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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人性论-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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卑两种情感开始,并将考察它们在过度或适度时的恶或德。过度的骄傲或极端的自负,总是被认为是恶劣的,并遭到普通的憎恨;正如谦卑、或对自己的弱点的一种正确的感觉被认为是善良的、并得到每个人的善意一样。在道德区别的四个来源中,这应当归于第三个来源,即一种性质不经人们反省其倾向而就对人发生的那种直接的愉快或不快。
为了证明这点,我们必须应用人性中两条很显著的原则。第一条就是同情,即上述的情绪和情感的传达。人类灵魂的交感是那样地密切和亲切的,以至任何人只要一接近我,他就把他的全部意见扩散到我心中,并且在或大或小的程度内影响我的判断。在许多场合下,我对他的同情虽然不至于发展得很远,以至完全改变了我的情绪和思想方式;可是这种同情也很少是那样地微弱,而不至于搅乱我的思想的顺利进程,并推崇由他的同意和赞许所推荐给我的那个意见。他和我不论运思于什么题目上,都没有什么重大关系。不论我们是判断随便一个人,或判断我自己的性格,我的同情都给予他的判断以同等的力量;甚至他对于他自己的价值的意见,也使我照他自己看待自己的观点来看待他。
这个同情原则是那样地有力而潜入人心的,以至它深入于我们的大部分的情绪和情感之中,并且往往以相反的形式出现。因为值得注意的是,当一个人在任何一个问题上反对我的强烈的意向、并由于这种反对而激动我的情感时,我总是对他有某种程度的同情,而且我的心理骚动也并不是由其他任何根源而发生的。我们在这里可以观察到一些相反原则和情感之间的一种明显的斗争或冲突。一方面有我自然而然地发生的那种情感或情绪;而且我们可以观察到,这个情感越强烈,心理骚动程度也就越大。在另外一方面,也必然有只能由同情发生的某种情感或情绪。别人的情绪必须在某种程度上变成了我们的情绪,然后才能影响我们;在那种情形下,别人的情绪就借着反对和增加我们的情感,来影响我们,正如它们原来是由我们自己的性情和心理倾向中发生的一样。当这些情绪隐藏于他人心中时,它们对我们永不能有任何影响;而且即使他们的情绪被我们所认识,如果不超出想像或概念之外,那些情绪对我们也不能有任何影响。因为想像官能习惯于各种不同的对象,所以一个单纯的观念,虽然和我们的情绪和倾向相反,决不能单独地就影响我们。
我所要提出的第二个原则就是比较原则,所谓比较,就是我们是依着各种对象的比例来变化自己对各个对象的判断。我们判断对象,多半是通过比较,很少依据其本身的价值;当任何东西与同一类中较高级的东西对比起来时,我们就把那种东西看作低劣的。但是任何一种比较都没有以我们自己为中心所作的比较更为明显,因此在一切场合下,这种比较都在发生,并且与我们的绝大多数情感混杂起来。这种比较就其作用而论,是与同情直接相反的,正如我们研究怜悯和恶意时所已说过的那样。在一切比较中,我们由直接和现前观察一个对象所发生的感觉,总是和由与之比较的另一个对象所得来的感觉是相反的。直接观察他人的快乐,自然给我们以一种快乐;因此,在与我们自己的快乐相比较时,就产生一种痛苦。他的痛苦,就其本身而论,是令人痛苦的;但是却增加我们自己幸福的观念,而给我们以快乐。
