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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主耶稣基督降世,被钉十架,舍身救世,并非和假想敌作战,仅为去除虚幻的错觉。(5)罪的观念,乃和上帝的救赎,有重要关系。斯宾诺沙误以救赎仅为启蒙的过程,使人类真能知道他是何等的良善;因为人类都有若干沮丧之感;一旦开悟,便能解脱,所谓救赎,仅为不再沮丧。(6)倘使罪仅为一种幻觉,则才智超众的人,便没有什么罪;惟事实上,上文已加论及,乃为罪大恶极之徒。
四、罪乃缺乏对上帝的意识此乃德国施莱玛赫的中心思想。照他的学说,罪的意识乃和其对上帝的意识有关。当人一旦觉醒,感觉有上帝,他便立刻有一种自卑之感。因为人乃是血肉之体,由于心灵和躯体的结合,遂有肉欲的特性。罪并无客观的存在,乃是由人主观的意识而发生。人乃构成世界的主要部分。人乃有两大元素,一方面是有限的,一方面是无限的;一方面属于自然,一方面又属乎上帝。人一方面有从世界来的自觉或意识,他生在世界,属于世界,行事为人都为世界。另一方面,便是施氏所说的上帝的意识,藉着这种意识,便有上帝住在里面。人类的本性不是正常的或理想的;易言之,他对上帝的意识不够坚强,不能完全控制他自我的意识。所以上帝的意识,必须力求其发展,以期达到理想的境界。当人感觉到他缺乏这种理想的对上帝的意识,于是便有罪的观念。由于自觉有罪,内疚于心,于是便想得蒙救赎,藉着主耶稣基督完全由上帝的意识来管制人生。主耶稣基督乃是理想的完人。此种学说,颇多不当:(1)否认罪有客观的存在性。(2)人类躯体乃是生来就有罪恶的。(3)肉体既生来就有罪,因此便要上帝为人的罪负责。(4)此乃与事实不符,因为人的罪并非在其躯体,而乃在其心灵。(5)他们既误以罪乃在躯体,于是便注重苦修行,损伤肉体,藉以减少罪的权势;人的身体,日趋衰老,罪性亦趋减少;而死亡乃为唯一的救主。(6)更荒谬的,他们认为脱离肉体,灵便没有罪。照此说法,则魔鬼乃为没有肉体的,岂非便没有罪,而事实上魔鬼乃为最大的罪魁。罗马天主教也犯同样的毛病,他们也以罪乃由肉体而来,人因受肉体沾污,以致偏行邪道,离开上帝的旨意,因此也注重苦修行,以期减少罪的权势。
五、罪乃是无知,不信靠上帝黎敕尔(AlbrechtRitschl)也和施莱玛赫一样,强调人因有对上帝的意识,始知有罪。基督教以外的人,不知救赎为何事的人,便不会知罪。罪非照上帝的律法而定,而乃按上帝要建立其国度的目标。人类误以不能达成建立上帝的国度,作为他的罪,内疚神明,上帝认为这乃是人的无知,因为无知,便应赦免。此种学说,实亦无当。(1)希腊格言说,知识乃是美德,此派以为无知便是罪。此说乃不合圣经的道理,罪乃超乎过犯;罪乃「得罪了上帝」,在上帝前自觉有罪,应受公义的审判(参诗五一4);(2)以罪视为无知,故应被赦免;殊不知上帝的大恩大爱,是过于「人所能测度的」;除了「亵渎圣灵,总不得赦免」外(太一二31),因为基督救赎的宏恩,我们虽「顺服空中掌权者的首领,就是……邪灵。……本为可怒之子,……当我们死在过犯中的时候,……又叫我们与基督耶稣一同复活,一同坐在天上。」(弗二2-6)
六、罪乃是人类的自私自利此说虽比以上各说较胜一筹,但自私自利,乃因以自我为中心,——不以上帝居首位,作生活的中心,而以自我为中心。其次自私虽是罪,但不能以自私为罪唯一的要素。其三,与上帝为敌,心地刚硬,不肯悔改,不信上帝,都是可憎的罪,不能仅以自私来概括一切。复次,此说仅限于人的境界,且不能说明罪的意义,照圣经的道理,罪乃是偏离上帝所设立的标准,与其说是自私自利,不如说为「自我中心」,更为妥切。
