蛾摩拉所受的,比那城还容易受呢!」路加福音十二章四十七至四十八节说:「仆人知道主人的意思,却不预备,又不顺他的意思行,那仆人必多受责打;惟有那不知道的,作了当受责打的事,必少受责打;因为多给谁,就向谁多取;多托谁,就向谁多要。」路加福音二十三章三十四节,主耶稣说:「父啊!赦免他们,因为他们所作的,他们不晓得。」使徒行传十七章三十节说:「世人蒙昧无知的时候,上帝并不鉴察。」罗马书二章十二节说:「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灭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审判。」提摩太前书一章十三节说:「我从前是亵渎上帝的,逼迫人的,侮慢人的;然而我还蒙了怜悯,因我是不信不明白的时候而作的。」
四、不得赦的罪不得赦免的罪,乃是指亵渎圣灵的罪。主耶稣在马太福音十二章三十一至三十二节说:「我告诉你们:『人一切的罪和亵渎的话,都可得赦免;惟独亵渎圣灵,总不得赦免。凡说话干犯人子的,还可得赦免;惟独说话干犯圣灵的,今世来世总不得赦免。』」希伯来书六章四至六节说:「论到那些已经蒙了光照、尝过天恩的滋味、又于圣灵有分、并尝过上帝善道的滋味、觉悟来世权能的人,若是离弃道理,就不能叫他们从新懊悔了;因为他们把上帝的儿子重钉十字架,明明的羞辱他。」十章二十六至二十七节说:「因为我们得知真道以后,若故意犯罪,赎罪的祭就再没有了;惟有战惧等候审判和那烧灭众敌人的烈火。」这些也是指不得赦免的罪,因为他们不能「从新懊悔」,即为他们祈祷,也是徒然。关于这个问题,到底何谓不得赦免的罪,却有各种偏差的意见。(a)例如曾以拉丁文翻译新旧约,安提阿长老,中古著名教父耶罗姆(St。Jerome)以及安提阿神学家,博学的克里梭斯顿(Chrysostom),认为这种罪只有主耶稣在世的时候才有,因为那时的法利赛人不信主耶稣施行神迹,认为「无非是靠着鬼王别西卜」(太一二24),妄称圣灵的大能,乃是魔鬼的作为。但是这种说法,显然乃是附和法利赛人,且抵触圣经,乃是「明明的羞辱他」——主耶稣(来六6)。更严重的,「凡灵认耶稣基督是成了肉身来的,就是出于上帝的,从此你们可以认出上帝的灵来。凡灵不认耶稣,就不是出于上帝,这是那敌基督者的灵。」(约壹四2-3)(b)又如若干路德宗神学家,认为只有重生的人,始能犯此种罪,他们引希伯来书六章四至六节,以证其说。其实希伯来书六章所指「于圣灵有分」的人,乃仅指得灵感之人,非真正重生得救之人。且路德宗的说法,已被「陶德圣典」(CanonofDort)所驳斥。照改正宗神学家的意见,「不得赦免的罪」,乃是把明明是上帝的神迹,故意的,恶意的,特意的把它作为魔鬼的作为。此乃特意的污蔑圣灵,无理的诬称圣善的灵,乃是地狱的灵,以真理为虚谎,基督为魔鬼。他这种罪的根源,乃在其存心憎恨上帝和一切神圣之事。这种罪所以不得赦免,并非因为他的罪乃超过主耶稣的恩功,亦非因为其罪超过圣灵的大能;而乃是因为上帝对于这罪恶的世界,另有他管制的律法和条例。而行这种罪的人,乃是「心地昏昧,与上帝所赐的生命隔绝了,……心地刚硬,良心既然丧尽……」(弗四18一19)以致不能悔改,因此也「不得赦免」。
叁罪恶的惩罚一、惩罚的方式罪在上帝面前,乃是一件非常严重的事。罪不但触犯上帝的律法,乃为打击最高立法者(大写的Lawgiver,意指上帝),乃为反抗上帝自己;乃为干犯上帝神圣不可侵犯的公义,因为此乃是上帝宝座的根基(参诗九七2);又为渎冒上帝不可玷污的圣洁,因为上帝乃要我们的生活,完全圣洁无邪。所以人如犯罪,上帝在其公义的要求上,自必追讨我们的罪,加以惩罚。
罪恶的惩罚,乃有两种方式:(a)为自然的恶果,(b)为积极的惩罚和法律的制裁。(a)从前者而言,乃为必然的因果。语云:「多行不义必自毙」;「天网恢恢,无所逃于天地之间」;又云:「种瓜得瓜,种豆得豆」;「自作自受」,「自作孽,不可活」。圣经教训我们:「不要自欺,上帝是轻慢不得的;人种的是什么,收的也是什么。顺着情欲撒种的,必从情欲收败坏;顺着圣灵撒种的,必从圣灵收永生。」(加六7-8)圣经旧约也说:「请你追想:无辜的人,有谁灭亡?正直的人,在何处剪除?按我所见:耕罪孽,种毒害的人,都照样收割。」(伯四7-8)「耶和华向来作了我的高台,我的上帝作了我投靠的磐石。他叫他们的罪孽归到他们身上。」(诗九四22一23)「好酒贪食的,必致贫穷;好睡觉的,必穿破烂衣服。」(箴二三21)(b)从后者而言,则为上帝惩罚世人犯罪所制定的法令。此乃有绝对的权威,因为乃是上帝订立的。此均为圣经所讲的对于世人犯罪惩罚的方式。此在出埃及记二十章至二十三章,均有详细的规定,其中尤著的,乃为十诫。此虽专为以色列人而订,但其中包含的基本原则,在新约时代,仍是适用。圣经里面所指对于犯罪惩罚的意思,乃是指:(a)自然的恶果以及(b)律法的制裁,两者而言。但是现在那些神体一位论者(unitarians)、普救派(universalists)以及新神学家,却仅讲犯罪自然的恶果,而否认对罪的惩罚。倡此邪说的新神学家,有葛拉克(J。F。Clarke)、戴耀(Thayer)、魏廉生(Williamson)、葛拉邓(Gladden)等人。此种邪说,并非新奇,从前意大利以著《神曲》闻名的诗人但丁(Dante),早已倡之,德国哲学家谢林(Schelling)亦主是说,但都离经背道。圣经里面,对罪的惩罚,从旧约到新约,都有严格的制定(详见出二二33;利二六21;民一五31;代上一○13;诗一一6,一五8;赛一24、28;太三10,二四51)。更可痛者,倡此邪说的人,目中无神,且不信赏罚,不分善恶,甚至否认天堂地狱,认为此非将来的地方,仅为此时此地,世人的景况,及其内心的情况而已。二、惩罚的目的
关于惩罚的目的,概可分作三种说法,兹分论之:1.伸张上帝的公义——上帝的公义,必须惩罚罪人。法律的后面,乃有上帝,所以惩罚乃是最高立法者(大写的Lawgiver,乃是指上帝),要使他的公义和圣洁,得到伸张。上帝的圣洁对于罪恶,乃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