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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伤寒论纲目-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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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景虽无四逆汤热药治四逆之条。但四逆汤之名。由四肢之冷而立。今以四逆汤治手足厥冷。 
岂非逆厥之不异乎。成氏既谓四逆为热邪。至少阴病四逆条下。又谓四逆为寒甚。不自悖乎。是知 
四肢冷。犹厥之有寒 
有热。但四肢通冷。比之手足独冷则异耳。故仲景曰。少阴病吐利烦躁四逆者 
死。又曰。少阴病四逆恶寒而蜷。脉不至烦而躁者死。又曰。少阴病吐利手足厥冷烦躁欲死者。吴 
茱萸汤。此三条。二为死。一为可治。虽通由诸症兼见而然。然死者以逆言。可治者以厥冷言。可 
见四逆重于厥冷矣。成氏谓厥甚于逆。岂不谬耶。 
王肯堂曰。凡言四逆。或言厥言逆者。皆为重症。皆言四肢耳。言指头寒。言手足厥与逆与冷 
者。皆为厥微。盖手之上为腕。腕上为臂。足之上为踝。踝上为胫也。其病之轻重浅深。皆寓于 
书法中。宜审。 
自热至温。自温至厥。乃传经之邪。四逆散主之。厥逆。大便秘。小便赤。或大便黑。脉沉而 
滑。此为阳症似阴。白虎汤。重者大承气。不可误也。 
张介宾曰。厥有二症。曰阳厥。曰阴厥。阳厥者。热厥也。必其先自三阳传入阴分。故初起必 
头疼发热。自浅入深。然后及于三阴。变为四肢逆冷。或时乍温。其症必便结躁烦。谵语发渴。 
不恶寒。反恶热。脉沉有力。此以传经热邪所化。外虽手足厥冷。内则因于热邪。阳症发厥。故为阳 
厥。乃阳极似阴也。其症由邪热内结。或伏阳失下之所致也。凡厥微 
热亦微。宜四逆散之类。厥甚热亦甚。宜大承气之类。阴厥者。寒厥也。初无三阳传经实热等症。 
而真寒直入三阴。则畏寒厥冷。腹痛吐泻。战栗不渴。脉沉无力。此阴寒厥逆。独阴无阳也。故为 
阴厥。轻则理中汤。重则四逆汤。回阳汤。主之。按阳厥阴厥。其辨如此。此先哲之大法也。然愚 
则犹有辨。如厥阴一症。既无阳症阳脉。而病寒若此。明是阴症。今人但曰中寒者。即其病也。然 
犯此者无几。知此者无难。治宜温中。无待辨也。惟是阳厥则有不得不辨者矣。夫厥由三阳所传。 
为阳厥固矣。即以传经者言之。又岂尽无阴症乎。故凡病真阳不足者。即阳中之阴厥也。脉弱无神 
者。即阳中之阴厥也。攻伐清凉太过者。即阳中之阴厥也。四肢为诸阳之本。使非有热结烦渴胀实 
等症。而见厥逆者。皆由阳气不足也。成无己曰。大抵厥逆为阴所主。寒者多矣。又曰。厥为阴之 
盛也。故凡属挟虚伤寒。则虽自阳经传入者。是亦阳中之阴厥也。阴中之阴者。宜温。阳中之阴者。 
果宜凉乎。勿谓其先有头疼发热。但自三阳传至者。便为阳厥。而寒因热用之。则为害不小矣。 
柯琴曰。首条。明热厥之理。二条。明热厥之脉与方。脉滑以弱。是有胃气。缓而滑。名热中。 
与寒厥之。脉微欲绝不同。 
【纲】仲景曰。伤寒病。厥五日。热亦五日。设六日当复厥。不厥者自愈。厥终不过五日。以热 
五日。故知自愈。 
【目】喻昌曰。厥终不过五日。即上句之注脚。见热与厥相应。阴阳一胜一复。恰恰相当。故 
可勿药自愈。 
魏荔彤曰。此与上一二日至四五日条。乃申解厥阴病厥热互见。以明其阳陷入阴之深浅。均应 
理其热邪。毋伤阴分。不可误见阳陷为厥。即以为寒。亦不可见阳升发热。即为可汗。而妄治也。 
上条言一二日至四五日。夫久病非寒。故知其为传经之热。阳陷于阴而得厥也。厥者必发热。是因 
后之必发热。知为热厥而非寒厥也。前热者后必厥。正见传经热邪。入于厥阴。升降不能。故发为厥 
热互见之症也。厥深。为日多也。热入阴分之深也。故厥后必热。热亦因深而久也。厥微。为日少也。热入阴分微也。 
故厥后必热。热亦因浅而暂也。推之热后必厥者亦如之。总为阳陷之故 
也。阳气亦热邪。热邪即阳气也。然热微则陷者浅。可以升举。热深则陷者深。不可升举。乘其陷 
