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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人性论-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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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却麻烦和开支,而把全部负担加在他人身上。政治社会就容易补救这些弊病。执政长官把他们的任何重大部分臣民的利益看作自己的直接利益。他们无须谘询他人,只须自己考虑,就可以拟定促进那种利益的任何计戈U信由于在执行计划时,任何一部分的失败牵连到(虽然不是直接地)全体的失败,所以他们就防止那种失败,因为他们在这种失败中看不到有任何切近的或辽远的利益。这样,桥梁就建筑了,海港就开辟了,城墙就修筑了,运河就挖掘了,舰队就装备了,军队就训练了;所有这些都是由于政府的关怀,这个政府虽然也是由人类所有的缺点所支配的一些人所组成的,可是它却借着最精微的,最巧妙的一种发明,成为在某种程度上死去了所有这些缺点的一个组织。
第八节 论忠顺的起源
政府对人类虽然是很有利的,甚至在某些条件下还是绝对必需的一种发明;但它并不是在一切条件下都是必需的,而且人类即使不求助于那样一种发明,也不是不可能在某一段时期以内维持社会的。自然,人类总是极其爱取现前利益、而舍去辽远的利益的;而且他们也不容易因为担心一种辽远的灾祸,而抵拒他们所可以立即享受的任何利益的诱惑。不过当所有物和人生乐事是稀少的、并且没有多大价值的情形下(在社会初期就是这种情形),这种弱点是不很显著的。一个印第安人很少受到诱惑,要想抢夺另一个印第安人的茅屋或偷窃他的弓,因为他已经备有同样的便利;至于一个人在渔猎时所可能遇到的优于他人的运气,那只是偶然而暂时的,很少有扰乱社会的倾向。我不但不像某些哲学家们那样,认为人类离了政府就完全不能组织社会,而且我还主张,政府的最初萌芽不是由同一个社会中的人们的争端而发生,而是由几个不同的社会中的人们的争端而发生的。较少量的财物就足以引起后一种争端,虽然还不足以引起前一种的争端。人们在公共的战争和殴斗中所恐惧的,只有他们所遇到的抵抗,这种抵抗因为是他们所共同遭遇的,所以它的恐怖程度似乎较小;并且又因为来自外人,所以它的结果似乎不是那样有害;相反,如果各人间的交往是互有利益的,而且断绝交往就会使他们不可能存在的,那么他们若是互相敌对起来,其结果便是非常有害的了。但是对于一个没有政府的社会,一次对外的战争必然会产生内战。把一大批财物投入人群,他们就会立刻争吵起来,这时各人都力求占有他所喜欢的东西,而不顾有什么后果了。在对外战争中,最重要的所有物——生命和肢体——都处于危险之中;而且由于每个人都逃避危险的地点,抢夺最好的武器,稍为受伤就找到了借口,所以人们在平静时候所遵守得很好的那些法律,到了他们处于那样纷扰的情形下时,就不复存在了。
我们发现,美洲各个部族证实了这一点;在那里,人们和睦友好地生活在一处,并没有任何确立的政府;他们也从来不服从本部族中的任何人;只有在战时,他们的首领享有一点点的权威,但从战场上归来,并与邻族建立了和平关系以后,他就失掉了这点权威。但是这种权威把政府的优点教给了他们,教他们求助于它,当因为战争的劫掠,或因为通商,或因为偶然的发现,他们的财富和所有物变得那样庞大起来,致使他们在每个紧急关头忘掉了维持和平与正义的利益。因此,我们就可以在其他理由之外,再举出一个很好的理由来说明,为什么一切政府最初都是君主的,没有任何掺杂和变化;为什么共和国只是由于君主制和专制权被人滥用才发生出来的。军营是城市的真正母亲。战争中的每个危机都是突然发生的,所以如果不把权威集中于一人,就不能指挥作战;因此,继军事政府而来的民事政府自然也就具有同样的权威。我认为说明政府起源,这个理由要比人们通常由家长统治或父权所推得的理由更为自然一些——人们通常认为,这种权威首先发生于一个家庭之中,使家庭成员习惯于一个人的统治的。没有政府的社会状态是人类的最自然的状态,并且在许多家族聚居、远在第一代以后的一个长时期中,必然是继续存在的。只有财富和所有物的增加,才会迫使人们脱离这个状态;而因为一切社会在初成立时既然都是那样野蛮而不开化的,所以一定要过了许多年以后,这些财富才会增加到那样大的程度,以至扰乱人们对和平与和睦的享受。
