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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在创世记十五章八至二十一节用象征的方式已经具体表达出来:「亚伯兰说:『主耶和华阿,我怎能知道必得这地为业呢?』他说:『你为我取一只三年的母牛,一只三年的母山羊,一只三年的公绵羊,一只斑鸠,一只雏鸽。』亚伯兰就取了这些来,每样劈开,分成两半,一半对看一半的摆列,只有鸟没有劈开。有骛鸟下来落在那死畜的肉上,亚伯兰就把它吓飞了。日头正落的时候,亚伯兰沉沉的睡了;忽然有惊人的大黑暗落在他身上。耶和华对亚伯兰说:『你要的确知道:你的后裔必寄居别人的地,又服事那地的人,那地的人要苦待他们四百年。并且他们所要服事的那国,我要惩罚,后来他们必带着许多财物,从那里出来。但你要享大寿数,平平安安的归到你列祖那里,被人埋葬。到了第四代,他们必回到此地,因为亚摩利人的罪孽还没有满盈。』日落天黑,不料有冒烟的炉,并烧着的火把,从那些肉块中经过。当那日,耶和华与亚伯兰立约,说:『我已赐给你的后裔,从埃及河直到伯拉大河之地;就是基尼人、基尼洗人、甲摩尼人、赫人、比利洗人、利乏音人、亚摩利人、迦南人、革迦撒人、耶布斯人之地。」不但此也,并且还在新旧约许多经文里,把恩约里面神人之间律法的关系与生命的交契清楚指示我们。例如诗篇二十五篇十四节说:「耶和华与敬畏他的人亲密,他必将自己的约指示他们。」八十九篇三十三至三十七节说:「只是我必不将我的慈爱全然收回,也必不叫我的信实废弃。我必不背弃我的约,也不改变我口中所出的。『我一次指着自己的圣洁起誓,我决不向大卫说谎。他的后裔要存到永远,他的宝座在我面前,如日之恒一般;又如月亮永远坚立,如天上确实的见证。』」又在一百零三篇十一、十二、十七、十八节说:「天离地何等的高,他的慈爱向敬畏他的人,也是何等的大。东离西有多远,他叫我们的过犯,离我们也有多远。……耶和华的慈爱,归于敬畏他的人,从亘古到永远;他的公义也归于子子孙孙。就是那些遵守他的约,记念他的训词而遵行的人。」耶利米书三十一章三十三、三十四节说:「耶和华说:『那些日子以后……我要将我的律法放在他们里面,写在他们心上。我要作他们的上帝,他们要作我们的子民。……我要赦免他们的罪孽,不再记念他们的罪恶。这是耶和华说的。』」(参结三六25一28;来八10一12,又重申前义。)哥林多后书六章十六节说:「上帝曾说:『我要在他们中间居住,在他们中间来往;我要作他们的上帝,他们要作我的子民。』」启示录二十一章二至八节说:「我又看见圣城新耶路撒冷由上帝那里从天而降,预备好了,就如新妇妆饰整齐,等候丈夫。我听见有大声音从宝座出来说:『看哪!上帝的帐幕在人间。他要与人同住,他们要作他的子民;上帝要亲自与他们同在,作他们的上帝。上帝要擦去他们一切的眼泪;不再有死亡,也不再有悲哀、哭号、疼痛,因为以前的事都过去了。』坐宝座的说:『看哪!我将一切都更新了。』又说:『你要写上,因这些话是可信的,是真实的。』他又对我说:『都成了。我是阿拉法,我是俄梅戛;我是初、我是终。我要将生命泉的水白白赐给那口渴的人喝。得胜的,必承受这些为业;我要作他的上帝,他要作我的儿子。惟有胆怯的,不信的,可憎的,杀人的,淫乱的,行邪术的,拜偶像的,和一切说谎话的,他们的分就在烧着硫磺的火湖里;这是第二次的死。』」此乃为关于神人律法关系与生命交契以及属灵的与永远祝福的最高启示。