那些同情原则和他人与自我的比较,既然是直接相反的,所以值得我们考究的是:除了各人的特殊的性情以外,对于两者的消长还可以形成什么一般的规则呢,假如我现在安然住在陆地上,并愿意由这个考虑得到一种快乐:我必须设想那些在海上处于惊涛骇浪中的人们的可怜状况,而且必须力求使这个观念变得尽量强烈而生动,以便使我更加感觉到我的幸福。不过不论我作多大的努力,那种比较所有的效果永远不能像我真正立于海岸上,遥望远处一艘孤舟在风暴中颠簸,时刻有触石或触礁而沉没的危险时那样。但是假如这个观念变得更加生动些,假如那艘船被风刮得十分靠近我,我清清楚楚地看到海员们和乘客们面部的惊慌表情,听到他们的悲号哭泣,看到最亲爱的亲友们在作最后的诀别,或是互相拥抱,决心一块儿沉没;没有人能够有那样野蛮的心情,以至由那种景象中得到任何快乐,或是抵拒住最慈爱的怜悯和同情的激动。因此,在这种情形下,显然有一个中介状态;如果观念过于微弱,它就不能借比较发生影响;而在另一方面,如果它是过分强烈,它就完全通过同情来影响我们,这种同情是和比较完全相反的。同情既然是由一个观念到一个印象的转化,所以同情较之比较就需要观念有较大的强烈和活泼程度。
所有这些说法都很容易应用到现在的论题上。在一个大人物或高超的天才之前,我们就在自己的眼光中大大地降低了身价。依照前面关于我们对高出我们的人所表示的尊敬情感的推理而言,这种谦卑感在那种尊敬情感中占着一个重大的成分。有时由于比较,甚至发生妒忌和憎恨;不过在绝大多数的人中间,它停留在尊敬和尊重上。同情在人类心灵上既然有那样强有力的影响,所以它就使骄傲在某种程度上也和真正的价值具有同样的效果。它借着使我们接受骄傲的人对自己所抱的那些昂扬的情绪,而呈现出那样地令人感到耻辱、令人不快的比较来。我们的判断并不完全附和他引以自豪的自负心理,可是仍然大受感动,以至接受其自负所呈现出的观念,并使它的影响比想像所发生的笼统概念的影响更大一些。一个人在空想中、如果形成一个价值比自己高出许多的人的概念,他并不会因为那个虚构而感到耻辱。但是我们面前如果来了一个我们确信其为价值低劣的人,而我们又看到他的极度骄傲和自负,于是他那种对自己的价值的坚定的信念便把握住了想像,使我们在自己的眼光中降低了身价,就像他真正具有他所自吹自擂的一切优良品质似的。我们的观念在这里恰好处于它借比较作用影响我们时所需要的那种中介状态。那个观念如果伴有一种信念,而且那个人也显得真正具有他所自称的那种价值,那个观念就会有相反的作用,而会借同情来影响我们。这时那个同情原则的影响就会超过比较原则的影响,而与那个人的价值似乎是低于他的自负时的情形相反。
这些原则的必然结果就是:骄傲或过分的自负,必然是恶劣的,因为它使一切人感到不快,并且时时刻刻给他们以一种令人不快的比较。在哲学中,甚至在日常生活和谈话中,有一句老生常谈的话,就是:使我们对他人的骄傲感到非常不悦的,乃是我们自己的骄傲;他人的虚荣对我们所以是不可忍受的,乃是因为我们自己就是虚荣的。快活的人自然与快活的人互相结合,放荡的人自然与放荡的互相结合;可是骄傲的人却永远不能忍受骄傲的人,而宁愿与性情相反的人交往。我们全体既然都有些骄傲,所以骄傲就普遍地被人责备和谴责;因为骄傲有一种自然倾向,容易借一种比较作用引起他人的不快。这种效果必然会更自然地发生,因为那些毫无根据而自负的人永远在作那一类的比较,而且他们也没有别的方法可以支持他们的虚荣。一个聪明贤达的人能够自得其乐;无需乎考虑别人的短长;但是一个愚蠢的人却永远必须找寻一个更愚蠢的人,才能欣赏他自己的才具和智力。
不过对自己的价值的过分自负虽然是恶劣的、令人不快的,但是当我们真正具有有价值的品质时,重视自己却也是最可以称赞的。任何性质给我们自己带来的效用和利益是德的一个来源,正如它给予别人的愉快一样;而在生活行为中.最有用的确是莫过于一种适当程度的骄傲,因为骄傲使我们感到自己的价值,并且使我们对我们的一切计划和事业都有一种信心和信念。一个人不论赋有什么样的才具,他如果不知道自己有这种才具,并且不形成适合于自己的才具的计划,那种才具对他便完全无用。在一切场合下,都需要知道我们自己的力量:如果允许我们在任何一方面发生错误的话,那么过高估计自己的价值,比把它估得低于它的正确水平,要更加有利一些。幸运往往赞助勇敢和进取的人;而最能以勇气鼓舞我们的莫过于对自己的好评。
还有一点;骄傲或自夸虽然有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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