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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说:「惟有基督在我们还作罪人的时候为我们死,上帝的爱就在此向我们显明了。现在我们既靠着他的血称义,就更要藉着他免去上帝的忿怒。因为我们作仇敌的时候,且藉着上帝儿子的死,得与上帝和好;既已和好,就更要因他的生得救了。」当司提反殉道的时候,保罗乃亲自在场督察指挥,他「残害教会,进各人的家,拉着男女下在监里。」(参徒七54一59,八1-3)但当「扫罗仍然向主的门徒口吐威吓凶杀的话,去见大祭司,求文书给大马色的各会堂,若是找着信奉这道的人,无论男女,都准他捆绑带到耶路撒冷。扫罗行路,将到大马色,忽然从天上发光,四面照着他;他就仆倒在地,听见有声音对他说:『扫罗!扫罗!你为什么逼迫我?』他说:『主阿!你是谁?』主说:『我是你所逼迫的耶稣。起来!进城去,你所当作的事,必有人告诉你。』……扫罗从地上起来,睁开眼睛,竟不能看见什么。有人拉他的手,领他进了大马色;三日不能看见,也不吃也不喝。当下,在大马色有一个门徒,名叫亚拿尼亚;主在异象中对他说:『……起来!往直街去,在犹大的家里,访问一个大数人,名叫扫罗。你看他正祷告。在异象中,他看见一个人,名叫亚拿尼亚,进来按手在他身上,叫他能看见。』……主对亚拿尼亚说:『你只管去。他是我所拣选的器皿,要在外邦人和君王,并以色列人面前宣扬我的名。』」(参新译本徒九1一15)于此可以看到保罗(其时名叫扫罗)实乃罪大恶极,亚拿尼亚在异象中也对主说,许多人说他多多苦害圣徒,可见众口一词,罪不容追;但是上帝却说他是他「所拣选的器皿」。保罗悔改以后,也自己承认他「在罪人中我是个罪魁,然而我蒙了怜悯。」以实玛利和以扫,原来都在恩约里面,以利「两个儿子是恶的」,却也在恩约之内;在主耶稣和他门徒的时候,大部分的犹太人,虽然并未宗奉先祖亚伯拉罕的信仰,也都属乎恩约,且同享恩约的应许。于此有一个问题,这些人虽是算在恩约里面,但是到底有什么确切的意义呢?关于这个问题,两位改正宗神学家,作相似的答案。凯伯尔博士(Dr。A。Kuyper)说:「这些人虽然确在恩约里面,但是却并非真实的成员。」巴文克博士(Dr。H。Bavinck)说,「他们乃在恩约里面(infaedere),但却并非属乎恩约(defoedere)。兹请再把这个问题,分作四点,加以论列:(1)就其应负的责任而言;(2)就上帝所作的应许言;(3)就其应持的态度而言;(4)就恩约一般的祝福言。
1.就其应负的责任而言——他们在恩约里乃和上帝有律法的关系。则在其责任上,理应悔改相信。倘使他们到了成年时候,能够明辨判断,不肯归信上帝,接受基督,便要被判为违犯恩约。他们在恩约上和上帝既有这种特殊的关系,便对上帝负有加重的责任。
2.就上帝所作的应许言——当上帝和信徒及其后裔订立恩约之时,曾给我们应许。使徒保罗虽为他败坏的「骨肉之亲」,「心里时常伤痛」;但他却说,「他们是以色列人,那儿子的名分、荣耀、诸约、律法、礼仪、应许,都是他们的。」(罗九4)所以我们可凭上帝的应许,向他请求,得荣耀的盼望。
3.就其应持的态度而言——他们乃常常被告诫劝勉,要遵照恩约的要求与条件而活。教会待他们如同恩约的儿女,给他们恩约的印记。劝勉他们善为应用。他们好比那些被邀请赴筵席之人(参路一四16一24),不要推辞放弃,辜负神恩。不要像犹太人,「弃绝这道,断定自己不配得永生。」(参徒一三46)自取沉沦,「竟被赶到外边黑暗里去,在那里必要哀哭切齿」(太八12)。
