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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人性论-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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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也和第一对象有关系;所以想像是极为顺利地在一切这些对象间来来往往的。
第五节 论我们对于富人与权贵的尊重
没有东西比一个人的权力和财富更容易使我们对他尊视;也没有东西比他的贫贱更容易引起我们对他的鄙视。尊视与鄙视既然被视为爱和恨的一种,所以在这里应当说明这些现象。
这里最幸运的一点是:最大的困难并不在于发现可以产生那样一种效果的一个原则,而是在于由呈现出的几个原则当中选择那个最主要、最有势力的原则。我们对他人财富所感到的愉快,我们对财富所有者所发生的尊视,可以归于三个原因。第一,归之于他们所有的财物,如房屋、花园、设备;这些东西因为本身就是令人愉快的,所以在每一个考虑或观察它们的人的心中必然产生一种快乐的情绪。第二,归之于希望分享富贵的人的财物而沾到利益的心理。第三,归之于同情,这种心理使我们分享每一个和我们接近的人的快乐。这三个原则可以联合起来产生现在这个现象。问题在于:我们应当把这个现象主要归于哪一条原则。
确实,第一个原则,即对愉快的对象的反省要比我们在初看之下所易想像到的有一种较大的影响。当我们反省美或丑,令人愉快或令人不快的东西时,很少不伴有一种快乐或不快情绪;这些感觉在我们通常的懒散思想方式中虽然不甚出现,可是在读书或谈话时却容易发现它们。富有才智的人们总是把谈话转向使想像感到愉快的题目上:诗人们也总是表述这类性质的对象。菲列普斯先生选了苹果酒作为他的一首绝妙的诗的题目。啤酒便没有那样适当,因为它是既不可口,也不悦目。但是他的本乡如果提供他以葡萄酒那样一种令人愉快的饮料,他一定会选取葡萄酒,而不写麦酒和苹果酒。由此我们知道,凡使感官感到愉快的东西,也总是在相当程度上对想像是愉快的,并且以它在实际接触于人体器官时所产生的那种快乐的意象传给思想。
不过这些理由虽然可以导使我们把想像的这种灵敏性归于我们尊重富贵的人的原因之列,可是还有许多其他理由,可以阻止我们把这个原因认为是唯一的或主要的原因。因为快乐这个观念既然只是借助于那种使它接近于印象的活跃性,才能发生影响,所以那些有最多的条件加以促进、并且有变为强烈而生动的自然倾向的观念,就极其自然地要发生那种影响;例如我们对于任何人的情感和感觉所抱有的观念便是这样。每个人都和我们类似,并且借此而在想像上起作用时胜过其他任何对象。
此外,我们如果考虑到那个官能的本性和一切关系对它所有的那种巨大影响,那么我们就将很容易地相信,对于富人所享受的美酒、音乐、或花园的观念,不论怎样会变得生动而令人愉快,想像总不会局限于那些观念上,而一定会把它的观点带到相关的对象上面,尤其是带到享有那些东西的人身上。使这一点成为尤其自然的是:那个令人愉快的观念或意象,借着那个人对那个对象的关系,在这里产生了对那人的一种情感;所以那个人不可避免地要进入最初的概念中,因为他成了那个派生情感的对象。但是他如果进入最初的概念中,并且被认为享有这些令人愉快的财物,那么恰当地说同情就成为那种感情的原因,因而第三原则就比第一原则更为有力、更为普遍了。
此外,还可以再加上一点,就是:财富和权力即使不被使用也自然会引起尊重和尊敬:因而这些情感并不发生于任何美丽的或愉快的对象的观念。固然,金钱借着它所提供的可以得到那样一些对象的那种能力,因而就涵摄着那些对象的一种表象,并且因为这个缘故,仍然可以被认为是足以传来产生那种情感的那些愉快的意象。但是由于这个前景是辽远的,所以我们就比较自然地要取一个接近的对象,这个对象就是这种能力给予拥有这种能力的那个人所提供的快乐。我们还可以进一步在这一点上得到满足,如果我们考虑,财富只是借着运用财富的意志才代表人生的福利,因而它的本性就涵摄着关于那个人的观念,并且在被人考虑时总不能不对那个人的感觉和快乐发生一种同情。