不过人类虽然可以维持一个没有政府的小规模的不开化的社会,可是他们如果没有正义,如果不遵守关于稳定财物占有、根据同意转让所有物和履行许诺的那三条基本法则,他们便不可能维持任何一种社会。因此,这三条法则是在政府成立以前就已存在,并被假设为在人们还根本没有想到对民政长官应该有忠顺的义务之前,就给人们加上了一种义务。不但如此,我还要进一步说,政府在其初成立时,自然被人假设为是由那些法则,特别是由那个关于实践许诺的法则,得到它的约束力的。当人们一旦看出维持和平和执行正义必须要有政府的时候,他们自然就会集合起来,选举执政长官,规定他们的权限,并且许诺服从他们。人们既然假设,许诺是已经通用的一种盟约或保证,并且附有一种道德的义务,所以就把许诺认为是政府成立的原始根据和最初的服从义务的根源。这个推理看来似乎是那样地自然,以至它巳成为现代时髦的政治学体系的基础。并且可以说是我们一个政党的信条,这个党很有理由地以其哲学的健全和思想的自由感到骄傲。这些人说,一切人生来都是自由和平等的;政府和权势只能借同意建立起来;人类既然同意建立政府,因而就给他们加上自然法所没有规定的一种新的义务。因此,人们之所以必须服从其执政长官,只是因为他们许诺了这种服从;如果他们不曾明白地或默认地表示愿意保持忠顺,那么忠顺永远不会成为他们道德义务的一部分。但是这个结论如果推得太远,包括了一切时代和一切情况下的政府,那么它就是完全错误的了。我主张,忠顺的义务虽然在最初是建立在许诺的义务上,并在一个时期内被那种义务所支持的,可是它很快就自己扎根,并且有一种不依靠任何契约的原始的约束力和权威。这是一个重要的原则,我们必须细心注意地加以考察,然后再继续申论。
那些主张正义是一种自然的德并且在人类协议以前就存在的哲学家们,有理由把一切政治上的忠顺都还原到许诺的约束力,并且主张,约束我们服从执政长官的只有我们自己的同意。因为一切政府既然分明是人类的一种发明,而且大多数政府的起源是有历史可考的,所以我们如果主张我们的政治义务有任何自然的道德约束力,我们就必须再往上追溯,以便发现这些义务的起源。因此,这些哲学家们马上就说,社会是和人类同样古老的,那三条自然法则又是和社会同样古老的。因此,他们就利用了这些法则的古老性和模糊不清的根源,先否认这些法则是人类的人为的、自愿的发明,随后又企图把那些更显然是人为的其他义务建立在它们之上。但是当我们在这一方面一旦明白以后,发现了自然的和政治的正义都起源于人类的协议,我们就将立刻看到,要把这一种还原到那一种,并且在自然法方面,而不在利益和人类协议方面,给我们的政治义务找寻一个较为强固的基础,那是怎样地无益的;因为这些自然法则本身也是建立在同一基础上面的。不论我们在那一方面反复思维这个题目,我们都将发现;这两种义务都恰好建立在同一基础上,而且它们的最初发明和道德约束力也都有同样的根源。人类所以设计它们,都是为了补救相似的不便,而它们之所以获得道德的强制力,也同样都是因为它们可以补救那些不便。这两点,我们将尽可能清楚地加以证明。
我们已经表明,当人们观察到社会对于他们的共存是必不可缺的,并且发现,如果不约束他们自然的欲望,便不可维持任何一种的交往,这时他们就发明了那三条基本的自然法则。因此,原来使人类彼此不便的那种利己心,在采取了一个新的和较方便的方向之后,就产生了正义的规则,并且成了遵守这些规则的最初动机。但是当人们观察到,正义规则虽然足以维持任何社会,可是他们并不能在广大的文明社会中自动遵守那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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