4.就恩约一般的祝福言——从一般的祝福而言,他们虽不能经验到重生的影响,但是却必然会感受到圣灵特殊运行的感力,圣灵的大能必施展他的奇工,使他承认他们的罪,在某种程度上要光照他们,又复藉普通恩典使他们得到更多的祝福。总之,我们须加分辨,恩约乃有二重的意义:一方面,恩约乃是永远的,不容违犯的,上帝绝不会加以废弃。但从另一方面说,那些在恩约里的人,却会违犯他,破坏他。倘使一个人仅有恩约律法上的关系,而未进入恩约的生命里面;但是却被认为是恩约的成员。倘使他不能履行恩约的责任,那就犯了破坏恩约之罪。耶利米书三十一章三十二节说:「……我拉着他们祖宗的手,领他们出埃及地的时候,与他们所立的约……他们却背了我的约……。」以西结书四十四章七节说:「你们把我的食物,就是脂油和血献上的时候,将身心未受割礼的外邦人,领进我的圣地,玷污了我的殿;又背了我的约……。」这乃晓谕我们,虽然真正重生得救的圣徒,不会离道反教,但从另一方面看,世人却会破坏违犯上帝的恩约。质言之,恩约一方面是永远的,不变的,上帝决不会废弃的;但在另一方面,悖逆的世人,却是会背约的。
卷三 人类论 第拾肆章 恩约的时代
壹时代的确念关于这个问题,学者乃有不同的见解,有的认为须分两个或三个时代,但是新的时代派学者,则以为须分七个或者更多的时代。兹分论之:一、七个时代说
照司可斐(或作司可福Scofield)的见解,「时代乃为人类顺服上帝启示的旨意被考验的时期。」司氏复解释这个见解说,「每个时代乃可视为对属血气的人一个新的考验;而每次考验,都是失败,结果就受到上帝的审判。」他又强调说,每一个时代,乃各有其特征,而且有显著不同,不能和任何别的时代互相混襟。照他的看法,可分七个时代:一为无罪时代(innocency),二为良心时代,三为人治时代(humangovernment),四为应许时代,五为律法时代,六为恩典时代,七为国度时代。照这样说法,上帝是否变化无常呢?对这个问题,盖勃伦氏(FrankE。Gaebelain)提出答辩说,「这并非上帝游移不定。虽有七个时代,但所有的时代只有一个原则,自始至终,无非都是为考验世人的顺服。倘使世人在第一个时代,能够持守所定的条件,那便根本无需其他六个时代。可惜世人都失败了。但是上帝却并未丢弃犯罪的世人,因着他的慈悲怜悯,就照新的条件,给予世人一个新的考验。惜乎在每一时代世人终归失败;但是上帝在每一个时代,都显示他的慈悲怜悯。」但是时代派的见解,却引起各种严重的异议。其一,时代一词(Oikonomia,dispensation),和圣经里所用的意义不合。查英文圣经所用的dispensation一字,并无考验时代之意;在中文圣经哥林多前书一章十七节,乃译作「责任」;在以弗所书一章十节乃译作「日期」;三章二节乃译作「职分」;歌罗西书一章二十五节,亦作「职分」。在这些名词里面,都没有时代派所指的考验时代的意义。其二,他们这种区别乃过于任性;甚至他们自己也有时承认有重复之处。他们称第二时代为良心时代,但是保罗在罗马书二章十四、十五节说:「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他们是非之心同作见证,并且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或以为是,或以为非。」第三个时代乃为人治时代,但是始祖所违背的命令,并不是因为要为上帝统治世界,乃是为着「治理这地」(创一28),违背上帝吩咐而受到咒诅。第四个时代乃为应许时代,直到律法时代就终止。但是使徒保罗说,律法并不废弃应许,且在保罗之时仍有效。罗马书四章十三至十七节、二十一节说:「因为上帝应许亚伯拉罕和他后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义。若是属乎律法的人才得为后嗣,信就归于虚空,应许也就废弃了。因为律法是惹动忿怒的;那里没有律法,那里就没有过犯。所以人得为后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属乎恩,叫应许定然归给一切后裔;不但归给那属乎律法的,也归给那效法亚伯拉罕之信的。亚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复活,使无变为有的上帝,他在主面前作我们世人的父。如经上所记:『我已经立你作多国的父。』……(他)且满心相信上帝所应许的必能作成。」加拉太书三章十七至二十九节更明确详细的晓谕我们:「……上帝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