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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人性论-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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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以及它们彼此之间都有一种联系,正如外界物体彼此之间互相联系着一样。因此,属于感觉印象的因果关系也必然是感觉印象和反省印象全体所共有的。
第三节 为什么一个原因永远是必然的
先从关于原因的必然性这第一个问题开始研究。哲学中有一条一般原理:一切开始存在的东西必然有一个存在的原因。在一切推理中,人们不举出任何证明,也不要求任何证明,通常总是把这一点视为当然的。这点被假设为是建立在直观上面的,并且是人们虽然会在口头上否定、而心中却实际上从未怀疑过的那些原理之一。但是我们如果根据前面所说明的知识观念来考察这条原理,那么我们在这条原理中将发现不出这类直观确实性的任何标记来;相反,我们会发现这条原理的本性与那一类信念的本性是完全不合的。
一切确实性都是来自观念的比较,以及观念保持不变时也一直总是不变的那些关系的发现。这些关系就是类似关系.数量和数的比例.任何性质的程度和相反关系;这些关系中没有一个是涵摄于“一切开始存在的事物也都有一个存在的原因”的这个命题之中。因此,那个命题并没有直观确实性。任何肯定这个命题有直观确实性的人,至少必须否认这四种关系是仅有的无误的关系,而且必须发现其他一种同类的关系涵摄在这个命题之中;关于这一点,我们将有足够的时间加以考察。
但是这里有一个论证,可以立刻证明前述的命题既没有直观的确实性,也没有理证的确实性。我们如果不能指出,没有某种产生原则(prductive
principle)任何东西决不能开始存在,那么我们同时也永远不能证明,每一新的存在或存在的每一新的变异都必然有一个原因;前一个命题如果不能证明,那么我们就没有希望能够证明后一个命题。但是前一个命题是绝对不能用理证来证明的,我们只要考虑下面这一点就可以明白,就是:所有各别的观念既然是可以互相分离的,而原因和结果的观念又显然是各别的,所以我们很容易想像任何对象在这一刹那并不存在,在下一刹那却存在了,而无需对它加上一个各别的原因观念或产生原则的观念。所以,对想像来说,一个原因观念和存在开始观念的分离显然是可能的;所以,这些对象的现实的分离,就其不涵摄任何矛盾或谬误来说,是完全可能的。因此这种分离就不能被单是根据观念的任何推理所反驳;而如果驳不倒这一点,我们便不可能证明一个原因的必然性。
因此,我们在考察之后就将发现,对于原因的必然性人们所提出的每一个理证,都是错误的、诡辩的。某些哲学家'3'说:我们所能假设任何对象在其中开始存在的一切时间点和空间点,本身都是相等的;除非有某种原因,它是一个时间和一个地点所特有的,并借此决定和确定这种存在,这种存在必然永远处于悬空状态,因而那个对象由于缺乏某种东西确定它的开始,也永远不能开始存在。不过我要问,假设时间和地点没有原因就可以确定,比假设存在在那个方式下(即没有原因——译者)成为确定,果真是更为困难些么?在这个题目方面所发生的第一个问题永远是:那个对象是否将要存在;其次的问题才是,它将在何时何地存在?如果在一种情形下原因的除去在直观上就显得是谬误的,在另一种情形下也必然是这样的。如果在一种情形下不经过证明就不能显出谬误,在另一种情形下也就同样需要一个证明。因此,一个假设的谬误决不能是另一个假设也是谬误的证明,因为它们都是站在同一立场上,并且必然要依据同一推理而成立或不成立的。