我们还可以再通过一种思考(这种思考在有些人看来或许是太微妙和细致了)来证实这个说法。我已经说过,能力如果离开了能力的发挥,不是毫无意义,便只是某种存在的可能性或概然性;一个对象是借着这种可能性,才接近于现实,并且在心灵上有一种明显的影响。我也已经说过,当我们自己具有这种能力时,比在他人享有这种能力时,这种接近程度借着想像的幻觉就显得大了许多;而且在前一种情形下,仁能力所能获得的)对象似乎就接触了现实的边缘,并且几乎传来一种与我们实际享有它们时相等的快乐。现在我肯定说,当我们因为一个人的财富而尊重他时,我们一定体会到所有主的这种情绪,而且如果没有这样一种同情作用,则财富使他有能力得到的那些愉快的对象的观念,对我们将只有一种微弱的影响。一个贪婪的人虽然几乎是并不具有能力,即几乎没有使用金钱获得人生的快乐和舒适的那种概然性或甚至可能性:而我们仍然因为他有钱而加以尊重。只有他自己才觉得这种能力是完整无缺的,因此,我们必然是借着同情作用接受了他的情绪,然后我们才能对这些快乐有一个强烈的观念,或是因为这些快乐而对他尊重。
这样,我们就发现了第一个原则,即财富提供人们享受的那些对象的令人愉快的观念,在很大程度上归结于第三个原则,而成为对我们所尊重或喜爱的那个人的一种同情。现在让我们来考察第二个原则,即希图得到利益的那种愉快的期望,看看我们如何可以正确地以应有的力量归之于这个原则。
显然,财富和权势无疑地给予其所有者以服务于我们的一种能力,可是这种能力并不能和财富所给予他自己的那种使他得到快乐和满足他的欲望的能力放在同等地位上面。在后一种情形下,自爱与能力和能力的发挥很相接近;但是在前一种情形下,要想产生一种类似的作用,那末我们就必须假设友谊和善意与财富结合起来。如果没有那个条件,我们就难以设想,我们可以根据什么而希望由他人的财富得到利益;虽然甚至在我们发现富人对我们有那样一种有利的意向之前,我们自然就对他表示尊重(这是十分确定的)。
不过我还要把这一点推进一步说,不但在权富者不表示对我们有所效劳的倾向时,而且当我们远离开他们的活动范围,以致他们甚至不能被假设为赋有那种能力时,我们对于权富者仍然加以尊敬。战俘们总是依据他们的身分而受到尊重;财富对于确定任何人的身分确是有重大的关系。如果出身和门第在这里也起着一分作用,这也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同样的论证。因为所谓出身名门的人,还不是指历代有钱有势的祖先的后裔,并借着他与我们所尊重的那些人的关系而得到我们的尊重的一个人么?因此,他的祖先在死去之后仍然在某种程度上由于他们的财富而被尊敬,因而这种尊重是并不伴有任何期望的。
不过我们不必远求战俘和死者来找寻例子,以说明对于财富的没有利害关系的尊重感,让我们略加注意来观察我们在日常生活和谈话中所出现的那些现象。一个具有充足的资财的人在进入一大批陌生人中间时,当他熟悉了各人的财富和身分以后,就会以不同程度的尊敬来对待他们,虽然他决不可能打算沾到人家的利益,并且或许也不愿接受人家的利益。一个旅客的仆从和行装就表明他是巨富或中产之家,并按照这个比例受到款待。简而言之,人的不同的等级大部分是被其财富所规定的;不论对尊、卑、生、熟的人都是一样。
的确,人们根据通则的影响,对于这些论证会得到一种回答。有入也许会说,由于我们习惯于从权富者方面获得援助与保护,并因此而尊重他们,我们就把这种情绪扩展到那些与他们的财富相似而我们却永远不能希望沾其利益的那些人身上。通则照常起着作用,并且由于使想像发生一种倾向而把情感带动,正如情感的恰当的对象是实在的和存在的时候一样。
但是在这里并没有这个原则发生作用,这一点是很容易看出来的,假如我们考虑到下面这一点的话,就是:要确立一个通则,并且把它扩充到它的固有的界限以外,那就需要我们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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