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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人性论-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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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发现这些需要和利益,我们必须考察我们已经发现为产生前面所说的一些社会法则的那些人性性质。人类因为天性是自私的,或者说只赋有一种有限的慷慨,所以人们不容易被诱导了去为陌生人的利益作出任何行为,除非他们要想得到某种交互的利益,而且这种利益只有通过自己作出有利于别人的行为才有希望可以得到的。但是由于这些交互行为往往不能在同时完成,所以其中一方就只好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依靠对方的感恩来答报他的好意。但是人类中间的腐败情况是太普遍了,所以一般地说,这种保障是很薄弱的;而且我们这里既然假设施与者是为了自利才施惠于人的,所以这就既消除了义务,并树立了一个自私的榜样;这种自私正是忘恩负义的母亲。所以,我们如果只是顺从我们情感和爱好的自然途径,我们便很少会由于无私的观点而为他人的利益作出任何行为,因为我们的好意和仁爱天然是很有限的;我们就是为了利益起见也很少会去作那一类的行为,因为我们并不能依靠他人的感恩。这样,人类的互相服务就可以说是消灭了,而每个人都得凭自己的技巧和勤劳来求谋幸福和生存了。关于稳定财物占有的那条自然法的发明,巳使人们彼此可以相安,而通过同意转移财产和所有物的那条自然法也开始使人们互相受益;不过这些自然法不论怎样被严格地遵守,仍不足以使他们互相服务,如他们可以天然变得的那样。所有物虽然是稳定了,但人们若是占有自己用不着的大量财物,而同时又苦于缺乏其他物资,那末他们由这种稳定所能获得的利益仍然很小。可以适当地补救这种不便的财产的转移、也不能完全加以补救;因为只有在那些现前的、个别的对象方面,才能进行财产转移,而对于不在现前的、一般的对象,则不能进行这种转移。一个人不能转移六十里以外的一所特定房屋的财产权,因为这种同意不能伴有交付,而交付是一个必需的条件。一个人也不能凭着单纯的表示和同意转移出十斛谷或五大桶酒的财产权:因为这些只是一般的名词,与任何一堆特定的谷或某些大琵琶桶的酒毫无直接关系。此外,人类的交往也不限于物品的交换,还可以扩展到服务和行为;我们也可以交换这些,达到互利的结果。你的谷子今天熟,我的谷子明天将熟。如果今天我为你劳动;明天你再帮助我,这对我们双方都有利益。我对你并没有什么好意,并且知道你对我也同样没有什么好意。因此,我不肯为你白费辛苦;如果我为了自己利益帮你劳动,期待你的答报,我知道我将会失望,而我所依靠于你的感恩会落空的。因此,我就让你独自劳动,你也照样对待我。天气变了,我们两人都因为缺乏互相信托和信任,以致损失了收成。
这一切都是人性中自然的、固有的原则和情感的结果;这些情感和原则既是不可改变的,所以人们会以为依靠于这些原则和情感的我们的行为、也必然是同样不可改变的,而且不论道德学家们或政治学家们如何为了公益而干预我们,或是企图改变我们的行为的经常的途径,那也是徒劳无益的。如果他们的计划的成功依靠于他们在改正人类的自私和忘恩负义方面的成功,那么除非有全能的上帝加以协助,他们将不能前进一步,因为只有全能者能够重新改造人类心灵,而在那些根本之点方面改变心灵的性质。他们所能企图的,只是给予那些自然情感以新的方向,并且教导我们说,我们通过间接的、人为的方式,比起顺从我们的欲望的直接冲动来,更可以满足这些欲望。因此,我就学会了对别人进行服务,虽然我对他并没有任何真正的好意;因为我预料到,他会报答我的服务,以期得到同样的另一次的服务,并且也为了同我或同其他人维持同样的互助的往来关系。