关于这个题目,我发现哲学家们'4'所用的第二个论证,也遭到同样的困难。据说,每一事物都必然有一个原因;因为如果任何事物缺乏一个原因,那么它就是产生出自己来的,也就是说,它在它存在之前就已存在,而这是不可能的。不过这种推理显然是没有决定性的;因为它假设,在我们否定—个原因之后,我们仍然承认了我们所明白地否定了的事情,即必须有一个原因;这个原因因此就被认为是对象自身,而这无疑是一种明显的矛盾。不过,说任何事物没有一个原因就被产生出来,或者更恰当地说,就开始存在,那并不等于肯定它是它本身的原因;正相反,排除了外面的一切原因,就更加排除了被创造出的那个事物本身。一个没有任何原因而绝对存在的对象,当然不是它自己的原因;当你肯定说、一个对象是随着另一个对象而来的时候,你就是在窃取论点,并假设了任何事物没有一个原因是绝对不能存在的,而且我们在排除了一个产生原则以后,仍然必须求助于另一个这样的原则。
那个曾被用来证明原因的必然性的第三个论证'5',也完全是同样情形。没有任何原因而被产生出的任何东西,都是由虚无所产生的;换句话说,它以虚无作为它的原因。不过虚无不能成为一个原因,正像它不能成为某种东西、或等于两个直角一样。我们凭直观知道,虚无,不能等于两个直角,也不能成为某种东西;借着同样的直观,我们也可以知道它决不能成为一个原因。因此,我们必然看到,每个对象都有它的存在的真实原因。
我相信,在我评论了前面两种论证之后,不必费多少话就可以表明这个论证的脆弱。它们全部都是建立在同样的谬误上面,并且都由同一思路得来的。我们只须说一点就够了,就是:当我们排除一切原因的时候,我们就实实在在把它们都排除了,既不认虚无为存在的原因,也不认对象自身为存在的原因;因此,不能根据了这些假设的谬误推出一个论证来证明那种排除是谬误的。如果每一种东西必然有一个原因,那么在排除其他原因以后,我们自然就必须承认对象自身或虚无作为原因。但是,争论之点正是在于每一种东西是否必然有一个原因;因此,根据一切正确的推理。我们决不该把这一点看作巳被承认的了。
还有一些尤其轻率的人说:每一个结果都有一个原因,因为原因就涵摄在结果这个观念之内。每个结果必然以一个原因作为前提;结果是一个相对的名词,原因是它的相关项目。但这并不证明每一个存在先前必然有一个原因,正如我们不能因为每个丈夫必然有个妻子,因而就说每个男人都结了婚一样。问题的真相在于:每一个开始存在的对象是否都由一个原因得到它的存在;而我断言,这一点既没有直观的确实性,也没有理证的确实性,并且我希望前面的论证已经充分证明了这点。
认为每一个新的产物都必然有一个原因的那个意见,既然不是由知识或任何科学推理得来的,那么那个意见必然是由观察和经验得来的。其次的问题自然就是:经验如何产生那样一个原则呢,不过我发现,把这个问题降低到下面这个问题将会是比较方便的,即我们为什么断言,那样特定的原因必然有那样特定的结果,我们为什么形成由这一个推到那一个的推断呢,我们将把这个间题作为我们下面的研究题目。最后,我们也许会发现,同一个答复将会解决这两个问题。
第四节 论因果推理的组成部分
心灵在根据原因或结果进行它的推理时,虽然把它的视野扩展到它所见的或所记忆的那些对象之外,可是它决不能完全不看到那些对象,也不能单凭它的观念进行推理,而必须在推理中混杂着一些印象,或至少混杂着一些与印象相等的记忆观念。当我们由原因推到结果时,我们必须确立这些原因的存在;而要确立这个原因,只有两个方法:或是通过我们的记忆或感官的直接知觉,或是由其他原因加以推断,这些其他原因我们也必须以同一方式加以确定,或者是通过当前的印象,或者是根据它们的原因进行推断,如此一直推求下去,直到我们达到我们所见过或所记忆的某个对象为止。我们不可能把我们的推断无限地进行下去;而惟一能停止我们推断的乃是一个记忆印象或感官印象,超出了这些印象以外,就没有怀疑或探究的余地。
在这一方面要举一个例子,我们可以选择历史上任何一点,并且考察我们为了什么理由要相信它或否定它。例如我们相信,凯撒在三月十五日在元老院被刺死;这是因为这个事实是根据历史家们的一致的证据所确立的,而这些历史家都一致给那个事件指定这个确切的时间和地点。这里有若干符号和文字呈现于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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