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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观四百论释+圣天菩萨造颂-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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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摄颂曰:

内外一切缘生法,唯由观待假名有,

若能了知自性空,善离边执住中道。

 

 

第十品 破我品

(戊)二(别破有为法实有)分五:(一)破我;(二)破时实有;(三)破所见实有;(四)破根境实有;(五)破边执。

(己)一(破我)分二:(一)标品名;(二)正释品文。

(庚)一(标品名)

示修菩萨瑜伽行四百论释善解心要论,破我品第十。

(庚)二(正释品文)分三:(一)别破我;(二)总破我;(三)离许无我有断灭过。

(辛)一(别破我)分四:(一)破胜论师所计的我;(二)破数论师所计的我;(三)破尼也耶派所计的我;(四)别说破我的功德等。

(壬)一(破胜论师所计的我)分二:(一)破我体;(二)破能立。

(癸)一(破我体)分三:(一)正破;(二)破彼答难;(三)缘其他补特伽罗的我亦应起我想。

(子)一(正破)

颂曰:内我实非男、非女非非二,但由无智故,谓我为丈夫。

有些人说:“我”是有自性,在证涅槃时由于未见有我,即以为断灭而起畏惧故,所以他们在前品中说:“宁在世间求,非求于胜义。”但是,“我”是无有自性的,若是有自性,那么,就不应有男、女和非男非女二根等形像的变化故。诸外道认为有两种我,即是内我和外我。第一内我,是住在有情的身中,根等和合即能为我的行境,这种内能了别的神我,即成为我执所缘境。第二外我,即身与根合为一体,对内我有所饶益。答曰:内我应无有自性,若是有自性,那么,女人在后世生中,就唯独是女人,不会变为男,但是,男女转变是不一定的;并且亦会无有女等我的功德故。是故内我应无有自性、因为内我实非男、非女和非非男非女的黄门二根,尔时但由痴暗愚昧无智慧故,汝便谓我为实有。如见杂色花绳便执为蛇。如经云:由有怀疑起毒想,虽未中毒便晕倒。”

(子)二(破彼答难)

颂曰:若诸大种中,无男女非二,云何诸大种,有男等相生。

若男女等是与外我形像相联系着的,内我即是生起男女等因,那么,外界四大种生男女等,亦应当成为我。若一切法实有,谁男谁女皆无区别,一切大种皆应成为我。由于诸大种中,无有实有的男、女和非男非女二根,那么,云何依外我诸大种有内我男、女和非男非女二形等形相的生起耶?所以由外界大种中有男女相是不合理的。若是外我有男等相,那么,在羯罗蓝等位时,也应见有男女等相。问曰:汝也应有在羯罗蓝时见有男女等相的过失。答曰:我们中观师认为大种无自性,诸法是观待和合因缘安立而有,所以无有过失。

(子)三(缘其他补特伽罗的我亦应起我想)

颂曰:汝我余非我,故我无定相,岂不于无常,妄分别为我。

补特伽罗的我应没有自性,因为,若是有自性,则某某祠授缘某某天授的我时,也一定会生起天授的我执想,但是,无有此事故。凡是汝的我,即非是我的我,是故汝的我执境,应非实有我性,因为我们的我执境和我爱境,无有决定的相故。如像缘青色时大家共同都起青色想,因此,汝岂不是于有为无常有色等名无自性法上,生起虚妄分别,执为有我吗?一切法唯依因缘假立为有,并无实体。

(癸)二(破能立因)分三:(一)破常我是流转与还灭的因;(二)破常我是发动身体的因;(三)破常我的能立。

(子)一(破常我是流转与还灭的因)

颂曰:我即同于身,生生有变易,故离身有我,常住理不然。

问曰:常我是有的,因为它是流转生死者和还灭者故。若是无有我,那么,谁造业流转生死和谁从生死得解脱耶?是故必定有我。答曰:汝认为离开身以外别有我体,常住不变,其理不然。由有生天人等的生,所以我即同于身一样的有变易,因为有转变故。

(子)二(破常我是发动身体的因)分二:(一)正破;(二)示常我有违害。

(丑)一(正破)

