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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第31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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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的经营者
43.合营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来核算取得的管理费。  
  44.合营者中的一位或若干位可以作为合营的经营者或管理者。鉴于这种职责,通常应向经营者支付管理费。该管理费应由合营作为费用于以核算。
揭 示
45.合营者应与其他或有事项的金额分开揭示下列或有事项的总额,除非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很小,披露时应与其他或有负债的金额分别开来。 
  (1)合营者发生的与其在合营中权益有关的或有事项,以及其在与其他合营者共同发生的或有事项中的份额; 
  (2)合营者可能承担责任的在合营本身的或有负债中的份额; 
  (3)由于合营者对其他合营者的负债可能承担责任而发生的或有事项。 
  46.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5号财务报表应揭示的信息》,合营者应与其他承诺事项分开揭示与合营中权益有关的下列承诺事项的总额: 
  (1)与合营中权益有关的合营者的资本承诺,以及在与其他合营者共同产生的资本承诺中其所占的份额; 
  (2)合营者在合营本身的资本承诺中的份额。 
  47.合营者应揭示在重要合营中的权益的清单和说明,以及在共同控制的实体中拥有所有权的比例。采用比例合并法逐项报告形式或采用权益法报告在共同控制的实体中的权益的合营者,应揭示与合营中权益有关的各项流动资产、流动负债、收益和费用的总额。  
  48.由于没有附属公司而不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合营者,应揭示第45、46和第47段所要求的资料。 
  49.由于没有附属公司而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合营者,应如同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那些合营者一样,提供关于在合营中权益的资料。
生 效 日 期
50.本号国际会计准则,对从1992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生效。
    51。第39、40和第41段自《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生效时生效,即对报告期自1997年7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财务报表有效,除非《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被提前采用。
    52。本准则第39和第40段于1998年7月经通过后取代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1994年重编)第39和第40段。本准则第41段于1998年7月加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1994年重编)第40段和第41段之间。
 
老土制作
一杯好茶,一本好书,一个安静的夜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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