因此,在我为他服务了、而他由我的行为得到利益以后,他就被诱导了来履行他的义务,因为他预见到、他的拒绝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不过人类这种自私的交往虽然开始发生了,并且在社会中占了主导地位,可是这也并不完全取消更为慷慨和高尚的友谊和互助的交往。我对于我所爱的那些人,对于特别相识的那些人,仍然可以作种种服务,而并不希望得到任何利益;他们也可以同样地答报我,而且没有别的企图,只是为了补报我过去的服务。因此,为了区别那两种计较利害的和不计较利害的交往,人们就给前者发明了某种语言形式,借以束缚自己去实践任何某种行为。这种语言形式就构成了我们所谓的许诺,这就是对于人类计较利害的交往所加的一种认可。当一个人说,他许诺任何事情时,他实际上就表示了他完成那件事情的决心;与此同时,他又通过使用了这种语言形式,就使他自己会受到再不被人信任的处罚,如果他失约的话。一个决心就是许诺所表示的自然的心理活动,但是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只有一个决心,那么许诺将是仅仅声明了我们先前的动机,而不会造成任何新的动机或义务。许诺是人们的协议,协议创造出了新的动机来,因为经验教导我们,如果我们制定一些符号或标志,借以互相担保我们在任何特殊事情中的行为,那么人事的进行将会调整得对彼此都有利益。当这些标志制定以后,谁要应用这些标志,谁就立刻被他的利益所约束了,要实践他的约定,并且如果他拒绝履行他的许诺,他将永不能期望再得到别人的信托。
人类固然要有知识,才能感觉到制定并遵守许诺的这种利益,可是这种知识不应该被认为超出于人性的能力以外,不论人性是处于如何野蛮而不开化的状态。只消对世事稍有一点的实践,就会使我们看到一切这些结果和利益。最短的社会经验,就会使每一个人发现出这些利益;当每一个人看到所有其他的人都有同样的利益感觉时,他就立刻会履行他在任何协约中所承担的义务,因为他确信,他们也不会不履行他们的义务的。他们全体都同心一致地加入那个旨在谋求共同利益的行动计划中,并同意忠于他们的诺言。要形成这个协作或协议,不需要任何别的条件,只需要每个人感觉到忠实履行约定是有利益的,并向社会中其他成员表示出那种感觉来。这样就立刻使那种利益对他们起了作用;而利益是履行许诺的最初的约束力。
随后,一种道德感又和利益结合了起来,成为人类的一种新的约束力量。这种道德感,在实践许诺这一方面,正和我们戒取他人财产的道德感一样,都发生于同样的原则。公益,教育和政治家们的措施,在两种情形下都有相同的作用。在假设许诺有一种道德的义务时,我们对于所遇到的一些困难,或是加以克服,或是设法逃避。例如,一个决心的表示通常并不被认为是有约束力的,而且我们也不容易想像,使用某种语言形式如何就能引起任何重大的差异。因此,我们在这里就虚构一种新的心灵活动,我们称之为承担义务的意愿;而我们就假设道德以这个意愿为基础。不过我们已经证明,并没有这样一种心理活动,因而许诺并不施加任何自然的义务。
为了证实这一点,关于被假设为加入许诺以内并产生其约束力的那个意志,我们可以再附加其他几点的考虑。显而易见,单是意志永不能被假设为产生义务,意志必须被词语或标志表示出来,才能以一种束缚加于任何人。这种表达方式一旦被用来表示意志,立刻就变成了许诺的主要部分;一个人即使在暗中改变意向,打消决心,不再意愿承担那种义务,他也并不因此而少受一些他的诺言的约束。不过在许多情形下,表达方式虽然构成许诺的全部,可是并不永远如此;一个人如果用了他所不解其意、并且也无意用来约束自己的表达方式,那他自然就不受它的约束。不但如此,他即使懂得表达方式的意义,可是他如果只是开玩笑地用它,并且应用了显然表示他没有诚意来约束自己的那样一些标志,他也就没有实践的义务;词语必须是意志的完全表示,不容有任何相反的标志。不过,我们甚至也不能把这一点推得太远,以至想像:我们显然凭锐敏的理解力、根据某些标志、推断某人有欺骗我们的意向,可是在我接受了他的表达方式或口头许诺以后,他仍然不受它的约束;这个结论仅仅适用于那些例子,即当所用的标志不同于欺骗的标志的时候。如果说许诺所加于人的义务只是为了社会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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