颂曰:若法无触对,则无有动摇,是故身作业,非命者能造。

问曰:若是无有我,就无有能令身体动摇的作业者,由此也就无有身的举止屈伸等动作,常我能令身动摇,如像某某天授拉车,要有天授方能令车动摇,所以内体能动的常我必定是有的。答曰:不合道理,身的动摇作业,应非是汝的命者能造者,因为我不具足触对(质碍)故。的确是这样的,如像车子唯独是触对法,非是能动摇的人。若是法无触对,则无有能动摇余处有色物体的作用故。胜论师许有色我,但又不许我是外界的所触等法。

(丑)二(示常我有违害)

颂曰:我常非所害,岂烦修护因,谁恐食金刚,执仗防众蠹。

设若我是常,那么,为了防护我坠恶趣等的损恼,而作不损害及说法,这些作法与计常我是相违的,因为常法谁也不能损坏故。譬如对坚硬物质无有损害的疑心,谁恐防有虫食金刚,而执仗防护众蠹虫呢?常我既不能损害,汝就无须防护。

(子)三(破我常的能立)分三:(一)不能以有宿生念为因成立我常;(二)无心的色法不能念宿生事;(三)由具心等功德而念宿生事则应是无常。

(丑)一(不能以有宿生念为因成立我常)

颂曰:若有宿生念,便谓我为常,即见昔时痕,身亦应常住。

问曰:我是常,因为有念宿世生中的事故。诸行生起之后即有无间坏灭性,所以它不应有回忆宿世生事。答曰:日忆我往昔生中受人生等宿生念故,汝便谓“我”为常住不变,那么,既见过去生中身有疮痕,见为我昔时身所受的疮痕相同,则应当说此是昔时疮痕,因为汝见的是昔时身受的疮痕故,所以汝的身亦应是常住不变。我们认为,思维我的境的这个我,在过去与现在都是有的,但这两个我唯是因缘假安为名,所以叫做宿生念,并无有实体不变的常我。譬如有间草房,房上站有灰白色的鸽子,屋中置有乳器,盛满乳汁,虽然器中映有鸽子的足印,但鸽子足并没有在乳器中。如是诸法缘生无自性,而一切因果作用宛然存在。

(丑)二(无心的色法不能念宿生事)

颂曰:若我与思合,转成思念者,思亦应非思,故我非常住。

“我”不应当念宿生事,因为汝许我是无心的色法故。假若我与思德相合,则许有念宿生事,也不合理,因为过去无有念,后又与念相合,这就违背了汝自己所许的(无知体)宗义故。如是若我是色法,由与思相合,若我亦应转成过去等思念者,由此理由,思德亦应成为色法,因为思德与色法所摄的我相合故,所以思德亦应成为非思,而是色法了。是故我也非是常住,因为先无有念,然后新生起念故。

(丑)三(由具心等功德而念宿生事则应是无常)

颂曰:我与乐等合,种种如乐等,故应如乐等,理不应是常。

若是由于“我”与智等德相合,我便成为思,那么,我与苦乐等德相合,命——我必须成为种种不同,如像领受凉爽乐等和酷热逼恼等苦时,定见我亦成为苦乐等。是故我应当如乐等,理不应是常。

(壬)二(破数论师所计之我)分三:(一)不应许我思是常;(二)我未坏时思体应不坏灭;(三)不应以先有思的功能便许为我体。

(癸)一(不应许我思是常)

颂曰:若谓我思常,缘助成邪执,如言火常住,则不缘薪等。

数论师问曰:若许我是色法,则应当有此过失,但是,我们认为,“我”是思体,所以没有任何过失。答曰:数论师许所知法立为二十五谛,前二十四谛是色法,第二十五谛许为思、神我和我;及为觉慧所取的境,而由神我来受用。这些道理旁处已经广说,故不繁赘。若谓能受用境的我思是常,那么,受用境的我思须加外缘眼等根的帮助应成邪执。若果我思是常,眼等根应成无用,因为受用境的神我是常法故。例如为了火的生起,必须要有薪,如言火是常住,则不须要缘助生火的薪等事。

(癸)二(我未坏时思体应不坏灭)

颂曰:物不如作用,至灭而有动,故有我无思,其理不成就。

问曰:“神我”是思的体,是受用境者;思是受用境的作用,所以彼我需要观待眼根等为缘乃能生起,故无过失。答曰:树等若无有风等吹动,即没有动摇的作用,乃至风等缘没有息灭之间,树总是动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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