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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二(未来实有则无须防止新起不善)
颂曰:未来法若有,修戒等唐捐;若少有所为,果则非先有。
未来法若是实有,那么,就无须亲近善知识听闻正法、成熟善根和守护律仪等事,也应当有善果,若有这样的果法,那么,汝为了希求未来妙果而修戒等事,应成唐捐,因为汝许未作而有故。设若为了成办善果要少有所为,那么,未来的果法则非先有实体,要待修持善业而感妙果故。
(寅)三(无常与未生之先而有相违)
颂曰:诸行既无常,果则非恒有;若有初有后,世共许非常。
诸行既然许是无常,那一切有为法皆是无常,如是果在未生之前则非恒有,因为无常法与未生之前而有是相违故。诸法若有新生起之初,和成就自果时,即成为过去而不住第二刹那,世间人共许它是无常。
(子)二(破经部师等所许)
颂曰:应非勤解脱,解脱无未来,是则无贪者,应亦起贪惑。
若如经部师等说:“未来法完全无有”。那么,为断未来的烦恼和苦果,应非由精进修习圣道而得解脱,因此汝许未来法完全无有故。如像已得解脱的阿罗汉。由无有未来的烦恼等,则无须为断未来的烦恼和苦果而起精勤。若是未来法无有,是则所依补特伽罗和识等无贪者,亦应生起能依贪惑,若起贪惑则应成无因而生,这样就对已离欲的阿罗汉应亦生起贪惑故。亦应的“亦”字,表示未来法非无。
(壬)二(观察有果无果而破)
颂曰:若执果先有,造宫舍严具,柱等则唐捐,果先无亦尔。
数论师说:未来无体法没有生的功能故;由因中有果的功能体性,故没有从一切生一切的过失。若如有部师许三世实有等,执果法所生之先己有。若如经部师等虽然许有为法是实有,但执果在未来先无。若如彼等所许而为造宫舍、庄严、工具、柱等果,则应成唐捐。有些说未来果法本来有故;另有许造家舍果未来是无体,如石女儿相同故,所以他们对说缘起性空者不但没有寻得过失的机会,而且性空师善于成立一切法。彼等诸师不了解有学圣者的根本智,不见瓶等诸缘生法为有和见为非有二者的差别;由于不善了知建立自宗名言量,故发生种种错乱,因此以自宗的二谛量则能善巧成立一切法义。
(壬)三(破现在实有)
颂曰:诸法有转变,意亦不能缘,虽尔无智人,妄计有现在。
问曰:虽然已破过去和未来,但现在是实有,由于现在法实有,所以未来法亦是实有,因为由自性未来的酪位转变为现在的酪位故,因此现在法是实有。答曰:汝许的自性是色法,它的体性是常,能由乳位转变为酪位,便执诸法实有转变,是不合理的。如是转变就是意识亦不能缘,何况前五识岂能缘它最微细之处吗?现在与现在的因全能转变是不可得。虽然如是,唯尔等对真实义愚昧无智慧的人,乃妄计实有现在。此处应加广破数论师所许。
(辛)二(破能立)分二:(一)破时的因——有为法实有;(二)破念过去的能立因。
(壬)一(破时的因——有为法实有)分五:(一)观察有为法住不住而破;(二)观察时有住无住而破;(三)观察有为法与无常一异而破;(四)观察住与无常力之大小而破;(五)破住与无常同时俱有。
(癸)一(观察有为法住不住而破)分二:(一)正破;(二)成立住无自性的能立因。
(子)一(正破)
颂曰:无常何有住,住无有何体,初若有住者,后应无变衰。
问曰:时是实有,因为有安立时的因——有为法故,从缘有为法就能了别有时,非是时自己能表显,所以时是实有。答曰:时的因体——有为无常云何实有呢?应非实有,因为有为法非有自性的住故,云何说有为法是有自性的住呢?因为有为法数数被无常所吞食故。又最初设若实有住者,后来就应当无有变衰。有为法不应是刹那变坏,因为有为法若是实有,就不可能坏灭故。