入之势。与以荡涤之施。是厥阴无下法。又未尝无下法也。喻氏用小承气。下热邪而净阴分也。然 
大柴胡尤为对症。不然。热入之深而反发汗。并失其升举之道矣。若妄施之。邪热愈炽。口伤烂赤。 
必矣。试就其厥与热互见之日明之。如本条厥五日。阳入也。热亦五日。阳出也。设六日当复厥。阳 
又入也。不厥。则阳不入而直出透表矣。所以知其能自愈。倘复厥。其日亦不过五。以前阳出之数 
计之。知阳入又必五日而出也。更推之。凡阳入几日。厥几日。必阳出几日。热几日也。 
均应理热邪。亦未能尽。如渐厥多热少。则又当理其寒邪。勿伤阳分矣。然厥多热少。渐致有 
厥无热。自各有专条也。 
【纲】仲景曰。伤寒热少厥微。指头寒。默默不欲食。烦躁。数日。小便利。色白者。此热除 
也。欲得食。其病为愈。若厥而呕。胸胁烦满者其后必便血。 
【目】张云岐曰。热少厥微。即热微厥亦微之症也。但曰指头寒。不言手足逆冷。其为热亦有 
限矣。 
【纲】仲景曰。伤寒脉微而厥。至七八日。肤冷。其人躁无暂安时者。此为脏厥。非蛔厥也。 
蛔厥者。其人当吐蛔。今病者静而复时烦者。此为脏寒。蛔上入其膈。故烦。须臾复止。得食而呕。 
又烦者。蛔闻食臭出。其人当自吐蛔。蛔厥者。乌梅丸主之。又主久利。 
【目】成无己曰。脏厥者死。阳气绝也。蛔厥虽厥而烦。吐蛔已则静。不若脏厥而躁无临时安 
也。 
【纲】仲景曰。伤寒发热四日。厥反五日。复热四日。厥少热多。其病当愈。四日至七日。热 
不除者。必便脓血。伤寒厥。四日。热反三日。复厥五日。其病为进。寒多热少。阳气退。故为进也。 
【目】喻昌曰。以阴阳进退之义互举。其旨跃然。 
【纲】仲景曰。伤寒先厥。后发热而利者。必自止。见厥。复利。伤寒先厥。后发热下利。必 
自止。而反汗出。咽中痛者。其喉为 
痹。发热无汗而利。必自止。若不止。必便脓血。便脓血者。其喉不痹。 
【目】魏荔彤曰。此与上发热四日厥反三日条。申明热厥互见。并详其传经之热邪。上冲下注 
不同。即此可知阳气升陷之几。而病势之进退决焉。盖传经之邪。其有深浅升降固已。然就深浅言。 
此热原为传经之邪。就升降言。此热又为正阳之气。非阳气升透。则热入既深。漫无出路。其患非 
上冲。即下注。岂能遽言愈哉。 
厥阴病。总宜升阳于阴分。散热于表分也。此与上条。又在厥阴中辨病势吉凶之大关键也乎。 
【纲】仲景曰。伤寒始发热六日。厥反九日而利。凡厥利者。当不能食。今反能食者。恐为除 
中。食以索饼。不发热者。知胃气尚在。必愈。恐暴热来出而复去也。后三日脉之。其热续在者。 
期之旦日夜半愈。所以然者。本发热六日。厥反九日。复发热三日。并前六日。亦为九日。与厥相 
应。故期之旦日夜半愈。后三日脉之。而脉数。其热不罢者。此为热气有余。必发痈脓也。 
【目】魏荔彤曰。凡仲景言日。如他条一二日四五日。及五日六日四日三日。与本条九日。皆 
设以为验之辞。俱不可拘。如算法设为问答。以明其数。使人得较量其亏盈也。 
【纲】仲景曰。伤寒六七日。大下后。寸脉沉而迟。手足厥逆。下部脉不至。咽喉不利。吐脓 
血。泄利不止者。为难治。麻黄升麻汤主之。 
【目】王好古曰。厥阴症。四肢厥冷。爪甲青。脉沉疾。按之有力者。为阳。则当下。宜大承 
气汤。如脉沉。按之无力者。为阴。则当温。宜四逆汤。 
喻昌曰。寸脉沉而迟。明是阳去入阴之故。非阳气衰微可拟。故虽手足厥逆。下部脉不至。泄 
利不止。其不得为纯阴无阳可知。况咽喉不利。唾脓血。又阳邪搏阴。上逆之征验。所以仲景特于 
阴中提出其阳得汗出。而错杂之邪尽解也。 
魏荔彤曰。寸。上焦之部位。阳分之脉也。而见沉迟。寒格于热。上热伏于寒下可知。手足厥冷。阳陷入阴。寒格 
热伏又 
可知。下部尺脉不至。平日之寒下肾虚又可知。是肾阳素弱。阳陷于阴。热格于寒之故。如绘目前。 
何可任阳澌灭乎。但阳毕竟在阴中。虽弱。未尝无也。热毕竟伏寒下。惟郁。故反能为害也。咽喉 
不利。唾脓血者。热邪不肯屈伏而上冲于肺为患也。泄利不止。热邪既不能上达。不得不随阴气。 
而为挟热之利也。即是热邪伏郁阴中。阳气必勃动于阴分。固极难为升举。不易致透表散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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