但是还有一个关于罪人的问题。罪人一方面乃在恩约的律法关系之下,一方面又活在恩约生命交契之中,此乃不能想像之事。所以当一人接受约的关系之时,则二者必须同心合意,否则势将成为一种虚假的关系。还有一个更困难的问题,那些生而在约里的人,则岂非要使约虚有其名,而无其实;而且仅有一造,约将无从成立。则约如何能成为生命的真实(Livingreality)?但我们须知上帝乃是毫无疑问的要使约的关系,成为一种生命的约,而且他已应许保证亚伯兰要作多国的父,复把他的名改为亚伯拉罕,立他作多国的父,必使他的后裔,极其繁多,国度从他而立,君王从他而出,要与他并他世世代代的后裔坚立永永远远的约。(参创一七18)要解答这个问题,首须注意,上帝所指称所应许的,乃是对后裔,他所坚立的约,乃是集体的,并不是和每一位个人。这一点须加明辨。所以我们可以笃信不疑,由于上帝的应许,以及他对约的信实的施行,恩约关系必定完完全全成为生命的约。
伍恩约的成员与律法关系
当我们讨论恩约成员的时候,我们乃视为有一种律法的关系;但我们须知这并非仅是一种要求与应许的制度,要求必须满足,应许必须履行;而且还含有一种合理的盼望,使外表的律法关系,也带着在恩约里和上帝有一种密切交契之确确实实的荣耀生命。唯独如此,恩约方能完全实践。关于这个问题,兹分三点,加以检讨:(1)成人与恩约;(2)信徒儿女与恩约;(3)罪人与恩约(犯罪作恶的人,不肯悔改的人)。
一、成人与恩约
成人只能藉信心与悔改进入恩约。倘使他们真切悔改,以真诚无伪的心,进入恩约,则他们的律法关系及其在恩约里生命的交契,乃是两相符合的。他们不是仅仅在外表上担负并履行某种职务,不是仅仅在口头上作浮表的应许;而且还要运行发挥他们得救的信心,那就要立志定意,始终不渝,持守他们的信仰。
二、信徒儿女与恩约
关于生而进入恩约的儿女,乃与成人进入恩约,不能相提并论。经验使我们知道,生而进入恩约,成为一种律法关系,但这却不能说由此即有恩约的生命的交契;也不能说这种恩约关系能在他们生命里面完全实践。可是虽然如此仍可作合理的保证,这并非始终仅为一种律法关系,仅有外表的权利与义务;到了时候这也会成为一个有生命的真实(Liv…ingreality)。这个保证乃是根据上帝的应许,这当然是绝对可靠的;因为他在恩约少年人的心里面动其善工,改变他们成为恩约有生命的成员。这恩约并不是仅仅传扬救恩,而为根据上帝应许的一种保证,这乃为上帝在儿童心中运行,使他们有得救的信心。
可是我们须知,上帝的应许,乃是给信徒的后裔,这乃是集体的,不是每一个人的,此于上文已加论及。上帝应许继续他的恩约,要使之完全成就在信徒的儿女身上,并不是说他要把得救的信心赋与他们每一个儿女。诚如使徒保罗在罗马书九章六至八节说:「这不是说上帝的话落了空,因为从以色列生的,不都是以色列人;也不因为是亚伯拉罕的后裔,就都作他的儿女。惟独『从以撒生的,才要称为你的后裔。』」信徒的儿女,并非都是应许的儿女。所以这乃必须常常提醒他们有悔改重生的必要。仅仅在恩约之内的事实,并不能因此就有得救的保证。当信徒的儿女长大起来,到达能够明辨判断的年岁的时候,就理应承认他们恩约的责任,就要自愿的真诚的,悔改相信。如果漠视这个责任,严格的说,乃为否认他们恩约的关系。所以,信徒儿女在律法关系上的地位,乃是在恩约生命交契之先,乃为达成这交契的方法。但是倘使我们重视恩约的特征,我们不可完全重视上帝的要求与世人相应而至的责任;而复须重视上帝的应许和他在恩约儿女心中恩典之有效的运行。倘使我们仅仅重视而且过分注重恩约的责任,而忽视恩约里的上帝,他不是仅仅要求世人,而且还要赐与世人,俾世人靠着他的恩典,能够胜任,否则势将犯阿敏念派的同病。
三、罪人与恩约
从上文里面,我们可以看到犯罪作恶,不肯悔改的人,也可能在恩约里面。提摩太前书一章十五至十六节说:「『基督耶稣降世,为要拯救罪人。』这话是可信的,是十分可佩服的。在罪人中我是个罪魁,然而我蒙了怜悯,是因耶稣基督要在我这罪魁身上显明他一切的忍耐,给后来信他得永生的人作榜样。」罗马书五章八至十节说:「惟有基督在我们还作罪人的时候为我们死,上帝的爱就在此向我们显明了。现在我们既靠着他的血称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