(子)二(成立住无自性的能立因)
颂曰:譬如无一识,能了于二义;如是无一义,二识所能知。
住是无有自性,譬如无有一识在一刹那时,能了于前后二刹那相同的二种义相。如是也无有于一时一义,以前后二刹那识所能了知,因为刹那生灭故。问曰:那么,若如汝的所许即与对法经所说相违,如经云:“当知色等五境,而一一境以二识能缘。”答曰:若不许刹那坏灭,即非是佛弟子,若许刹那坏灭,那么,前刹那的眼识所缘缘,就不可能为后刹那生起意识的所缘缘,因为经义是说:眼识缘色,清晰明了,然后意识生起,尚未明了之际,所以二识能缘一一境并无过失。
(癸)二(观察有住无住而破)
颂曰:时若有余住,住则不成识;无住住无故,后灭亦非有。
问曰:住有实体,因为它是现在时的能相故。答曰:时与住是异,若彼此实有联系,必定有能依所依。设若离时以外另有其余能依异体的住,那么,住则不成为时,因为有自性的时与住是相违故。假若时中无有住,由于无有住故,而最后坏灭亦非有。由于时非实有而住,所以住是现在的能相,不合道理。
(癸)三(观察有为法与无常一异已而破)
颂曰:法与无常异,法则非无常;法与无常一,法应非有住。
问曰:住有实体,因为有住的无常故。答曰:若有为法与无常是异体,那么,有为法则应非无常,若许有为法非是无常,即应是常。有为法与无常若是一体,那么,凡是无常即唯是有为法,因此有为法即应非是有自性的住了。
(癸)四(观察住与无常力之大小而破)分三:(一)无常若比住力小其后不应见为大;(二)无常力若大则一切时中应无有住;(三)无常力大则应先常后无常。
(子)一(无常若比住力小其后不应见为大)
颂曰:无常初即劣,住力定应强;此二复何缘,后见成颠倒。
问曰:若在住的时候住的力就大,而无常力就小,力小的无常不能摧坏力大的住。答曰:那么,对于此住与无常二法,复有何缘,后来现见成为无常,相反的无常力大呢?应不现见。在住的时候,无常力最初既然微劣,住力决定应强大,住性力既然强大,那么,对于住法谁也不能损坏故。(住法既被无常力所损,可见无常力比住力强大。)
(子)二(无常力若大则不应有住)
颂曰:若遍诸法体,无常力非劣,应都无有住,或一切皆常。
设若无常力非劣,在一切时处遍诸有为法体,那么,一切有为法,应都无有自性的住,因为摧毁住的无常遍一切时处故。或者一切有为法皆应是常,因为汝许无常力小而住力有自性的强大故。
(子)三(无常为大则应先常后无常)
颂曰:无常若恒有,住相应常无;或彼法先常,后乃非常住。
又无常与无常的所相——有为法是同时俱起,抑后有“时”?设若无常的所相对于能相不错乱,常中应恒有无常法,那么,住相就应恒常无自性。或者彼无常法应先已成为常,然后乃成非常住的无常法。如是初刹那生起若住第二刹那,此法当成常住,但是,决定无有一有为法亦常亦无常共存。
(癸)五(破住与无常同时俱有)
颂曰:若法无常俱,而定有住者,无常相应妄,或住相应虚。
设若许有为法的能相——无常,互不错乱,有为法住的住与不住的无常同时俱有,而有为法决定实有住者,那么,有为法是无常相应当相反的——即常,或者有自性的住,相应当成为虚妄故。若许有为法虚妄无实体,无常与住则能同时俱有;若有为法有实体。则不可能同时和合俱有了。
(壬)二(破念过去的能立因)
颂曰:已见法不现,非后能生心,故唯虚妄念,缘虚妄境生。
问曰:时是实有,因为依过去的行上有过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