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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人性论-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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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因为这在某种程度上是他自己所选择的。可是人们总是把懒惰认为是一种过失,并且在极端的时候还是一个很大的过失;一个人的朋友们也永不承认他有这种弊病,除非是为了掩饰他的性格中某些比较重要的方面的缺陷。他们说,他如果肯努力的话,他是能够成为一个人物的;他的理解力是健全的,他的想像是敏捷的,他的记忆力是持久的但是他讨厌经营,无心于事业。有时人们甚至表面上好像是在承认过失,实际上却是以此自炫,因为他可能认为,这种不善经营就意味着他具有更高贵的品质;例如哲学精神、精微的鉴别力、巧妙的才智或对于乐趣和交际的爱好。不过我们可以随便再举一些其他的例子:假如有一种性质,它并不显示出其他任何良好的品质,而是永远使一个人丧失经营的能力,并且损害了他的利益;例如见解胡涂,对一切人事判断错误;轻浮无恒,优柔寡断;或者待人接物都缺乏灵活:这些都被人认为是性格上的缺点;很多人宁可承认自己犯了重大罪行,也不愿让人猜疑自己在任何程度上犯有这种的缺点。
在我们的哲学研究中有时有这样一种幸事,就是:我们发现,同一个现象由于各种条件而有种种表现,而且我们借着发现这些条件中的共同因素,就更可以使自己相信我们说明这个现象时所用的任何假设确是真实的。如果除了有益于社会的行为和性质而外,再没有别的可以被认为是德,我相信,前面对于道德感所作的说明仍然应该被接受的,并且是在充分的证据上被接受;但是当我们发现、其他一些的德除了根据上述假设就无法说明的时候,这个证据就对我们有更大的力量了。这里有一个人在他的社会品质方面并无显著的缺陷,不过他的主要优点却在于他的治事机敏,借此他能够使自己脱出最大的困难,并且能够以特有的灵活和精明处理极度微妙的事务。我对这个人立刻发生了一种尊重;和他结交对我是一种愉快;在我和他进一步熟识之前,我对他就此对另一个在其他方面与他相等、而在这一点上却是缺陷的人,更愿意作一些服务。在这种情形下,使我感到愉快的那些品质都被认为是对那个人有用的,并且有促进他的利益和快乐的倾向的。这些品质只被认为是达到目的的手段,并且随其适合于那个目的的程度、而使我有不同程度的愉快。因此,那个目的必然是令我愉快的。但是那个目的因为什么而能令人愉快呢,那个人是一个陌生人;我对他没有任何关切,也没有任何义务;他的幸福比任何一个人、甚至任何一个感情动物的幸福,与我并无更大的关系;换句话说,他的幸福只是通过同情来影响我的。由于这个原则,所以每当我发现他的幸福和福利时(不论是在其原因方面或是在其结果方面发现它),我就深深地体会到它,因而它就使我发生一种明显的情绪。凡有促进这种幸福的倾向的那些品质的出现,都对我的想像有一种愉快的结果,并引起我的敬爱。
这个理论也可以说明,为什么同样性质在一切情形下,总是产生骄傲和爱,或者谦卑和恨;同一个人为什么在自己看来是善良的或恶劣的,有教养的或可鄙弃的,在他人看来也永远是这样。我们如果发现一个人具有原来只对他自己是不利的任何情溅或习惯,他就单是因为这一点而总是使我们感到不快;正如在另一方面,一个人的性格如果只是对别人有危险的、令人不快的,那么他只要觉察到那种不利,他就永远不能满意自己。不但在性格和仪态方面可以看到这一点,而且甚至在最细微的情节方面,也可以看到。别人的一阵剧烈的咳嗽使我们感到不快;虽然咳嗽本身丝毫不影响我们。你如果对一个人说他的呼吸发臭,他会感到耻辱;虽然口臭并不使他本人觉得讨厌。我们的想像很容易改变它的位置;我们或者以他人对我们的看法来观察我们自己,或者以其他人对他们自己的感觉来考虑他们,并借此体会到完全不属于我们、而只是借同情才能使我们关心的情绪。我们有时把这种同情推得很远,以致仅仅因为某种原来对我们是有利的性质会招致其他人的不快,并使我们在他们眼中显得讨厌,而就不喜欢那种性质;虽然我们的讨人喜欢、对自己也许并没有任何利益。
