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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出现个体差异的原因及人在各方面的表现都与遗传和环境密切相关。遗传和环境影响自人之初到其生命的最后时刻都在发挥作用,并互相影响。由于二者的错综交织,很难确切的把人的成长或行为中的某一现象归于二者中的某一个。无疑,某些身体生理现象应归于遗传因素,如头发、眼睛的颜色等。同时,一些社会现象则归于环境因素。但是身体发育的所有现象并不都受制于遗传因素,也不是所有的社会现象都受到环境因素的影响。在许多情况下,人的身体发育也受环境影响,如气候、饮食习惯,对疾病的的预防和治疗方法等。许多社会现象也受到身体器官本能反应的影响,如神经器官的状况等。因此,可以说,智力的增长、感情的发展也受遗传和环境因素的影响。以智力增长的现象如聪明为例,从其天赋方面讲,它是遗传的,但这种被遗传的天赋在其生长过程中定受环境因素的影响。环境或许是它的助长剂,使其最大限度地发挥天赋;或许环境是其成长的障碍,使他不能使用并受益于被遗传的智力能源。就这样,天赋犹如种子一样,如果将它撒入肥沃的土地,它将会结出累累硕果。如果把它撒进贫瘠的土地,那么它将会被埋没。然而,无论土地怎样肥沃,它仍然无法让坏种子结出硕果。同样,改善环境的努力,无法将一个傻瓜变成一个天才。遗传和环境对人的影响程度因人和其年龄、成长阶段而不同。一般来说,在孩提阶段遗传影响较强。当随着人的年龄的增长和自然、社会关系圈的扩大,环境影响就会增强。
基于此,回族人一方面承认某些生理方面的遗传作用,比如限制近亲结婚,以避免孩子弱智。另一方面则强调人的可塑性,即他可以接受新的知识、习俗、价值观等,也可以放弃原来的习俗和价值观念等。至于人的秉性改变的难易,则取决于年龄、所采取的方法等诸多因素。从生理角度看,这种弹性的基础是神经系统,重复干一件事会使它变得容易,并从心理上倾向于它,直到这种倾向变成习惯、进而习惯形成行为。因此人们常常说:习惯成自然,习惯是第二秉性。但是无论习惯多久,感情多深,它仍然是可以改变的。当然如果它已根深蒂固,那么改变它有一定的难度。回族认为,这种改变既不是仅仅因内在的、物质的动机而自然发生的,也不是进化的结果,而是因人的内在力量与他所处的文化、自然、社会环境的不断作用而产生的。
'1' 伊本·赫尔东:《绪论》
第四章 回族法律观念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号角已响彻华夏大地的各个角落。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和价值选择,依法治国是中国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然而,“依法治国”仅是手段,“法治”或“法治国家”才是目的,而这一目标实现的关键因素是人们对待“法”的理念的问题。法的理念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依法治国或法治国家均无从谈起。回族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其法律理念与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方略的实施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在此背景之下研究和探析回族的法律理念,对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具有积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价值。
一、双重文化构建的回族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个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理念、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和。从内容上法律意识包括人们对各种法律以及主体法律行为的理解、感觉和评价;从形式上法律意识表现为人们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作用的理解、感觉、评价,以及关于法律的知识、愿望和情绪。作为一种自觉的精神力量,法律意识的社会作用是巨大的,人们的一切法律活动都是在一定的法律意识支配下进行的,法的制定和实施的整个过程无不渗透着法律意识,并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和作用。
回族法律意识是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它深刻影响和规制着回族人的法律理念和法律行为。这其中伊斯兰法文化是回族法律意识形成的核心和根基。作为基本理念,伊斯兰法文化对回族法律意识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起到了主导作用,'1'同时中国传统法文化是回族法律意识形成的又一大成因,它与伊斯兰法文化相结合,形成了回族法律意识伊斯兰化和伊斯兰法律意识中国化的双向发展趋势,是人类法文化语境中特殊的“法律话语”系统。
从整体而不是从个别而言,回族是基本上全民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是信仰本位性的民族,他们将伊斯兰教以及由此而衍生的价值理念、人伦礼仪、风俗习惯的崇信和尊奉视为立族之本。在回族人的理念中,教存族方可存,无教便无族,如果失去了伊斯兰教,没有了对伊斯兰教的信仰,那么回族共同体也将会消失。'2'正是对伊斯兰教坚定不移的信念,使得作为伊斯兰文化精髓与核心的伊斯兰法,对回族法律意识的形成具有支配性的作用。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和价值体系,伊斯兰法从不同层面影响和规制着回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生活。在价值评判上,回族对于法律主体价值的评判,总是以伊斯兰法为标准。在回族法律意识中伊斯兰教与法律是两个等量齐观、不可分割的概念,宗教的法律化与法律的宗教化是回族法律意识的本质特征。他们信仰伊斯兰法是安拉对人类社会有关信仰、道德、法律、政治、经济等一切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古兰经》和圣训是“瓦哈伊”(天启)的总汇。被称作“斐格海”的伊斯兰法(学),其实质是具备创制资格与条件的伊斯兰法学家对经(《古兰经》)训(圣训)法律明文及其精神的理解与诠释而构筑的伊斯兰法实体。因此,伊斯兰法在回族法律意识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人们的言行凡是符合伊斯兰法的,均是有价值的,凡是违背伊斯兰法的,都是悖于价值的。这一价值评判标准,确立了伊斯兰“认一论”'3'原则在回族个人信仰和社会意识中的核心地位,是回族人法律意识和法价值观形成的基因,更是法律权威在回族人心目中产生和法律能够被信仰的基本条件,以及他们自觉遵守法律和法律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当代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4'即“当法律不被信仰而使法律形同虚设时,即使制定出千百部法律,也难以内化为一种民族传统和民族精神,从而难以完成建设法治国家的历史使命”。'5'法律的信仰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没有根植于人们的心灵之前,国家民族的法制建设和法律实施达不到预期效果。对此,伊斯兰认一论原则指导并支配了回族个人和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成为其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
在行为规范上,对于回族个人,伊斯兰法是一整套的宗教教义和法律制度,深深植根于个人的信仰之中和心灵深处,并规定了他们的生活方式和人生态度;在回族的生活习惯、社会规范、社会心理、社会行为、社会组织等方面,无不受伊斯兰法的深刻影响,从其宗教礼仪到物质消费、精神生活、文化娱乐、婚丧嫁娶,处处都有伊斯兰法的侵润和渗透。
回族既是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同时又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他们与以汉族同胞为主体的中华各民族一道,共同创造了源远流长、光辉灿烂的中华文化和悠久历史。中国传统法文化是以特质的中国传统文化为背景,体现着包括民族精神、法律精神、法律价值、立法原则、法律规范、法律渊源和司法制度在内的中华民族的法律传统。不可否认的是,中国传统法文化对回族法律意识的形成具有必然的酵母功能,这是由回族在中国与汉族及其他民族长期杂居的生存环境所决定的。回族人在中华大地形成之初,以自我封闭的姿态保持着自己的独立性,但是面对中国封建专制制度的压力和中国传统文化的强大同化力,以及他们在社会交往中通用汉语言文字和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作为中国的穆斯林,受到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影响是历史的必然。'6'在法律观念上,中国传统法文化反映的是以儒家学说为理论基础的中国文化的内涵,是一种诸法合体、礼刑混杂、民刑不分、结构独特的法系。中国传统法律精神与性善论的哲学思想相联系,不太注重法的规范作用,而特别重视道德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