七、罪为不能发展道德意识人类被其低级的脾性所限,不能发展道德意识。此说乃为谭诺氐(Tenaut)所倡。他的罪恶论乃是建立在进化论上面。在其「胡尔苏专题讲演」(HulseauLectures)中发挥其说。他认为罪的要素,乃是从人类兽性的本质和自然冲动而来,当时尚不知是罪,及其渐渐觉醒,有违人类道德的意识,始知其罪。以后麦道卫(McDowall)和费思革(Fiske)氏也附和此说。他们认为人类在其道德意识尚未觉醒之前,即有自由意志,他在道德理想之前,可以自由选择。此说亦有可议之处:(1)他们说人类在其道德意识尚未发展之前,即有自由意志;但并未说明,在其渐渐觉醒进化的过程中如何即有自由意志。(2)他们把罪的意义仅限于违反道德律。(3)他们乃将伯拉纠异端(Pelagianism)融合在他们的进化论里面,因此上文有关驳斥伯拉纠主义的话,都可应用,不复赘论。
八、结论此说最大的缺陷,乃在其不以罪为悖逆上帝,是违犯上帝的律法,显明罪的意义,首须讲人类和上帝并和他意旨的关系,因此我们须进而从神学上加以检讨。叁神学的理论
一、初期教会的教义初期教会对于罪的教义,仅有宠统的论述,仅对错误的教义,加以驳斥。例如诺斯底异端(Gnosticism)和摩尼教(Manichaeism)认为罪乃是无可避免的邪恶,教会便起而攻击,加以纠正,说罪既非无可避免的,也非永恒的,其根源乃在人的自由意志,此乃为人道德的邪恶,应被定罪,绝非人的不幸,须加怜悯。在教义纷歧之中,他们便提出以下诸点,作为持守的准则。1.「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上帝的荣耀」(罗三23)。
2.人类普遍的罪性,其历史的根源与厉阶,乃在始祖亚当之叛道(此即原罪)。3.人类在这种情况之下,其独一无二,得救之道,唯有藉圣灵的善功,和主耶稣基督救赎的恩功。「除他以外,别无拯救;因为在天下人间,没有赐下别的名,我们可以靠着得救。」(徒四12)4.甚至婴孩,也只有靠救主耶稣基督的恩功,始能重生得救。上列各点,乃为福音的基本真理,以后奥古斯丁,便据此和伯拉纠异端竭力争辩。
二、伯拉纠派的异端1.伯拉纠派的主要学说——在第五世纪初叶,伯拉纠、柯勒斯丢(Coelestius)以及朱理安(Julian)对于罪的本质,提出一种新的学说,这些人乃是有造就,有才能,且负声望之人。他们最激烈的学说,便是「人的责任乃以他的才能为限」,「我尽我所能,做应做之事」,这是他们的格言,乃为其全部学说的基准。(a)他们坚信,苟非其力所能及,便根本不能负责,基此原则,便主张意志自由说。照这派的学说,无论什么时候,为善为恶,圣洁与否,唯有听凭他的自由意志。苟非其力所能及,便无道德责任,因为「力不从心」。
(b)因此仅是一人故意要作的恶事,才算是罪。(c)基此原则,他们便根本否认「原罪」和生来的败坏,人类生在世上乃是和始祖一样,是照上帝的形像造的。(d)亚当犯罪,乃是其个人的事,自作自受,只是害他自己;亚当的坏榜样,仅仅影响他自己的后裔。(e)亚当绝对不是人类的代表,各人在世受考验,完全要看他行事为人如何,或善或恶,照他所作的,定罪或称义。
(f)他否认死是行恶的审判;亚当的死,乃是其身体构造的本质必然的结果,其后裔亦照其必有的体质而死。(g)人可以活在世上不至犯罪,偶有过犯,他仍可皈向上帝,遵守他的诫命。(h)人可不藉福音而得救,人有自由意旨,全备的能力,无论是外邦人、犹太人、基督徒,都可完全服从上帝的律法,得到永远的生命;如蒙福音光照,仅可助其易于完全服从而已。(i)因此他们否认救恩的必要,易言之,无需圣灵超凡的感力。他们对于救恩,另有一种见解,认为仅是从上帝而来的仁慈,乃为一种天赋的才能或天资而已。
2.伯拉纠派的严重偏差——伯拉纠派的学说,颇多悖谬,曾引起强烈反驳,兹仅略举其要如下:(a)此派基本学说整个的体系,乃是有乖人类共有的意识,他们以为「人的责任乃以他的才能为限」;但在人的良知上并非如此,除非作恶的人藉此强辩,文过饰非。果如其说,势将使人类利用其学说,推诿其应负的责任,此乃鼓励人不负责任;因为人将有恃无恐,心安理得,不以为罪。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