历代哲学家们曾经提出过许多的道德学体系;但如果严格地考察起来,这些体系可以归结为唯一地值得我们注意的两个体系。道德上的善恶确实是被我们的情绪,而不是被我们的理性所区别出来的;不过这些情绪可以发生于性格和情感的单纯的影响或现象,或是发生于我们反省它们促进人类或某些个人幸福的倾向。我的意见是,这两个原因在我们的道德判断中都是混杂起来的;正如它们在我们关于大多数外在的美的判断中是混杂起来的一样:虽然我同时也主张,对于行为倾向的反省具有最大的影响,并决定我们的义务的一切重大的方向。不过在较少重要的情形下,有一些例子表明、这种直接的鉴别力或情绪就产生了我们的赞许。机智、某种悠闲洒脱的行为,对别人来说,是直接令人愉快的、并博得人们敬爱的性质。这些性质中有一些性质,借着人性中一种不能说明的特殊的、原始的原则,使他人产生一种快乐;另有一些性质,则可以归纳于较为一般的原则。在详细考察之后,这一点将显得更为清楚。
有些性质没有促进公益的倾向,但因为对于别人是直接愉快的,而就获得了它们的价值。同样,有些性质却是因为对具有这些性质的本人是直接愉快的,而被称为是善良的。心灵的每一种情感和活动都令人发生一种特殊的感觉,这种感觉不是令人愉快的,便是令人不快的。前者是善良的,后者是恶劣的。这种特殊的感觉就构成情感的本性,因而无需加以说明。
不过恶与德的区别不论如何似乎由某些特殊性质给我们或他人所引起的直接的快感或不快而直接地发生,我们仍然容易看到,这种区别大部分仍然依靠于我们所一再申论的同情原则。一个人如果具有对于与他交往的人是直接愉快的某些性质,我们便对他加以赞许,虽然我们自己从未由这些性质得到任何快乐。一个人如果具有对于自己是直接愉快的某些性质,我们也赞许这个人,虽然那些性质对世界上任何人都无助益。为了说明这点,我们必须求助于前述的原则。
我们可以对现在这个假设作这样一个总的回顾:心灵的任何性质,在单纯的观察之下就能给人以快乐的,都被称为是善良的;而凡产生痛苦的每一种性质,也都被人称为恶劣的。这种快乐和这种痛苦可以发生于四种不同的根源。我们只要观察到一小性格自然地对他人是有用的,或对自己是有用的,或对他人是愉快的,或对自己是愉快的,就都感到一种快乐。有人或许会感到惊讶,在所有这些利益和快乐中,我们竟然忘记了在一切其他情况下最亲切地触动我们的自我的利益和快乐。但是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很容易消除自己的疑虑,如果我们这样考虑:每个特殊个人的快乐和利益既然是不同的,那么人们若不选择一个共同的观点,据以观察他们的对象,并使那个对象在他们全体看来都显得是一样的,那末人们的情绪和判断便不可能一致。在判断性格的时候,各个观察者所视为同一的惟一利益或快乐,就是被考察的那个人自己的利益或快乐,或是与他交往的人们的利益和快乐。这一类利益和快乐触动我们的程度,虽然比我们自己的利益和快乐要较为微弱,可是因为它们是恒常的、普遍的,所以它们甚至在实践中也抵消了后者,而且在思辨中我们也只承认它们是德性和道德的唯一标准。只是它们,才产生了道德的区别所依据的那种特殊的感觉或情绪。
至于德或恶的功过,那是快乐或不快情绪的一个明显的结果。这些情绪产生了爱或恨,而爱或恨又借着人类情感的原始组织伴有慈善或愤怒,也就是说,伴有一种使所爱的人幸福和使所恨的人不幸的欲望。在另外一个场合下,我们已经较详细地讨论过这一点了。
第二节 论伟大的心情
现在我们或许应该借实例来说明这个一般的道德学体系,即把它应用于特殊的德和恶的例子上,并且指出它们的功过如何发生于这里所说明的四个来源。我们将先从考察骄傲和谦卑两种情感开始,并将考察它们在过度或适度时的恶或德。过度的骄傲或极端的自负,总是被认为是恶劣的,并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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