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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露天大院,寺有房顶,内设讲台,简单朴素。倭马亚王朝在阿布杜·马
立克和瓦立德时期开始大规模兴建。为了与占领麦加圣城的伊本·祖白
尔抗衡,691年马立克建耶路撒冷清真寺。705年瓦立德在大马士革建倭
马亚清真寺,还修缮了麦加、麦地那清真寺。这时的清真寺寺内修饰华
丽,正式使用半圆形的凹壁为礼拜朝向,寺外增建尖塔用于召唤教徒礼
拜等。以后建造的清真寺都采用倭马亚人的建筑式样。
倭马亚在重视发展文化事业方面,还兴办学校,统诨货币,发展定
期邮政业务,实施帝国的阿拉伯化政策,使阿拉伯民族在伊斯兰教精神
鼓舞下,开创了举世闻名的阿拉伯—伊斯兰文化。
(2)早期伊斯兰教法和教法学派
伊斯兰教法称“沙里亚”(意为道路),指穆斯林在宗教道德和法
律上应遵循的一整套义务制度,亦即穆斯林信仰和行为的规范。它是一
种不同于一般世俗法规的宗教律法。
伊斯兰教产生前各部落依据惯例 (逊奈)处理问题。伊斯兰教产生
后穆罕默德革新习惯法,以安拉名义规定新法,这体现在《古兰经》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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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那篇中。《古兰经》被视为神法,是伊斯兰教法的源泉和根本依据。
《古兰经》中约有500多节有关宗教律法的条文,称为“《古兰经》的
律例”,穆罕默德关于神法的阐释称为“圣训的律例”。他去世后他的
言行被称为“先知的逊奈”,成为伊斯兰早期教法的又一根源。
正统哈里发时期在分析处理政治、经济和民事问题时,以经训为据;
经训中无明文可据时,则按经训原则精神,用自己的意见解释和处理,
因而制定了一些新规定,称“意见的法律”。欧麦尔是善用意见处理问
题的早期哈里发。
倭马亚时期伊斯兰教法获得较大发展。阿拉伯人征战胜利后,社会
生活中出现了前所未遇的种种问题,而被征服国家和地区的文化又比较
发达,在行政司法方面有许多可以借鉴的东西,这都对伊斯兰教法的发
展起了推动作用。到王朝后期一批研究经训和教法的宗教学者逐渐形成
一个阶层,构成地域性教法学派。他们的活动具有民间性,不是在官方
组织下进行的,学派是法学家和圣训学家个人学术活动的结果。以马立
克(715—795)为代表形成较为保守的麦地那学派(希贾兹派)。由于
圣城能传述圣训的门弟子和再传弟子较为集中,因而强调依据圣训司
法,不赞同意见解释,被后人称为“圣训派”。马立克编辑的《圣训易
读》是迄今最古的伊斯兰教法典,也是一本圣训集。以阿布·哈尼法(699
—769)为代表形成相对自由的库法学派(伊拉克派)。由于在库法、巴
士拉城文化水平较高,受波斯影响较大,能传述圣训的人又不多,而生
活中的问题更为突出。因此,教法学家在无经训可循的情况下,多用自
己的意见解释律法,被后人称为“意见派”。在大马士革也形成了属于
“意见派”的地域性教法学派。在意见派的教法实践中,适当地运用一
些逻辑推理或类比推理方法,由此产生了以后“类比律法”的立法原则。
由于圣训派十分强调穆罕默德先例的重要性,致使传述圣训和先知
传记成为穆斯林早年学术生活的一项重要内容。他们根据实际需要区分
了传述的内容,把传述的先知有关社会生活和宗教生活的种种训示做为
“圣训”的基本内容,把有关先知个人的传述材料做为“先知传”的基
本素材。这时期前后重要的传述学者有阿布杜拉·伊本·阿巴斯(约622
—688)、阿瓦尔、祖白尔(643—712)、艾巴尼·奥斯曼(642—723)、
阿布杜拉·伊本·麦斯欧德(?—约653)、艾那斯·伊本·马立克(?
