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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于交易双方均为维护自身利益所确定的价值,双方所商定的价值通常是从各自的利益出发协商的结果,一般不会轻易接受不利于自身利益的交易条款。另外,公允价值的公允性还体现于交易双方的自愿性,即交易双方自愿接受的价值;第三,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目前,公允价值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的会计准则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也将其作为一个重要的计量属性运用在各项准则中,针对特殊交易或事项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是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的一个具体体现;第四,公允价值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如可实现净值、重置成本、现行市场价格、评估价值等,本准则采用公允价值意义更大。虽然在目前情况下,我国广大会计人员运用公允价值还存在一定的困难,但可采取一定的措施,以防误用。
2、只按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只按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投资成本的理由是:第一,按照我国有关法规规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需要评估,评估办法有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等方法,而这些方法本身是公允的,也是公允价值的一种;第二,按照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如股份制改组、以非现金资产投资等,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计量,在实务上具有可操作性;第三,只以评估确认价值计量不违背公允价值的原则。因为,公允价值可以表现为我种形式,如可以采用评估价值、市价等方式确定。只按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投资成本,更易为人们所接受,而且与国家相关法规协调一致;第四,在我国,会计制度中从未有公允价值的概念,特别是在我国市场发育还不完善的现阶段,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不稳妥。
3、按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确定初始投资成本,公允价值不易取得,因此,本准则采用了第三种方法,即以放弃非现金资产而取得的投资,按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四)取得投资后投资成本的再确定的处理
投资一般应按取得时的投资成本计量,取得时的投资成本也是投资的历史成本。但是投资持有期间内,如发生下列变化,则投资成本应作调整。
1、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利息,以及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到分派的属于投资前被投资单位实现盈余的分配额,冲减投资成本的,则投资成本应按扣除收到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利息冲减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作为新的投资成本。
2、取得股权投资后,由于增加或减少被投资单位股份,而使原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或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核算,则按原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投资成本。
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核算,按原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新的投资成本。
3、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即股权投资差额作为投资成本的调整,初始投资成本经调整股权投资差额后的金额作为新的投资成本。
六、投资的期末计价
投资的期末计价是指期末投资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价值。按照历史成本核算原则,在资产负债表上投资一般应按其账面余额反映,但在某些情况下,应按投资的账面价值反映。这里的〃账面余额〃是指期末投资账户的实际余额,即投资账户未扣除相关准备之前的余额;〃账面价值〃是指期末投资账户的实际余额扣除相关准备之后的余额。
(一)短期投资的期末计价
短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内的期末计价方法有以下三种:
1、成本。以成本计价是指,按投资成本入账后直到出售变现前均不调整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方法。按成本计价在投资持有期间内,不确认由于对短期投资进行估价而产生的未实现损益,直到短期投资出售时,才确认损益。这种方法在中国香港及日本允许采用。以成本计价的理论依据为:第一,虽然市价可以反映变现能力,但对于投资者而言,更关心的是投资成本和实际的投资收益,实际的投资收益是投资持有期间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或利息收入以及处置投资所获得的收入与投资成本的差额;第二,当企业将某一债权性短期投资作为流动资产看待时,根据重要性原则,投资人不必摊销其溢价或折价。由于该项投资的可能持有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债券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对企业报告当期收益总额,即经营成果没有重大影响。当市价波动幅度较小,或短期投资占流动资产的比重不大时,短期投资期末采用成本计价方法是比较合理的。以成本计价,可使会计期间内企业损益计量比较客观、公正,但在资产计价方面则有所欠缺。
2、市价。按市价计价是指,在每一会计期末编制会计报表时,短期投资账面价值按市价调整,并据此反映于资产负债表上的方法,这种方法在中国香港及国际会计准则中提倡使用。以市价计价的理论依据为:第一,市价代表公允价值,只有市价才是衡量企业实际可用资金的唯一尺度。特别是对于专业性投资公司,由于其投资在总资产中所占比重较大,采用市价计价所提供的财务信息更为有用;第二,企业关心的不是投资项目的成本,而是对他们进行处置时所能得到的现金;第三,投资有别于存货,通常可以不费力的出售,以市价计价可以反映未来的现金流量,而存货在确认销售前通常不宜确认其销售利润;第四,将出售的一项短期投资所得的现金存入银行,与按市价确认的短期投资的价值是相同的,因而应采用市价计价。但是,按市价计价也存有缺陷:首先,证券市场的价格是起伏不定的,且变动频繁而无规则,报表编制日的市价,在一定程度上能说明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但并不能真正说明企业短期投资实际拥有的变现能力;其次,采用市价计价,同样会带来未实现损益的会计处理问题,而且会造成企业每期损益随着短期投资市价的变动而上下波动。以市价计价,可使会计期间内企业资产计价较为客观、明确,但在损益计量方面则有所欠缺。
对未实现的损益,会计处理有两种方法:一是将未实现的收益不确认为当期收益,作为所有者权益中不可分配的重估价盈余;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一是将未实现的损益均计入当期捐益,但会导致与损益确认的实现原则相悖,即收益在实现之前不予确认,而损失则于客观证据表明已发生时予以确认。
3、成本与市价孰低。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是指,短期投资的市价在购买日以后减少时,投资成本也应减少到一个较低的价值所采用的一种计价方法。在具体处理时,当市价低于成本时按市价计价,当市价高于成本时则按成本计价,这种方法在加拿大、德国、中国台湾、中国香港、法国、国际会计准则等多数国家、地区或组织采用。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的理论依据为:第一,短期投资作为现金的后备来源,当市价低于成本时,表明投资者不能按投入的成本转换为现金,投资损失已经发生,应当在发生跌价的当期确认损失,而不应等到出售时再予入账;第二,由于证券市场价格的频繁变动且不规则,短期投资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虽然只承认市价下跌,而不承认市价上涨,似乎有矛盾,但却可以使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产生稳健的结果,更符合谨慎原则。采用这种方法,在资产负债表中,短期投资以成本与市价较低者列示;在利润表中,市价低于成本的跌价部分的未实现损失列入当期损益。
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的优点在于:第一,符合谨慎原则。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当期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确认为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与谨慎原则相符,在损益计量方面较为稳健;第二,在期末资产负债表上短期投资以扣除跌价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反映,不会高估资产,可使资产计量较为客观、明确。但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也存在其缺点,表现为:会计理论上的不一致,即对于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确认为损失,而对于市价高于成本的部分,则不确认收益。这种处理方法在会计理论上存在着不一致性。
本准则要求短期投资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理由是:第一,在我国,证券市场尚不成熟,短期投资用市价计价不一定能够反映企业短期投资期末时的真正价值;第二,我国资产普遍存在高估现象,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