—约710)、阿密尔·伊本·沙拉希勒·沙尔比(?—726)、阿布·哈
尼法、哈桑·巴士里(642—728)等人。这都导致后来阿巴斯王朝研究
圣训传述世系及鉴别圣训真伪的圣训学的勃兴。
3。神学派别和神学争辩
(1)神学论辩的缘起
7世纪末伊斯兰教史上的第二次内战宣告结束,各个政治宗教派别之
间的斗争代之以相对温和的神学论辩的形式,神学论辩是由于穆罕默德
去世后伊斯兰教史上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历史事件所引起。这些历史事件
引发出以下一些问题,哈里发的合法性问题,四大正统哈里发和穆阿维
叶等人的功过是非问题,犯大罪者在伊斯兰教中的地位问题等等,这些
问题成为政治宗教派别斗争的焦点。对于这些问题的政治性争论逐渐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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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为安拉的前定和人的意志自由问题的神学争辩,争辩的结果进一步加
深了教派之间的对立并导致各种神学派别的产生。同时,在神学争辩过
程中,产生出伊斯兰教称为“凯拉姆”的经院哲学,这些都成为后来阿
巴斯王朝穆尔太齐赖派的思想来源。
(2)盖德里叶派
盖德里叶派是伊斯兰教史上首先建立的神学派别,是一个主张唯能
力论的反宿命论派别。在一般穆斯林中宿命论的思想是十分盛行的,而
《古兰经》关于人的生死祸福由安拉前定的思想也是对这种宿命论的支
持。但是,历史上关于穆斯林之间因杀戮而犯大罪者是教徒还是叛教者
的争论,倭马亚王朝内战时期对不同政见的穆斯林实行镇压和屠杀,这
都从神学角度向人们提出了不义者和不义行为的道义责任问题。盖德里
叶派出于护教的立场,主张人有能力决定自己的行为,人应对行为的善
恶结果负责。来世的赏罚非安拉前定,而由自身的善恶行为所致。如果
不义者的行为前定,则必然陷安拉于不义,也是宽容罪恶。由此盖德里
叶派完全排除了安拉前定说。持此反宿命论观点的神学家有马尔白德(?
—699)、加伊兰(?~743)等。该派的唯能力论已超出纯神学问题,
被认为是伊斯兰教最早的哲学派别,其自由意志论对后来穆尔太齐赖派
有重要影响。
(3)贾卜里派
盖德里叶派的唯能力观点表面上维护了安拉的正义性,但实质上却
否认了安拉的主宰和万能的地位。因此,受宿命论影响的大多数穆斯林
并不赞同盖德里叶派。以加赫姆·伊本·沙夫旺(~745)为代表的加赫
姆派反对唯能力论,认为人毫无自由意志,一切行为受安拉意志的命定
(贾卜里),所以又称贾卜里派或宿命论派。加赫姆从安拉前定出发,
进一步阐明安拉的本体属性。他认为,安拉是万物产生、存在、运动及
消亡的创造者和决定者,安拉之外不存在生命、意志和认识等属性。不
应该象描述人的属性那样描述安拉,如安拉是有意志的,是言语的表述
者等,因为安拉独一。由此主张《古兰经》是被造的,不是安拉表述的
语言;对安拉的知识构成对安拉的信仰,无信仰在于对安拉无知:天堂
地狱也终将消灭。加赫姆关于安拉的信仰说,本体与属性说,《古兰经》
被造说,可能对后来的穆尔太齐赖派产生了一定影响。
(4)穆尔吉亚派
穆尔吉亚派出现于8世纪上半叶,是一个主张信仰重于行为的信德
派。该派认为,犯有大罪的教徒由于念诵过“清真言”,表白了信仰,
依然不失为教徒,不应称他们为叛教者。行有不义、不履行教法职责的
哈里发也依然是教徒,穆斯林应服从其统治。四大正统治哈里发和穆阿
维叶都是安拉的“信士”,其事非功过应由安拉裁决。该派推重信仰,
主张对行为的裁决应“延缓”到世界末日,“延缓”观点使其得名穆尔
吉亚派。除延缓教义外,该派思想观点并不统一,或倡导自由意志论,
或主张宿命论,未形成统一的神学派别。穆尔吉亚派由于容忍并要求穆
斯林服从哈里发的宗教领袖地位,客观上起了维护倭马亚统治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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